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安和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緣德
相 對 人 甲○○即王清淵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
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壹佰伍拾壹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台南簡易庭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八一
六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