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4 年度南簡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嘉南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彬 相 對 人 強全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以民國 94年度簡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 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70元 第二審裁判費      2,655元 合 計    4,425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