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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訴訟代理人 盧寶智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確認不定期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萬零叁仟叁佰元(即兩期租金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 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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