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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訴訟代理人 盧寶智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不定期租賃關係 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兩期租金之總額為準),並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 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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