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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四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聰銘 右原告與被告松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叁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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