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
被告乙○○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
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法院
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