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1 年度南小字第 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八二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溫金賀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與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