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津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德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昆山
被 告 黃明正
現
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被 告 楊瑞嵩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
上訴字第1058號
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