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南訴字第三號
原 告 己○○○
訴訟
代理人 丙○○
律師
複 代 理人 邱玲子律師
被 告 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傑
被 告 庚○○
原名葉明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丁○○律師
甲○○律師
右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零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
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庚○○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零柒佰叁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被告如有一人給付,其餘被告在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一,餘由被告庚○○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元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