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太平洋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 仁
被 告 邱智勇
上翊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邱智勇背信案件,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智勇被訴背信案件,檢察官起訴後,經臺灣嘉
義地方法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易字第359號判決
被告犯
背信罪5罪,應執行
有期徒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提起
上訴,於本院100年度上
易字第598號案件審理後,已經本院於100年12月6日
辯論終
結在案,業經調取本院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其於100年12月8
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規定,自
於法
不合,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
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高榮宏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宛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