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
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嘉南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家彬
相 對 人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民國
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
抗告狀,並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
合 計 4,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