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乙○○○住台南
相 對 人 甲○○
右
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
七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均屬實外
,尚應加上本件送達費用新台幣六十八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