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慶隆
右原告與
被告甲○○、乙○○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叁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