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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度聲字第 87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致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60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致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 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臺 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 件附表編號2至4之罪已定其應執行之刑9年(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100年度訴字第159號、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433號刑事 判決),準此,本院就本件附表所示2至4罪所處有期徒刑部 分,於定應執行之刑時,即需以其為內部性界限,而受其拘 束。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四、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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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