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七號
聲 請 人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陳顯璋
相 對 人 甲○○
乙○○
右
當事人間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伍拾玖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
八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及何 華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