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七О號
聲 請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田鈺
相 對 人 乙○○○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 對 人 庚○○
己○○
丁○○
戊○○
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肆仟參佰貳
拾柒元。
理 由
一、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最高法院於八十八年度簡
上字
第三七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直青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法院
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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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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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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