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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八號   聲 請 人 乙○○○住台南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捌元。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五 七四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甲○○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均屬實外 ,尚應加上本件送達費用新台幣六十八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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