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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聲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退還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相對人周少寶等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固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 裁判費二分之一。然依該條文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 訟,以減省法院之勞費,故此項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僅於當事人明示撤回其訴時, 始有其用。若因其過失或法律制規定之效果而視為撤回其訴,則不在準用之列 。如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連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依第一百九十條或第一百九十一條之規定視為撤回其訴,均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查本件當事人係連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視為撤回其訴,依前開說明,自與當事 明示撤回不符,不能退還裁判費用。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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