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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鄧信國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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