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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0 年度附民字第 4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津展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德明 訴訟代理人 李昆山 被   告 黃明正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被   告 楊瑞嵩 上列被告等,因99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子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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