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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南簡易庭 95 年度南簡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國賓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公示送達事件,因相對人水岸休閒會館股份有限公 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 之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台北市中山郵局第000000-0 號郵局第一七九一五號存證信函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 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 本院備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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