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正漢
右原告與
被告甲○○、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伍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
臻嫺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