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0 年度南簡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