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
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