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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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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陳慶隆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貳佰叁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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