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 佰參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阮世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