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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補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八號   聲 請 人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壹仟陸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伍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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