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致鉉
上列
聲請人因受刑人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60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致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 由
一、
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
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
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又按
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
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臺
非字第473號
判例要旨
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
,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
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
件附表編號2至4之罪已定其應執行之刑9年(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100年度訴字第159號、本院100年度侵
上訴字第433號刑事
判決),準此,本院就本件附表所示2至4罪所處有期徒刑部
分,於定應執行之刑時,即需以其為內部性界限,而受其拘
束。
三、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
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四、經查: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
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
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