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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七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七二二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滿A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五千一百三十六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百零六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      六十八元│ │ │(送達郵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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