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三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鄧信國
右原告與
被告甲○○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佰叁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