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
上訴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柏信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劍文
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律師
熊家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4 日第一審判
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746、
152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製造
第二級毒品,
累犯,處
有期徒刑玖年。
扣案如附表二
所示之物均
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三、附表四所
示之物均沒收。
丙○○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甲○○前因竊盜、
贓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分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9 號、95年度花簡
字第1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確定,
嗣上開二案
經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日,於民國97
年4 月2 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3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減為有期徒刑三月,嗣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94 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於98年9 月
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另丙○○前因
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經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嗣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3610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於94年2 月6 日入監執行,至95年3 月16日
縮短刑期
假釋付
保護管束,於95年5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
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二、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定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製造、
持有,僅因自身經濟負擔沈重,竟基於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簡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自99年10月中旬某日起,陸續購置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
之工具及化學藥劑,並透過友人丙○○於坊間搜尋含有
第四
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edrine ;下同)
成分之感冒藥錠,以作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而丙○
○明知甲○○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感冒藥錠之目的係
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竟仍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100 年1 月間某日(
起訴書誤載為99年1 月中旬某日
,業經
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
予以更正)介紹甲○○與出
售含有「假麻黃」成分感冒藥錠之陳志鴻(現由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
另案審理中)相識,並於100 年
1 月22日晚間向甲○○收取購買感冒藥錠之現金新臺幣(下
同)10萬元轉交陳志鴻,再由陳志鴻於當日晚間11時許,在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三街之某7-11超商前,將含有「假麻黃
」成分之「安星感冒藥錠」1 箱(25盒,每盒980 粒)售予
甲○○。甲○○於取得「安星感冒藥錠」後,即以其承租之
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為製毒工廠,在該處及丙○○
承前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所提供位在臺南市○○區
○○里○○○000 號住處前空地,以「滷化、氫化、純化」
之化學技術,亦即先將前開購得之感冒藥錠浸泡於酒精,再
以電磁爐將酒精加熱後,加入溶劑浸泡而進行滷化反應,再
於100 年2 月14日凌晨,將之移至丙○○上址住處外空地,
加入鹽酸等化學藥劑攪拌(俗稱「化料」),之後將之移至
其承租之上址租屋處,進行氫化反應而製成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之滷水,再將之純化結晶而製造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品
。其間因甲○○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丙○○所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早經檢察官向臺南地院
聲請進
行
通訊監察,嗣至100 年2 月24日下午4 時45分許、同日下
午5 時20分許,員警
乃分持臺南地院核發之
搜索票前往甲○
○位在臺南市○區○○路○段000 號住處及其位在永成路三
段536 號租處執行搜索,當場在其住處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一
編號1 所示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另在其上址租處
扣得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如附
表三所示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甲基麻
黃」成分之物及如附表四所示供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之物,遂將甲○○
逮捕,並通知丙○○到案說明,全案因而
查獲。甲○○並於偵、審中均
自白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
犯
行。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關
於因當事人明示同意或未異議而擬制同意,使本應排除之
傳
聞證據因而取得
證據能力之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處分權之明
文,係為豐富證據資料,俾有助於真實發現,而酌採
當事人
進行主義下證據
處分權原則所為之規定,與同法第159 條之
1 至第159 條之4 並列而同屬
傳聞法則之例外,其
彼此間非
必處於互斥狀態,亦無優先劣後之關係可言,符合上開證據
處分權以外其他
傳聞例外規定之傳聞,若同時符合該證據處
分權之規定時,仍得依該處分權規定,認有證據能力(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956號、97年度台非字第5 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件所引用下列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各項言
詞及書面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均
表示同意列為證據,並捨棄
詰問(被告甲○○就警員乙○○
部分除外,且已於本院審理時詰問完畢),另於本院審理時
,就本件所引用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表示無意見,
復未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及
書面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均屬合法,與本案
待證事
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並經
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表示意見,
對於證據能力之適格,亦未爭執,故採納上開
證據方法,應
無礙於被告於程序上之彈劾
詰問權利,自得採為本案證據,
而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以下所引用不具傳聞性質之證據,因非違背法定程序取
得之證據,依法自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甲○○部分:
⑴
訊據被告甲○○除對於下述⑷所示行為
態樣究為
既遂或未遂
仍有爭執外,對於前揭事實欄二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事實,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
諱(警卷一第16至33頁、第49至52頁;2746號偵卷第5 至7
頁、第164 至165 頁、第217 至218 頁;聲羈卷第14至17頁
;原審卷第53頁反面、第79頁、第85頁反面至第87頁正面;
本院卷第93頁正面、第121 頁反面、第161 頁反面、第174
頁反面至第175 頁),核與同案被告丙○○所供有關如何幫
甲○○尋找含有特定成分之感冒藥錠,及如何介紹甲○○向
陳志鴻購買含有特定成分之「安星感冒藥錠」1 箱
暨甲○○
確有借用丙○○位在臺南市○○區○○里○○○000 號住處
前空地進行「化料」程序等事實大致相符(警卷一第62至64
頁、第66至67頁、第76頁、第78至79頁、第84至85頁;2746
號偵卷第9 至10頁、第216 頁;聲羈卷第6 至7 頁、第9 頁
)。
⑵此外,並有①臺南地院99年度聲監字第837 號、100 年度聲
監續字第77號、100 年度聲監字第54號
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
表各1 份(警卷一第161 至166 頁)、
通訊監察譯文(警卷
一第39至43頁、第56至58頁、第71至74頁、第87至89頁)、
②臺南地院
搜索票、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
(警卷一第104 至132 頁、第155 至159 頁)、③授權書、
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甲基安非他命製程表、網路下載資料各
1 份(警卷一第145 至152 頁)、④查獲製造安非他命工廠
平面圖2 紙、現場照片134 幀、送刑事警察局鑑驗證物照片
82幀、送地檢署證物照片27幀(警卷一第216 至283 頁、第
284 至323 頁;2746號偵卷第172 至185 頁)在卷
可稽,復
有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物扣案
可資佐證。而
上開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扣案物,經員警以內政部警政署核
發之毒品篩檢試劑進行初步過濾後,將其中檢出毒品成分之
物品以及缺乏產品包裝標示之物件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察局
鑑定結果,其中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中均檢出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在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中均檢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
料「假麻黃」或「甲基麻黃」成分,其餘如附表五所示
之物則不含毒品成分,或為製毒工具、化學藥劑
等情,有毒
品初步檢驗報告單3 份、檢驗照片6 幀(警卷二第156 至16
1 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01 年8 月22日南市警
麻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
5 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各1 份(原審卷第57
至58頁;警卷一第3 至11頁,各該送鑑扣案物品之鑑定結果
詳如附表二至四「鑑定結果」欄所示)附卷
可憑。
⑶承上述⑴、⑵所述,足認被告甲○○之上開
任意性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
堪可採信。
⑷被告甲○○及其辯護人雖辯稱:甲○○所製造含有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之固態、液態物質,因尚未進行純化去除雜質使其
固化為結晶體,致其尚未至可逕供施用之階段,且純度甚低
,故甲○○所為應僅構成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云云。惟按
刑事法之製造行為,乃指利用各種原、物料予以加工,製作
成特定目的之產品,甚至儲存於電腦或新科技產物,有別於
自然天生,是凡在該特定目的完成之前,所採取之一切人為
措施,均屬之。但製造行為通常係一連串之接續舉動,產品
由原始臻於完美,常須經歷多種過程,而如何得謂完美,並
無絕對標準,是作品初經完成,其後復行去蕪存菁之純化、
除臭增香之美味化、精益求精(加料、上色)之美觀化、研
粉、壓錠、裝囊或固化、液化、軟化、乾燥化、氣化等變形
不變質之實用或應用化等進一步之加工作為,仍應構成製造
行為之一環,為該製造行為概念所涵攝。惟其既、未遂之區
別,應以法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準,凡所製出之客體,已經
達致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為充足,屬於既遂
;反之,為未遂。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為例,既已經過
異構化階段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
安非他命),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縱然
不乏雜質或純度尚低,不夠好用,但既尚非完全不能施用,
自已達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禁制之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應為既遂,況若有部分工具之上已
然形成晶體渣屑,縱然量至極微,仍
難謂非已達既遂(最高
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180號、
100 年度台上字第4154、564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
二所示被告甲○○所製造之固態(晶體)或液態之物質及其
使用之器皿、壓克力刮刀、量杯等工具上之殘渣,均檢出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⑵所述之鑑定書可憑
,則被告甲○○既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固態(
晶體)、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
,縱然尚未進行純化,不乏雜質或純度尚低,不夠好用,然
既非完全不能施用,自已達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禁制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其製造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應屬既遂無疑。是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上開所
辯,
顯有誤解,而不足採。
⑸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犯行,足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至於被告甲○○及
其辯護人於原審雖質疑如附表二編號7 、9 所示之扣案物品
取樣過少,鑑定純度結果可能失準,請求將該部分重新送鑑
定乙節,惟因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既、未遂之判別,與所
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純度」並無直接關聯,且亦無任何證
據證明該鑑定結果係屬有誤,而有重新鑑定之必要,加以本
件
事證已臻明確,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此節已表示不
再爭執(本院卷第94頁正面),本院認此部分並無再送鑑定
之必要,併此敘明。
㈡被告丙○○部分:
⑴訊據被告丙○○
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犯行,辯稱:因甲○○開設神壇,伊以為其購買大量
之感冒藥錠係用以當仙丹矇騙信徒,遂介紹其向陳志鴻購買
,伊係事後詢問友人,經友人表示甲○○可能係在製造毒品
麻黃,伊遂不再與甲○○聯絡;伊雖有介紹甲○○與陳志
鴻相識,並收取甲○○交付之現金10萬元轉交陳志鴻,而由
陳志鴻販售「安星感冒藥錠」予甲○○,及確有出借臺南市
○○區○○里○○○000 號住處前方空地供甲○○使用,惟
伊並不知甲○○係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甲○○亦未
告訴伊
,伊所為應僅構成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云云。被告丙○○
之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依卷內資料及甲○○所供,丙○
○僅知道甲○○是要製造「假麻黃」,依「所犯重於所知
,從其所知」之法理,丙○○所為應係犯幫助製造第四級毒
品之罪;且丙○○係於甲○○前往前開空地進行「化料」以
後,始猜測甲○○可能在製造毒品,惟不知其真正
意圖,丙
○○於知悉甲○○可能在製造毒品後,即拒絕再與甲○○聯
絡,故丙○○至多僅構成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云云。
⑵惟查:
①被告丙○○確有為甲○○於坊間搜尋含有特定成分之感冒藥
錠,並介紹甲○○與陳志鴻相識,嗣於事實欄二所示時間,
向甲○○收取購買感冒藥錠之現金10萬元轉交陳志鴻,再由
陳志鴻於當日晚間11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健康三街之某7-
11超商前,將含有特定成分之「安星感冒藥錠」1 箱(25盒
,每盒980 粒)售予甲○○,及被告丙○○確有於100 年2
月14日凌晨出借臺南市○○區○○里○○○000 號住處前方
空地供甲○○使用等事實,已據被告丙○○供承在卷(警卷
一第62至66頁、第78至79頁、第84至85頁;2746號偵卷第10
頁、第216 頁;聲羈卷第6 至7 頁、第9 頁;原審卷第32頁
正面、第54頁、第79頁正面、第86頁;本院卷第175 頁正面
),核與被告甲○○上開㈠⑴就此部分相關情節所供大致相
符。又被告甲○○取得上開感冒藥錠後,即於事實欄二所示
時、地,以事實欄二所示方式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業
如前述,並有上開㈠⑵所述之
書證、
物證、鑑定書等相關證
據資料(不再贅述)可資佐證。
②從事毒品交易或毒品犯罪之雙方為逃避警方之追緝,常使用
隱晦暗語代之,且爾來毒品危害社會日益嚴重,檢警相關單
位無不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嚴加
查緝,從事毒品交易或毒品
犯罪之人為避免遭
監聽查緝,以電話聯繫時,大都會以代號
、暗語為之,甚至僅約定時間、地點,而不再敘及任何交易
或犯罪之細節,嗣於碰面時直接交易或進行犯罪行為,鮮有
於電話中明白陳述實情。而查被告丙○○於99年12月25日17
時20分38秒許,曾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
告甲○○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其通話,於通話過
程中,被告丙○○稱:「朋友說,肥料的那個,12的有啦,
你想不想要,他會帶兩袋肥料過來給你試‧‧‧,大約這樣
講你應該聽懂吧,他要帶兩袋給你試,他如果帶過來我晚上
會去找你」等語;於同日20時14分57秒許,被告丙○○再度
以其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撥打被告甲○○持用之前揭行動電
話,並於電話中稱:「那個肥料的名稱叫儂涕克」、「60%
」等語,此有前開通訊監察譯文
在卷可稽(警卷一第71頁)
,且為被告丙○○於警詢時所不爭執(警卷一第62至63頁)
,並供稱: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中所指「肥料」係指感冒
藥錠,「儂涕克」係指感冒藥錠之品牌名稱,「60%」則係
指該感冒藥錠每錠含有百分比60毫克之偽麻黃鹼(),俗
稱假麻黃素等語甚詳(警卷一第62至63頁;原審卷第86頁反
面),復核與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述相
符(警卷一第32頁;2746號偵卷第7 頁、第165 頁;本院卷
第127 頁)。則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及被告二人所供觀
之,
渠等於通話時,係刻意以暗語代替關鍵名稱,足見被告
丙○○早已知悉被告甲○○所尋找者,乃含有高濃度「假麻
黃」成分之感冒藥錠。蓋倘被告丙○○果係以為甲○○購
買大量之感冒藥錠係欲用以當仙丹矇騙信徒云云,則其感冒
藥錠之成分為何,乃至於特定成分之濃度高低,均屬無關緊
要,被告丙○○自無刻意向被告甲○○回報其所尋得之感冒
藥錠成分及濃度之理,是被告丙○○此部分所辯,已無可取
。雖被告丙○○之辯護人曾一度(於本院已不再爭執)於原
審質疑上開警詢筆錄中關於「60毫克之偽麻黃鹼,俗稱假麻
黃素」之內容,可能係製作筆錄之員警事先告知而為誘導詢
問所致,然辯護人向原審聲請拷貝該次警詢錄音光碟並與前
揭警詢筆錄之內容比對後,辯護人已具狀表明經其事先檢視
該光碟後,認無當庭
勘驗該次警詢錄音之必要,有刑事陳報
狀1 份在卷
可按(原審卷第37頁),是被告丙○○前揭警詢
筆錄之內容並非出於員警誘導所致,應可認定,
附此敘明。
③被告甲○○於
上訴理由狀、刑事準備狀中均指稱:伊當初係
經丙○○之介紹而向陳志鴻購買感冒藥錠,而伊與陳志鴻洽
談買賣事宜時,丙○○亦在現場親見親聞伊向陳志鴻明確言
及購買上開感冒藥錠之目的在於煉製甲基安非他命等語(本
院卷第13頁反面、第99頁反面),嗣以
證人身分於本院受訊
時,就本院及辯護人
訊問上開情節時則改稱:伊不會明確去
說要製作甲基安非他命,但陳志鴻不可能不知道伊要做什麼
,伊不確定丙○○當時有無聽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27 頁反
面至第128 頁正面),然仍堅稱其上訴理由狀所述為實情(
本院卷第127 頁反面),顯示被告甲○○有意迴護被告丙○
○,而僅明確指證陳志鴻知情,此觀被告甲○○於偵查中及
於另案偵查中亦明確指證陳志鴻知悉其購買感冒藥錠是要製
作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明(2746號偵卷第6 頁;聲羈卷第14
頁;另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緝字第143 號
卷第31頁)。是被告甲○○
迭次供稱:伊未告知丙○○實情
,丙○○不知伊購買感冒藥錠係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
顯與事實不符,尚難遽信。再者,由感冒藥錠煉製甲基安非
他命之地下毒品工廠,每每遭警、調機關破獲而於電子、平
面媒體大幅報導,一般人縱不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精確化
學方式,對於可由含有特定成分之感冒藥物煉製甲基安非他
命乙節,通常均有某種程度之認知。被告丙○○係成年人,
對此應無不知之理,其辯稱不知被告甲○○購買含有特定成
分感冒藥錠之用途,顯與常情不符。況甲基安非他命乃政府
高度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地下工廠更
為警、調機關嚴格查緝之對象,從事該項非法行為之風險極
高,稍未掌握任一環節即可使入獄風險隨之增大,加以甲基
安非他命於製造過程中,會產生惡臭,是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者為逃避警、調機關查緝,所合作之對象,當係能為其嚴守
秘密,不至於在有意或無意間洩漏其秘密者。而查被告甲○
○係透過被告丙○○向陳志鴻以10萬元之代價購買大量之「
安星感冒藥錠」,且於交易之初,即將該筆現金交予被告丙
○○轉交陳志鴻,並於購得該批感冒藥錠後,為避免於製造
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所進行「化料」程序時產生大量之煙霧
及惡臭遭人發覺,又刻意選定被告丙○○上開住處前空地遂
行該工作,凡此均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
審理中供承在卷(警卷一第25、28、32頁、第49至50頁;27
46號偵卷第7 、217 頁;聲羈卷第16頁;原審卷第85、86頁
),則被告甲○○既無懼被告丙○○在無意間洩漏其大量購
買含有特定成分感冒藥錠之異常舉動,亦不介意在製毒過程
「化料」中所產生之煙霧及惡臭將導致被告丙○○心生懷疑
,甚至可能因此目睹該「化料」過程,
足證被告甲○○、丙
○○二人間存有高度之信賴關係,倘非被告甲○○已將內情
告知被告丙○○,焉會如此輕忽?參以被告二人均不爭執之
前揭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警卷一第74頁),被告甲○○於10
0 年2 月14日凌晨1 時40分許,前往被告丙○○上址住處前
空地進行製毒「化料」程序時,僅與被告丙○○於電話中簡
短對話稱:「A (丙○○):寮仔、B (甲○○):你不開
門嗎」等語,益徵被告丙○○在此之前就被告甲○○將於該
時間前往該址進行「化料」程序,早已知悉,否則衡諸常情
,一般人於深夜中接獲電話,豈有未詢問事由之理?是被告
丙○○辯稱:事先不知甲○○借用上開場地做何用途,亦不
知其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云云及被告甲○○供稱:丙○○不
知伊在該空地進行「化料」,亦不知伊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云云,均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④被告丙○○及其辯護人雖另辯稱:丙○○自友人處獲知被告
甲○○可能在製造毒品後,即不再與被告甲○○聯絡云云。
然查被告丙○○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
羈押時,於原審羈押訊
問時供稱:「(問:你如何知道陳志鴻有在賣感冒藥?)因
為陳志鴻之前有販毒前科,所以我想說他有門路,可以問問
看。(問:但是你將販賣毒品、賣感冒藥二件事情連接在一
起,所以你應該知道感冒藥可以用來提煉毒品?)是的,但
是我想說那沒有我的事情,我只是單純介紹。(問:所以甲
○○問你認識何人有在賣感冒藥時,你就懷疑甲○○要製毒
?)是的,當時甲○○是說化料【台語】,我們鄉下稱『化
料』【台語】就是在製毒。(問:你知道甲○○要買感冒藥
製毒,你還幫他介紹?)我想說沒有我的事情」等語甚詳(
聲羈卷第7 頁、第10至11頁),
復於本院審理時確認上開回
答無誤(本院卷第175 頁反面至第176 頁正面)。則依被告
丙○○上開供述內容,堪認其受託搜尋感冒藥錠時,已知所
尋找之感冒藥錠係欲供製造毒品所用,至為顯明。其既明知
上情,竟仍介紹被告甲○○向陳志鴻購買大量之「安星感冒
藥錠」,進而出借上開住處前空地供被告甲○○進行「化料
」程序,顯見其並非係於被告甲○○進行「化料」程序之後
,始知悉被告甲○○涉嫌製毒而有斷絕兩人聯絡之情形。是
其與辯護人
所稱:於知悉被告甲○○製毒後,即與其斷絕往
來云云,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⑤綜合上開各情,被告丙○○應係明知被告甲○○購買含有「
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及向其借用住處外進行「化料」
程序之目的,即係為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仍予以幫助之情
,
殆無疑義。至於檢察官於偵查中雖曾就被告丙○○是否知
悉被告甲○○欲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或是否目睹被告甲○○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節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測謊鑑定,然
因該等問題不宜測謊,致未進行施測等情,有該局鑑識科學
處南部地區測謊組100 年4 月21日調科叁(南)字第000000
00000 號、100 年5 月13日調科叁(南)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各1 份在卷
足憑(2746號偵卷第131 、133 頁),是
有關此部分並無法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併予敘明。
⑶從而,被告丙○○各項所辯,顯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另
辯護人所稱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丙○○
所為應係犯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罪云云,
亦屬無據。是此部
分事證亦臻明確,被告丙○○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犯行,亦堪認定。
二、論罪
科刑:
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持有。又刑法上之
幫助犯,
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
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
之行為者而言,且不論係在他人實行犯罪行為前或實行中,
予以助力,均屬之。
㈡本件被告甲○○基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購入含有「
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以「滷化、氫化、純化」之化
學技術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而被告丙○○基於幫助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介紹被告甲○○購入含有「假麻黃
」成分之感冒藥錠,並提供場所供被告甲○○進行製毒「
化料」程序,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甲○○
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製造、持有純質淨重達
20公克以上之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黃
」、「甲基麻黃」之
低度行為,及被告丙○○就此部分之
幫助行為,分別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幫助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另被告甲○○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持有純質淨重
20公克以上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被告甲○○先
後於上開各處所進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流程,及被告丙○
○先介紹被告甲○○購買含有「假麻黃」成分之感冒藥錠
,再提供場所進行「化料」程序之幫助行為,各均係為達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或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目的所為之數舉
動,且均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均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皆視為數個舉動之
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各
論以
接續犯。再者,被告丙○○係出於幫助之
故意,而為幫
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甲○○、丙○○各有如事實欄一
所載之科刑執行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參,其二人均於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皆為累犯,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所定法定
本刑為
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
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其中被告丙○○部分,依法先加(
累犯)後減(幫助犯)。
㈣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至第8 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
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定有明
文。又上開條項之立法意旨在使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並鼓勵
被告自白認罪,以開啟其自新之路。此所謂自白,係指被告
坦承有上述罪名
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上字第4888號、第5587號判決意旨參照)。否則心存僥倖
,仍圖為隱瞞真相,殊難期待悔悟自新,自不能邀此減刑之
寬典。查被告甲○○就其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行,已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業如前述,其雖就其行為
是否已屬既遂而有爭執,然因適用之基本法條及所犯罪名並
無不同,僅行為態樣有既、未遂之分,仍屬符合上開減刑之
規定,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甲○○所犯部分予以減輕其刑
,並先加(累犯)後減。至於被告丙○○部分,因其僅自白
幫助製造第四級毒品,而始終否認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警
卷一第62頁、第66頁、第76頁、第85頁;2746號偵卷第9 至
10 頁 、第106 頁;聲羈卷第11頁;原審卷第54頁、第79頁
反面、第85頁;本院卷第93頁反面、第121 頁反面、第161
頁反面、第175 頁),難認其已就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於
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即與
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不合
,自難援引該規定對被告丙○○予以減輕其刑。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固規定:「犯第4 條至第8
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
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惟該條項所謂「供出毒品
來源」,其「毒品」一詞,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規定,文
義明確,要無擴張解釋為「供出製造毒品之原料」來源,亦
屬「供出毒品來源」,而有該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規
定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6180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陳志鴻雖係提供感冒藥錠予被告甲○○煉製甲基
安非他命之人,惟因該感冒藥錠原屬藥品,並非經管制之毒
品,故縱依證人即承辦偵查佐乙○○、協辦人員李國章所述
暨卷內所附職務報告、起訴書所載(本院卷第122 至126 頁
正面、第68頁、第107 頁),而認被告甲○○已透過被告丙
○○之合作,共同供出其等買入或介紹買入之感冒藥錠係來
自陳志鴻,因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亦難逕依該條項對被告
二人予以減輕其刑。是被告二人及其辯護人認本件尚有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云云,容有誤解
。
㈥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
法律固賦予法院裁量權
,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
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
比例原則
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
法律感
情。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客
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為顯可憫恕,且即予
宣告法定
最低度之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查被告丙○○明知
被告甲○○意欲蒐購感冒藥錠煉製甲基安非他命,竟仍代為
尋找貨源,促成被告甲○○買進大批製毒原料感冒藥錠,其
數量甚鉅,一旦全數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並流入市面,恐造成
毒品急速擴散,對國人健康所造成之危害不言可喻,復於偵
、審中一再否認其犯意,在客觀上已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處
。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規定,製造第二級毒品
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一千萬元以下之罰金,而被告丙○○所犯經依累犯規定加重
其刑,再依幫助犯規定減輕其刑後,已難認有何「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之情事。是即便被告丙○○並
未從中獲有任何利益,然其與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要件,仍
有不符,自無依該條
酌減其刑之適用。
㈦被告丙○○之辯護人雖為其辯護稱:綜觀本件各項事實,丙
○○實不知甲○○係欲製造第二級毒品,其屬「所知輕於所
犯」,而有刑法第16條但書減輕其刑之適用云云。惟按刑法
第16條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
其行為不含有惡性者而言(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29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係基於幫助製造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而涉犯本案,業如前述,其對於本件所犯並無辯
護人所稱「所犯與所知不同」之認識事實
錯誤情形存在,
原
本即無適用「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者,從其所知」法理
之餘地,且與刑法第16條「不知法律」之規定,亦屬無涉。
況依被告丙○○與被告甲○○通話內容,盡皆以暗語代替關
鍵用語,有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可憑,顯示被告丙○○知悉該
等行為係屬刑罰法律嚴予處罰之惡性行為,實難認有何對於
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之情形。從而,辯護人上開所述,顯係誤
解法律之規定,要難憑採。
三、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甲○○、丙○○犯行,罪證明確,因予
論罪科
刑,固非無見。惟查:⑴
法定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得加重,
為刑法第65條第1 項所明定。原判決認被告二人所犯製造第
二級毒品罪、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
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則
於論罪理由內說明被告二人均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時,自
應將有關無期徒刑部分予以除外,然原判決於依法加重時,
疏未將無期徒刑部分除外,而併予加重其刑,難謂適法。⑵
被告丙○○始終否認有何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難認其
已就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而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不合,
無法援引該規定對被告丙○○予以減輕其刑。原審疏未詳查
,致認被告丙○○已符合於偵、審中自白之要件,而援引該
條項予以減輕其刑,亦有未洽。被告甲○○
上訴意旨以原審
量刑過重,且本件應屬未遂暨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及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犯有幫
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且本件尚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 項、刑法第16條但書、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因而各
指摘原判決不當,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
,仍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期臻
適法。
㈡爰審酌被告二人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戕害他人身心之毒品
,竟無視國家杜絕毒品犯罪禁令,其中被告甲○○僅因自身
經濟狀況不佳,竟貪圖暴利,罔顧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
公眾
身體健康之危害,而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且扣案
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麻
黃、甲基麻黃等成分之物品甚多,一旦全數製成甲基安
非他命並流入市面,對毒品之擴散作用及國人健康所造成之
危害非輕,所為至屬不該,惟其
犯後坦承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犯行,非無悔意,態度尚佳;另被告丙○○明知被告甲○○
意欲蒐購感冒藥錠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竟仍代為尋找貨源
,甚且提供自家住宅前方空地供被告甲○○作為製毒「化料
」之場所,而為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所為亦應予
以非難,且其介紹促成被告甲○○購得之感冒藥錠數量甚鉅
,一旦全數製成甲基安非他命並流入市面,恐造成毒品急速
擴散,對國人健康所造成之危害不言可喻,復於犯後心存僥
倖,於偵、審中否認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意欲以不知
所製造者為甲基安非他命乙情置辯,以求輕判,難認確有悔
意,及兼衡被告二人之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素行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丙○○有期徒
刑四年,以示
懲儆。
㈢沒收部分:
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成分,已如前述,且上述扣案物品中有關工具部分與
其中、其上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法有效析離,均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予以
諭知沒收
銷燬。
⑵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品,均檢出含有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假麻黃」或「甲基麻黃」之成分,其屬
違禁物,且因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此部分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應回歸
刑法之適用,而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
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附表四所示之物品,均係被告甲○○
所有供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⑷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至7 、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依各該扣案
物品本身之性質、卷存證據資料以及被告甲○○所供甲基安
非他命之製造過程,均難認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有何直
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⑸按
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
,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
供犯罪
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
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
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
責任共同原則,而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
犯罪所
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丙○○係幫助被告甲○○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人並非共同正犯,自無責任共同原
則之適用。從而,下述有關供被告甲○○犯罪所用或所得之
物,自無需在幫助犯即被告丙○○之罪刑項下一併諭知沒收
,併予敘明。
叁、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第19條第1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47條第1 項、
第38條第1項第1款。
本案經檢察官吳忠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
│【附表一】 │
├──┬───────────────────┬─────┬─────────────────┤
│編號│品 名 │單位及數量│ 備 註 │
├──┼───────────────────┼─────┼─────────────────┤
│ 1 │國嘉製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感冒藥品名單 │ 二張 │ │
├──┼───────────────────┼─────┼─────────────────┤
│ 2 │iPhone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
│ 3 │Nokia牌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
│ 4 │Nokia牌行動電話 │ 一支 │含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
│ 5 │脫脂劑 │ 24.8公斤 │ │
├──┼───────────────────┼─────┼─────────────────┤
│ 6 │酸化性物質 │ 11.55公斤│ │
├──┼───────────────────┼─────┼─────────────────┤
│ 7 │化學藥品 │ 18.38公斤│ │
└──┴───────────────────┴─────┴─────────────────┘
┌──────────────────────────────────────────────┐
│【附表二】經鑑定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者 │
├─┬────┬──────┬─────┬──────────────────────────┤
│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鑑定結果 │
│號│現場編號│ │ │ │
├─┼────┼──────┼─────┼──────────────────────────┤
│ 1│04-01 │安非他命殘渣│十一盒 │1、經檢視均為深褐色黏稠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至 │器皿 │ │2、總淨重2155.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4-01鑑定,取 │
│ │04-11 │ │ │ 3.3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2151.68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盤總重約1530.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下 │
│ │ │ │ │ 同)、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Ephedrine│
│ │ │ │ │ ,下同)及「假麻黃」。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9%│
│ │ │ │ │ 、麻黃純度約7%、假麻黃純度約17%。 │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4-01至04-11均含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118.75公克;均含麻黃 │
│ │ │ │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75公克;均含假麻黃之驗前總 │
│ │ │ │ │ 純質淨重約106.25公克。 │
├─┼────┼──────┼─────┼──────────────────────────┤
│ 2│04-14 │壓克力刮刀含│三片 │1、經檢視均為白色塑膠刮刀,其上均有深褐色殘渣,因量 │
│ │ 至 │安非他命殘渣│ │ 微無法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合 │
│ │04-16 │ │ │ 併鑑定。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3│04-17 │殘渣器皿含安│五盒 │1、經檢視均為塑膠盤,其上均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 │
│ │ 至 │非他命殘渣 │ │ 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合併鑑定 │
│ │04-21 │ │ │ 。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 4│04-22 │量杯含安非他│一個 │1、經檢視為玻璃燒杯,其上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 │
│ │ │命殘渣 │ │ 效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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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5-02 │黑色半成品 │一包 │1、經檢視為黑褐色塊狀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873.73公克,取1.3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847.0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5.29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假麻黃 │
│ │ │ │ │ 」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2%,驗前純質淨 │
│ │ │ │ │ 重約16.96公克;假麻黃純度約36%,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305.43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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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5-04 │半成品器皿 │一盒 │1、經檢視為塑膠盤,其上有深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 │
│ │ │ │ │ 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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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6-01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塊狀細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 39.18公克,取0.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29.8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9.15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4%,驗 │
│ │ │ │ │ 前純質淨重約28.22公克。 │
├─┼────┼──────┼─────┼──────────────────────────┤
│ 8│06-02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塊狀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102.01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92.5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9.15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純度約40%,驗前純質淨重約 37.14公克;麻黃 │
│ │ │ │ │ 純度約17%,驗前純質淨重約 15.78公克;假麻黃純 │
│ │ │ │ │ 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78公克。 │
├─┼────┼──────┼─────┼──────────────────────────┤
│ 9│07-01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細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476.51公克,取0.14公克用罄,驗餘淨重451. │
│ │ │ │ │ 8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4.54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4%,驗 │
│ │ │ │ │ 前純質淨重約424.85公克。 │
├─┼────┼──────┼─────┼──────────────────────────┤
│10│21-01 │安非他命成品│二包 │1、經檢視均為淡黃色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 │21-03 │ │ │2、總淨重7.09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21-01鑑定,淨重 │
│ │ │ │ │ 3.36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17公克【 │
│ │ │ │ │ 包裝塑膠袋總重約1.15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9%。 │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21-01、21-03均含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88公克。 │
├─┼────┼──────┼─────┼──────────────────────────┤
│11│21-02 │安非他命成品│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3.43公克,取0.1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 │
│ │ │ │ │ 3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0.89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97%,驗 │
│ │ │ │ │ 前純質淨重約2.46公克。 │
├─┼────┼──────┼─────┼──────────────────────────┤
│12│23-09 │不明液體 │一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及潮濕紙片,因無法有效分離,合併 │
│ │ │ │ │ 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501.94公克,取4.5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442.82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54.58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2%,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8.94公克。 │
├─┼────┼──────┼─────┼──────────────────────────┤
│13│27-03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3655.00公克,取17.5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12187.45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純度約7%,驗前純質淨重約854.35公克;麻黃純│
│ │ │ │ │ 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22.05公克;假麻黃純度約│
│ │ │ │ │ 12%,驗前純質淨重約1464.60公克。 │
├─┼────┼──────┼─────┼──────────────────────────┤
│14│27-04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1000.00公克,取12.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9537.1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淨重約286.50公克;麻黃純│
│ │ │ │ │ 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95.5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2│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91.00公克。 │
├─┼────┼──────┼─────┼──────────────────────────┤
│15│27-06 │白鐵鋼鍋(內│一個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 │
│ │ │含麻黃素) │ │ 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2355.00公克,取14.4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2095.55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
│ │ │ │ │ 淨重約21.1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約21.10公克。 │
├─┼────┼──────┼─────┼──────────────────────────┤
│16│29-01 │不明結晶體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潮濕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1890.29公克,取3.3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851.7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35.22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 │
│ │ │ │ │ 假麻黃撿」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18.55公克。 │
├─┼────┼──────┼─────┼──────────────────────────┤
│17│30-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黏稠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885.00公克,取6.1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716.88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162.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35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53.05公克。 │
├─┼────┼──────┼─────┼──────────────────────────┤
│18│30-04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640.00公克,取15.3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1462.61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162.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 │
│ │ │ │ │ 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
│ │ │ │ │ 純質淨重約14.78公克。 │
├─┼────┼──────┼─────┼──────────────────────────┤
│19│30-05 │白鐵高鍋(內│一個 │1、經檢視為金屬鍋,內有微量褐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 │
│ │ │有結晶體) │ │ 秤重,酌量取樣鑑定。 │
│ │ │ │ │2、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20│32-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及淡黃色透明液體,因無法有效分離,合 │
│ │ │ │ │ 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2425.00公克,取13.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2166.18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 淨重約65.40公克;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 21.80公克。 │
├─┼────┼──────┼─────┼──────────────────────────┤
│21│34-02 │黑水 │一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725.00公克,取5.7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474.24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245.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3%,驗前純質│
│ │ │ │ │ 淨重約14.4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 │
│ │ │ │ │ 約4.80公克。 │
├─┼────┼──────┼─────┼──────────────────────────┤
│22│40-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底部有灰色沉澱物,因無法有 │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15375.00公克,取10.0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13914.92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 │
│ │ │ │ │ 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 │
├─┼────┼──────┼─────┼──────────────────────────┤
│23│41-01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46.60公克,取14.3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49.90公克【包裝塑膠盒重82.33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28公克。 │
├─┼────┼──────┼─────┼──────────────────────────┤
│24│41-02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底部有白色沉澱物,因無法有效分 │
│ │ │ │ │ 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288.95公克,取8.9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231.21公克【包裝塑膠盒重48.82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12.00公克。 │
├─┼────┼──────┼─────┼──────────────────────────┤
│25│41-03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晶體,因無法有效 │
│ │ │ │ │ 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311.85公克,取16.7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232.41公克【包裝塑膠量杯重62.7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2.49公克。 │
├─┼────┼──────┼─────┼──────────────────────────┤
│26│41-04 │麻黃素 │一杯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 │
│ │ │ │ │ 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216.99公克,取9.0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61.29公克【包裝塑膠盒重46.66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及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 │
│ │ │ │ │ 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驗前純質│
│ │ │ │ │ 淨重約3.40公克;麻黃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 │
│ │ │ │ │ 1.70公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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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1-05 │麻黃素 │一盒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9155.00公克,取18.0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8342.00公克【包裝塑膠盒重795.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 │
│ │ │ │ │ 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 │
├─┼────┼──────┼─────┼──────────────────────────┤
│28│41-06 │麻黃素 │一盒 │1、經檢視為褐色透明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 │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17610.00公克,取14.2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16800.74公克【包裝塑膠盒重795.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168.15公克。 │
├─┼────┼──────┼─────┼──────────────────────────┤
│29│43-03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7830.00公克,取9.3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6370.63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17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084.60 公克。 │
├─┼────┼──────┼─────┼──────────────────────────┤
│30│43-04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9995.00公克,取8.7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8536.25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 │ 2 %,驗前純質淨重約170.9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18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538.10 公克。 │
├─┼────┼──────┼─────┼──────────────────────────┤
│31│48-01 │不明藥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6775.00公克,取16.0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5308.97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53.25公克。 │
├─┼────┼──────┼─────┼──────────────────────────┤
│32│48-02 │不明藥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液面有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效分 │
│ │ │ │ │ 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9855.00公克,取11.8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9023.1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820.00公克】。 │
│ │ │ │ │3、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 │
│ │ │ │ │ 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成分。測得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純度約5%,驗前純質淨重約451.75公克;麻黃純│
│ │ │ │ │ 度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180.70公克;假麻黃純度約│
│ │ │ │ │ 2%,驗前純質淨重約180.70公克。 │
├─┼────┼──────┼─────┼──────────────────────────┤
│33│48-13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液面有黑褐色懸浮物,因無法有 │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6485.00公克,取9.8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5025.11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 │
│ │ │ │ │ 先驅原料「假麻黃」等成分。測得假麻黃純度約24 │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1208.40公克。 │
└─┴────┴──────┴─────┴──────────────────────────┘
┌──────────────────────────────────────────────┐
│【附表三】經鑑定不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但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甲基麻黃」成分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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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鑑定結果 │
│號│現場編號│ │ │ │
├─┼────┼──────┼─────┼──────────────────────────┤
│ 1│03-01 │安非他命半成│廿二盒 │1、經檢視均為黑褐色潮濕晶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至 │品 │ │2、總淨重4270.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3-02鑑定,取 │
│ │03-22 │ │ │ 4.0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4265.99公克【包裝塑膠 │
│ │ │ │ │ 盤總重約2475. 00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Pseudoeph│
│ │ │ │ │ edrine,下同)成分,純度約52%。 │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3-01至03-22均含假麻 │
│ │ │ │ │ 黃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933.40公克。 │
├─┼────┼──────┼─────┼──────────────────────────┤
│ 2│04-12 │塑膠量杯含安│二個 │1、經檢視均為黑褐色黏稠液體,外觀型態均相似。 │
│ │04-13 │非他命殘渣 │ │2、總淨重255.00公克,隨機抽取現場編號04-12鑑定,取2 │
│ │ │ │ │ .38 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252.62公克【包裝塑膠量 │
│ │ │ │ │ 杯總重約240.00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20%。 │
│ │ │ │ │4、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現場編號04-12、04-13均含假麻 │
│ │ │ │ │ 黃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00公克。 │
├─┼────┼──────┼─────┼──────────────────────────┤
│ 3│05-01 │白色半成品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細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86.0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7 │
│ │ │ │ │ 7.21公克【包裝塑膠袋重8.80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96%,檢驗前純質淨重約74.18公克。 │
├─┼────┼──────┼─────┼──────────────────────────┤
│ 4│28-01 │安非他命原料│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70.92公克,取0.2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64.58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12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96%,驗前純質淨重約158.20公克。 │
├─┼────┼──────┼─────┼──────────────────────────┤
│ 5│30-11 │消
旋鹽酸甲麻│一罐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黃鹼錠 │ │2、隨機抽取1顆磨混鑑定,總淨重0.66公克,取0.14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52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Methy │
│ │ │ │ │ lephedrine, 下同)成分。 │
├─┼────┼──────┼─────┼──────────────────────────┤
│ 6│31-01-01│不明藥錠 │一包 │1、經檢視為粉紅-灰色膠囊,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65.83公克,共取1.25公克鑑 │
│ │ │ │ │ 定用罄,驗餘淨重64.58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24%,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5.79公克。 │
│ ├────┤ │ ├──────────────────────────┤
│ │31-01-02│ │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15.00公克,共取0.45公克鑑 │
│ │ │ │ │ 定用罄,驗餘淨重14.55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40%,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0公克。 │
├─┼────┼──────┼─────┼──────────────────────────┤
│ 7│31-03 │鹽酸甲基麻黃│一罐 │1、經檢視為米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鹼錠 │ │2、隨機抽取3顆鑑定,總淨重148.47公克,共取0.42公克 │
│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48.05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純 │
│ │ │ │ │ 度約1%,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8公克。 │
├─┼────┼──────┼─────┼──────────────────────────┤
│ 8│32-07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淡褐色細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734.29公克,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725.8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8.18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93%,驗前純質淨重約675.28公克。 │
├─┼────┼──────┼─────┼──────────────────────────┤
│ 9│32-08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灰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33.71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27.55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2%,驗前純質淨重約0.55公克。 │
├─┼────┼──────┼─────┼──────────────────────────┤
│10│32-09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灰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352.84公克,取0.2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346.5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11│32-10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褐色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502.55公克,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496.39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92%,驗前純質淨重約456.78公克。 │
├─┼────┼──────┼─────┼──────────────────────────┤
│12│32-11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米白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20.64公克,取0.1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14.4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13│32-12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淺褐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88.19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81.90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35%,驗前純質淨重約63.74公克。 │
├─┼────┼──────┼─────┼──────────────────────────┤
│14│32-13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褐色細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263.73公克,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257.43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252.52公克。 │
├─┼────┼──────┼─────┼──────────────────────────┤
│15│32-15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淺褐色細晶體。 │
│ │ │ │ │2、驗前毛重1966.53公克,取0.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958.77公克【包裝塑膠袋重7.57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98%,驗前純質淨重約1919.78公克。 │
├─┼────┼──────┼─────┼──────────────────────────┤
│16│40-02-01│藥丸粉 │一件 │1、經檢視為米白色塊狀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65.00公克,取2.4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47.56公克【包裝塑膠袋重15.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成分 │
│ │ │ │ │ 。 │
├─┼────┼──────┼─────┼──────────────────────────┤
│17│43-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4510.00公克,取8.3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3051.69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18│43-02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黏稠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7255.00公克,取10.5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5794.48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58.05公克。 │
├─┼────┼──────┼─────┼──────────────────────────┤
│19│48-12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2053.00公克,取17.1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585.81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 │
├─┼────┼──────┼─────┼──────────────────────────┤
│20│48-14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9880.00公克,取14.8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8415.16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純度 │
│ │ │ │ │ 約11%,驗前純質淨重約927.30公克。 │
├─┼────┼──────┼─────┼──────────────────────────┤
│21│53-01 │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褐色混濁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24195.00公克,取17.7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22727.26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檢出微量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假麻黃」成分。 │
└─┴────┴──────┴─────┴──────────────────────────┘
┌──────────────────────────────────────────────┐
│【附表四】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不含毒品成分或未經該局鑑定者 │
├─┬────┬──────┬─────┬──────────────────────────┤
│編│查獲地點│品 名│單位及數量│備註(鑑定結果) │
│號│現場編號│ │ │ │
├─┼────┼──────┼─────┼──────────────────────────┤
│ 1│01-01 │鋼製高鍋 │二個 │ │
│ │01-02 │ │ │ │
├─┼────┼──────┼─────┼──────────────────────────┤
│ 2│02-01 │脫水機 │一臺 │ │
├─┼────┼──────┼─────┼──────────────────────────┤
│ 3│05-03 │濾網 │三張 │ │
│ ├────┼──────┼─────┼──────────────────────────┤
│ │05-05 │塑膠鏟 │一支 │ │
│ ├────┼──────┼─────┼──────────────────────────┤
│ │05-06 │濾網 │一支 │ │
│ ├────┼──────┼─────┼──────────────────────────┤
│ │05-07 │桿棍 │一支 │ │
│ ├────┼──────┼─────┼──────────────────────────┤
│ │05-08 │壓克力斜板鏟│三片 │ │
│ │ 至 │ │ │ │
│ │05-10 │ │ │ │
│ ├────┼──────┼─────┼──────────────────────────┤
│ │05-11 │壓克力刮刀 │一片 │ │
├─┼────┼──────┼─────┼──────────────────────────┤
│ 4│06-03 │濾網 │一支 │ │
│ ├────┼──────┼─────┼──────────────────────────┤
│ │06-04 │塑膠鏟子 │一支 │ │
├─┼────┼──────┼─────┼──────────────────────────┤
│ 5│07-02 │壓克力斜板鏟│一片 │ │
│ ├────┼──────┼─────┼──────────────────────────┤
│ │07-03 │濾網 │一支 │ │
├─┼────┼──────┼─────┼──────────────────────────┤
│ 6│08-01 │電子磅秤 │一台 │ │
├─┼────┼──────┼─────┼──────────────────────────┤
│ 7│09-01 │濾網 │三個 │ │
├─┼────┼──────┼─────┼──────────────────────────┤
│ 8│10-01 │濾紙及安非他│一箱 │ │
│ │ │命製造工具 │ │ │
├─┼────┼──────┼─────┼──────────────────────────┤
│ 9│11-01-01│安非他命半成│二罐 │1、經檢視為褐色塊狀粉末。 │
│ │ │品 │ │2、驗前毛重810.00公克,取6.3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11-01-02│ │ │ 543.65公克【包裝塑膠罐重260.00公克】。 │
│ │ │ │ │3、檢出「BaSO4」(硫酸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 │
│ │ │ │ │ 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 │※11-01-02為空罐,不予鑑定。 │
│ ├────┼──────┼─────┼──────────────────────────┤
│ │11-02-01│硝酸藥劑 │二罐 │ │
│ │11-02-02│ │ │ │
│ ├────┼──────┼─────┼──────────────────────────┤
│ │11-03 │咖啡因 │一罐 │ │
│ ├────┼──────┼─────┼──────────────────────────┤
│ │11-04 │酸鹼標準劑 │一罐 │ │
│ ├────┼──────┼─────┼──────────────────────────┤
│ │11-05 │鹽化藥劑 │一罐 │ │
│ ├────┼──────┼─────┼──────────────────────────┤
│ │11-06 │活性碳素 │一罐 │ │
│ ├────┼──────┼─────┼──────────────────────────┤
│ │11-07 │氫氧化鈉 │一罐 │ │
│ ├────┼──────┼─────┼──────────────────────────┤
│ │11-08-01│硝酸 │八罐 │ │
│ │ 至 │ │ │ │
│ │11-08-08│ │ │ │
│ ├────┼──────┼─────┼──────────────────────────┤
│ │11-09-01│粉狀硫酸 │十一罐 │ │
│ │ 至 │ │ │ │
│ │11-09-11│ │ │ │
│ ├────┼──────┼─────┼──────────────────────────┤
│ │11-10 │製造工具塑膠│一組 │ │
│ │ │吸球 │ │ │
│ ├────┼──────┼─────┼──────────────────────────┤
│ │11-11-01│活性碳粉 │五包 │ │
│ │ 至 │ │ │ │
│ │11-11-05│ │ │ │
│ ├────┼──────┼─────┼──────────────────────────┤
│ │11-12-01│塑膠收納箱 │三個 │ │
│ │ 至 │ │ │ │
│ │11-12-03│ │ │ │
├─┼────┼──────┼─────┼──────────────────────────┤
│10│12-01-01│氫氧化鈉 │四罐 │ │
│ │ 至 │ │ │ │
│ │12-01-04│ │ │ │
│ ├────┼──────┼─────┼──────────────────────────┤
│ │12-02-01│粉狀硫酸 │十五罐 │ │
│ │ 至 │ │ │ │
│ │12-02-15│ │ │ │
│ ├────┼──────┼─────┼──────────────────────────┤
│ │12-03-01│氫氧化鈉 │三罐 │ │
│ │ 至 │ │ │ │
│ │12-03-03│ │ │ │
│ ├────┼──────┼─────┼──────────────────────────┤
│ │12-04 │乙酸鋇 │四罐 │ │
├─┼────┼──────┼─────┼──────────────────────────┤
│11│13-01 │不明液體 │一罐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14.32公克,取4.1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27.50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 │3、檢出「Acetone」(丙酮)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13-02 │冷卻用工業電│一台 │ │
│ │ │風扇 │ │ │
├─┼────┼──────┼─────┼──────────────────────────┤
│12│14-01 │陶瓷濾網漏斗│三個 │ │
│ │ 至 │ │ │ │
│ │14-03 │ │ │ │
│ ├────┼──────┼─────┼──────────────────────────┤
│ │14-04 │過濾試紙 │一盒 │ │
│ ├────┼──────┼─────┼──────────────────────────┤
│ │14-05 │塑膠桶 │一個 │ │
│ ├────┼──────┼─────┼──────────────────────────┤
│ │14-06 │不明液體 │三桶 │ │
│ │ 至 │ │ │ │
│ │14-08 │ │ │ │
│ ├────┼──────┼─────┼──────────────────────────┤
│ │14-09 │鐵製濾網 │一支 │ │
│ ├────┼──────┼─────┼──────────────────────────┤
│ │14-10 │橡膠手套 │一桶 │ │
│ ├────┼──────┼─────┼──────────────────────────┤
│ │14-11 │panreac化學 │六瓶 │ │
│ │ │藥劑 │ │ │
│ ├────┼──────┼─────┼──────────────────────────┤
│ │14-12 │黑色不明液體│一瓶 │1、經檢視為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11.82公克,取2.7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26.39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13│15-01 │顆粒狀醋酸 │二罐 │ │
│ │15-02 │ │ │ │
│ ├────┼──────┼─────┼──────────────────────────┤
│ │15-03 │活性碳 │一包 │ │
│ ├────┼──────┼─────┼──────────────────────────┤
│ │15-04 │加熱器及玻璃│一組 │ │
│ │ │試瓶 │ │ │
│ ├────┼──────┼─────┼──────────────────────────┤
│ │15-05 │玻璃蒸餾器 │一瓶 │ │
│ ├────┼──────┼─────┼──────────────────────────┤
│ │15-06 │玻璃缸 │一瓶 │ │
├─┼────┼──────┼─────┼──────────────────────────┤
│14│16-01 │電動自製攪拌│二組 │ │
│ │16-02 │器 │ │ │
│ ├────┼──────┼─────┼──────────────────────────┤
│ │16-03 │不明液體 │二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99.31公克,取3.0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3.64公克 【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 │3、檢出「Methanol」(甲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
│ │16-04 │ │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底部有黑色沉澱物,因無法有 │
│ │ │ │ │ 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114.86公克,取2.9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29.24公克【包裝玻璃罐重82.66公克】。 │
│ │ │ │ │3、檢出「Acetone」(丙酮)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
│ │ │ │ │ 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 │
│ │ │ │ │ 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16-05 │塑膠桶 │十五個 │ │
│ │ 至 │ │ │ │
│ │16-19 │ │ │ │
├─┼────┼──────┼─────┼──────────────────────────┤
│15│17-01 │玻璃大燒瓶 │二個 │ │
│ │17-02 │ │ │ │
│ ├────┼──────┼─────┼──────────────────────────┤
│ │17-03 │大型玻璃瓶 │三個 │ │
│ │ 至 │ │ │ │
│ │17-05 │ │ │ │
│ ├────┼──────┼─────┼──────────────────────────┤
│ │17-06 │塑膠唧桶 │一組 │ │
│ ├────┼──────┼─────┼──────────────────────────┤
│ │17-07 │噴灑器內含不│三瓶 │ │
│ │ 至 │明液體 │ │ │
│ │17-09 │ │ │ │
│ ├────┼──────┼─────┼──────────────────────────┤
│ │17-10 │大型玻璃瓶 │一瓶 │ │
├─┼────┼──────┼─────┼──────────────────────────┤
│16│18-01 │大中小型塑膠│廿八個 │ │
│ │ 至 │量杯 │ │ │
│ │18-28 │ │ │ │
│ ├────┼──────┼─────┼──────────────────────────┤
│ │18-29 │燒杯及玻璃杯│七個 │ │
│ │ 至 │ │ │ │
│ │18-35 │ │ │ │
├─┼────┼──────┼─────┼──────────────────────────┤
│17│19-01 │塑膠水杯 │十個 │ │
│ │ 至 │ │ │ │
│ │19-10 │ │ │ │
│ ├────┼──────┼─────┼──────────────────────────┤
│ │19-11 │塑膠收納盒 │六個 │ │
│ │ 至 │ │ │ │
│ │19-16 │ │ │ │
├─┼────┼──────┼─────┼──────────────────────────┤
│18│20-01 │塑膠盒 │一個 │ │
│ ├────┼──────┼─────┼──────────────────────────┤
│ │20-02 │壓克力斜角刮│七片 │ │
│ │ 至 │板 │ │ │
│ │20-08 │ │ │ │
│ ├────┼──────┼─────┼──────────────────────────┤
│ │20-09 │塑膠刮刀 │四片 │ │
│ │ 至 │ │ │ │
│ │20-12 │ │ │ │
│ ├────┼──────┼─────┼──────────────────────────┤
│ │20-13 │黑色粉末 │一盒 │1、經檢視為黑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04.01公克,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44.29公克【包裝塑膠罐及塑膠匙總重約59.48公克】。 │
│ │ │ │ │3、檢出「Carbon」(碳)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 │
│ │ │ │ │ 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20-14 │氫氧化鈉 │一瓶 │ │
│ ├────┼──────┼─────┼──────────────────────────┤
│ │20-15 │酸鹼度測試筆│二支 │ │
│ │20-16 │ │ │ │
│ ├────┼──────┼─────┼──────────────────────────┤
│ │20-17 │石蕊試紙 │一盒 │ │
│ ├────┼──────┼─────┼──────────────────────────┤
│ │20-18 │酸鹼值校正液│一瓶 │ │
│ ├────┼──────┼─────┼──────────────────────────┤
│ │20-19 │塑膠量杯 │一個 │ │
│ ├────┼──────┼─────┼──────────────────────────┤
│ │20-20 │鐵製濾網 │一支 │ │
│ ├────┼──────┼─────┼──────────────────────────┤
│ │20-21 │塑膠鏟子 │二支 │ │
│ │20-22 │ │ │ │
│ ├────┼──────┼─────┼──────────────────────────┤
│ │20-23 │壓克力斜角刮│二支 │ │
│ │20-24 │板 │ │ │
│ ├────┼──────┼─────┼──────────────────────────┤
│ │20-26 │塑膠桶 │一個 │ │
│ ├────┼──────┼─────┼──────────────────────────┤
│ │20-27 │桿棍 │三支 │ │
│ │ 至 │ │ │ │
│ │20-29 │ │ │ │
│ ├────┼──────┼─────┼──────────────────────────┤
│ │20-30 │木槌 │一支 │ │
│ ├────┼──────┼─────┼──────────────────────────┤
│ │20-31 │攪拌棒 │七支 │ │
│ │ 至 │ │ │ │
│ │20-37 │ │ │ │
│ ├────┼──────┼─────┼──────────────────────────┤
│ │20-38 │毛刷 │一支 │ │
├─┼────┼──────┼─────┼──────────────────────────┤
│19│21-04 │白色不明藥錠│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圓形藥錠,外觀型態均相似。 │
│ │ │ │ │2、隨機抽取3顆磨混鑑定,總淨重1.13公克,共取0.46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67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20│22-01 │不明液體 │一桶 │ │
│ ├────┼──────┼─────┼──────────────────────────┤
│ │22-02 │大型蒸餾瓶 │一瓶 │ │
├─┼────┼──────┼─────┼──────────────────────────┤
│21│23-01 │壓力計 │三組 │ │
│ │ 至 │ │ │ │
│ │23-03 │ │ │ │
│ ├────┼──────┼─────┼──────────────────────────┤
│ │23-04-01│濾紙 │二包 │ │
│ │23-04-02│ │ │ │
│ ├────┼──────┼─────┼──────────────────────────┤
│ │23-05 │塑膠唧桶 │一組 │ │
│ ├────┼──────┼─────┼──────────────────────────┤
│ │23-06 │空氣壓縮機及│一組 │ │
│ │ │大型蒸餾瓶 │ │ │
│ ├────┼──────┼─────┼──────────────────────────┤
│ │23-08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
│ │23-10 │小型抽風機 │一臺 │ │
│ ├────┼──────┼─────┼──────────────────────────┤
│ │23-11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
│ │23-12 │陶瓷漏斗 │一個 │ │
│ ├────┼──────┼─────┼──────────────────────────┤
│ │23-13 │塑膠漏斗 │一個 │ │
├─┼────┼──────┼─────┼──────────────────────────┤
│22│24-01 │快速脫水機 │二臺 │ │
│ │24-02 │ │ │ │
├─┼────┼──────┼─────┼──────────────────────────┤
│23│25-01 │塑膠收納盒及│一盒 │ │
│ │ │濾網二件 │ │ │
├─┼────┼──────┼─────┼──────────────────────────┤
│24│26-01 │快速脫水機 │一臺 │ │
│ ├────┼──────┼─────┼──────────────────────────┤
│ │26-02 │塑膠收納盒(│一箱 │ │
│ │ │內含濾網) │ │ │
├─┼────┼──────┼─────┼──────────────────────────┤
│25│27-01 │鐵質高鍋 │二個 │ │
│ │27-02 │ │ │ │
│ ├────┼──────┼─────┼──────────────────────────┤
│ │27-05 │瓦斯桶 │一桶 │ │
│ ├────┼──────┼─────┼──────────────────────────┤
│ │27-07 │電磁爐 │一臺 │ │
│ ├────┼──────┼─────┼──────────────────────────┤
│ │27-08 │瓦斯爐 │一臺 │ │
│ ├────┼──────┼─────┼──────────────────────────┤
│ │27-09 │白鐵高鍋 │三個 │ │
│ │ 至 │ │ │ │
│ │27-11 │ │ │ │
│ ├────┼──────┼─────┼──────────────────────────┤
│ │27-12 │攪拌棒 │六枝 │ │
│ ├────┼──────┼─────┼──────────────────────────┤
│ │27-13 │溫度計 │三枝 │ │
│ ├────┼──────┼─────┼──────────────────────────┤
│ │27-14 │冷水壺 │一個 │ │
├─┼────┼──────┼─────┼──────────────────────────┤
│26│30-02 │白鐵高鍋 │一個 │ │
│ ├────┼──────┼─────┼──────────────────────────┤
│ │30-03 │電磁爐 │一臺 │ │
│ ├────┼──────┼─────┼──────────────────────────┤
│ │30-06 │電磁爐 │一臺 │ │
│ ├────┼──────┼─────┼──────────────────────────┤
│ │30-07 │鹽 │一盒 │ │
│ ├────┼──────┼─────┼──────────────────────────┤
│ │30-08 │玻璃燒瓶含磁│一組 │ │
│ │ │器漏斗 │ │ │
│ ├────┼──────┼─────┼──────────────────────────┤
│ │30-09 │舒必安錠空罐│一罐 │ │
│ ├────┼──────┼─────┼──────────────────────────┤
│ │30-10 │秀得寧錠空罐│一罐 │ │
│ ├────┼──────┼─────┼──────────────────────────┤
│ │30-12 │消旋鹽酸甲麻│一罐 │ │
│ │ │黃鹼錠 │ │ │
│ ├────┼──────┼─────┼──────────────────────────┤
│ │30-13 │樂得克空瓶 │一罐 │ │
│ ├────┼──────┼─────┼──────────────────────────┤
│ │30-14 │鹽酸甲麻黃鹼│一罐 │ │
│ │ │錠 │ │ │
│ ├────┼──────┼─────┼──────────────────────────┤
│ │30-15 │手提打蛋機 │一組 │ │
├─┼────┼──────┼─────┼──────────────────────────┤
│27│31-02-01│原料試劑 │一宗 │1、經檢視為藍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6.68公克,取2.2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8.24 公克【包裝塑膠瓶重6.18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
│ │31-02-02│ │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7.17公克,取2.5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8.49公克【包裝塑膠瓶重6.18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
│ │31-02-03│ │ │1、經檢視為塑膠滴管2支及塑膠匙1支,其上均有極微量白 │
│ │ │ │ │ 色殘渣,因量微無法有效秤重,均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 │
│ │ │ │ │ ,取洗滌液合併鑑定。 │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1-04-01│不明藥粉 │五罐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42.36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02.66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
│ │31-04-02│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42.71公克,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02.97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
│ │31-04-03│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42.70公克,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03.00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
│ │31-04-04│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42.71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103.04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
│ │31-04-05│ │ │1、經檢視為褐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142.95公克,取0.1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103.32公克【包裝塑膠罐重39.47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28│32-02 │塑膠器皿 │三個 │ │
│ ├────┼──────┼─────┼──────────────────────────┤
│ │32-03 │玻璃燒杯內含│一個 │1、經檢視為玻璃量杯,其上有極微量褐色殘渣,因量微無 │
│ │ │結晶殘渣 │ │ 法有效秤重,以有機溶劑甲醇洗滌,取洗滌液鑑定。 │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2-04 │溫度計 │二支 │ │
│ ├────┼──────┼─────┼──────────────────────────┤
│ │32-05 │塑膠量杯 │三個 │ │
│ ├────┼──────┼─────┼──────────────────────────┤
│ │32-14 │結晶麻黃素 │一包 │1、經檢視為黃色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85.97公克,取0.2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 79.72公克【包裝塑膠袋重6.05公克】。 │
│ │ │ │ │3、檢出「Chloroephedrine」(氯麻黃)及「Chloropseu │
│ │ │ │ │ doephedrine」(氯假麻黃)等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 」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32-16 │抽風機 │一臺 │ │
├─┼────┼──────┼─────┼──────────────────────────┤
│29│33-01 │自製攪拌器材│一組 │ │
│ │ │含角架 │ │ │
├─┼────┼──────┼─────┼──────────────────────────┤
│30│34-01 │乙醚空桶 │一桶 │ │
│ ├────┼──────┼─────┼──────────────────────────┤
│ │34-03 │攪拌棒 │一枝 │ │
├─┼────┼──────┼─────┼──────────────────────────┤
│31│35-01 │乙醚 │二桶 │ │
│ │35-02 │ │ │ │
├─┼────┼──────┼─────┼──────────────────────────┤
│32│36-01 │塑膠收納箱 │九個 │ │
├─┼────┼──────┼─────┼──────────────────────────┤
│33│37-01 │電磁爐 │一臺 │ │
│ ├────┼──────┼─────┼──────────────────────────┤
│ │37-04 │空氣壓縮機 │一臺 │ │
├─┼────┼──────┼─────┼──────────────────────────┤
│34│38-01 │自製攪拌器 │一組 │ │
├─┼────┼──────┼─────┼──────────────────────────┤
│35│39-01 │白鐵盤 │八個 │ │
│ ├────┼──────┼─────┼──────────────────────────┤
│ │39-02 │電磁爐 │一臺 │ │
│ ├────┼──────┼─────┼──────────────────────────┤
│ │39-03 │自製攪拌器 │一組 │ │
│ ├────┼──────┼─────┼──────────────────────────┤
│ │39-04-01│白鐵高鍋 │三個 │ │
│ │ 至 │ │ │ │
│ │39-04-03│ │ │ │
│ ├────┼──────┼─────┼──────────────────────────┤
│ │39-05 │烤箱 │一臺 │ │
├─┼────┼──────┼─────┼──────────────────────────┤
│36│40-02-02│不明液體 │一桶 │1、經檢視為淡黃色透明液體,底部有米白色沉澱物,因無 │
│ │ │ │ │ 法有效分離,合併取樣鑑定。 │
│ │ │ │ │2、驗前毛重5140.00公克,取11.10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 重4328.90公克【包裝塑膠桶重800.00公克】。 │
│ │ │ │ │3、檢出「Methanol」(甲醇)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40-03 │塑膠空桶 │二個 │ │
│ │40-04 │ │ │ │
├─┼────┼──────┼─────┼──────────────────────────┤
│37│41-07 │不明藥粉 │一包 │1、經檢視為白色塊狀粉末。 │
│ │ │ │ │2、驗前毛重3850.00公克,取4.0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3825.94公克【包裝塑膠袋重20.00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41-08 │鋁鍋 │一個 │ │
├─┼────┼──────┼─────┼──────────────────────────┤
│38│42-01 │打氣機 │一臺 │ │
├─┼────┼──────┼─────┼──────────────────────────┤
│39│44-01 │桶裝不明液體│一桶 │ │
│ │ │少許 │ │ │
├─┼────┼──────┼─────┼──────────────────────────┤
│40│45-06 │夾鏈袋 │一包 │ │
├─┼────┼──────┼─────┼──────────────────────────┤
│41│46-02 │電子磅秤 │一臺 │ │
├─┼────┼──────┼─────┼──────────────────────────┤
│42│47-01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
│ │47-02 │丙酮 │一桶 │(含桶重17.3公斤) │
│ ├────┼──────┼─────┼──────────────────────────┤
│ │47-03 │丙酮 │一桶 │(含桶重17.3公斤) │
│ ├────┼──────┼─────┼──────────────────────────┤
│ │47-04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
│ ├────┼──────┼─────┼──────────────────────────┤
│ │47-05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
│ │47-06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
│ ├────┼──────┼─────┼──────────────────────────┤
│ │47-07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7公斤) │
│ ├────┼──────┼─────┼──────────────────────────┤
│ │47-08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4.8公斤) │
│ ├────┼──────┼─────┼──────────────────────────┤
│ │47-09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3.5公斤) │
│ ├────┼──────┼─────┼──────────────────────────┤
│ │47-10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0.5公斤) │
│ ├────┼──────┼─────┼──────────────────────────┤
│ │47-11 │乙醚 │一桶 │(含桶重22.6公斤) │
│ ├────┼──────┼─────┼──────────────────────────┤
│ │47-12 │丙酮 │一桶 │(含桶重17.4公斤) │
│ ├────┼──────┼─────┼──────────────────────────┤
│ │47-13 │甲醇 │一桶 │(含桶重17.6公斤) │
│ ├────┼──────┼─────┼──────────────────────────┤
│ │47-14 │丙酮 │一桶 │(含桶重17.5公斤) │
├─┼────┼──────┼─────┼──────────────────────────┤
│43│48-03 │塑膠水桶 │二桶 │ │
│ ├────┼──────┼─────┼──────────────────────────┤
│ │48-04 │氫氣鋼瓶(含│二桶 │ │
│ │48-05 │壓閥) │ │ │
│ ├────┼──────┼─────┼──────────────────────────┤
│ │48-06 │攪拌器 │一組 │ │
│ ├────┼──────┼─────┼──────────────────────────┤
│ │48-07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12705.O0公克,取11.4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 │ 重12283.57公克【包裝塑膠桶重410.00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48-08 │黑水 │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 │ │2、驗前毛重9840.00公克,取6.1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
│ │ │ │ │ 8383.82公克【包裝塑膠桶重1450.00公克】。 │
│ │ │ │ │3、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48-09 │塑膠空桶 │二桶 │ │
│ │48-10 │ │ │ │
│ ├────┼──────┼─────┼──────────────────────────┤
│ │48-11 │丙酮 │一桶 │(含桶重9.8公斤) │
│ ├────┼──────┼─────┼──────────────────────────┤
│ │48-15 │黑水 │一桶 │(含桶重13.39公斤) │
│ ├────┼──────┼─────┼──────────────────────────┤
│ │48-16 │空氣壓縮機 │一組 │ │
│ ├────┼──────┼─────┼──────────────────────────┤
│ │48-17 │電動攪拌器 │二組 │ │
├─┼────┼──────┼─────┼──────────────────────────┤
│44│49-01 │橘色水桶含大│一桶 │1、經檢視為黑褐色液體。 │
│ │ │燒杯(黑色半│ │2、驗前毛重15020.00公克,取8.3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 │
│ │ │成品) │ │ 重8601.66公克【包裝玻璃圓底瓶重6410.00公克】。 │
│ │ │ │ │3、檢出「Chloroephedrine」(氯麻黃) 、「Chloropseu │
│ │ │ │ │ doephedrine 」(氯假麻黃)等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 │ 」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45│50-01 │乙醚 │卅八瓶 │ │
│ ├────┼──────┼─────┼──────────────────────────┤
│ │50-02 │鹽酸 │廿瓶 │ │
│ ├────┼──────┼─────┼──────────────────────────┤
│ │50-03 │CI3 │廿三瓶 │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 │
│ │ │ │ │2、未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 │
│ │ │ │ │ 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
│ │50-04 │不明化學藥劑│二百六十八│1、經檢視為無色透明液體,酌量取樣鑑定。 │
│ │ │ │瓶 │2、檢出「SOCl2」( 亞硫醯氯) 成分;未檢出二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命」、四級毒品之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 │
│ │ │ │ │ 「假麻黃」等常見毒品成分。 │
├─┼────┼──────┼─────┼──────────────────────────┤
│46│51-01 │乾燥機 │一臺 │ │
├─┼────┼──────┼─────┼──────────────────────────┤
│52│52-01 │製毒流程(置│二張 │ │
│ │ │於紅包袋內)│ │ │
├─┼────┼──────┼─────┼──────────────────────────┤
│54│54-01 │不明液體 │一桶 │ │
├─┼────┼──────┼─────┼──────────────────────────┤
│55│55-01 │氧氣瓶 │一桶 │ │
└─┴────┴──────┴─────┴──────────────────────────┘
┌─────────────────────────────────────┐
│【附表五】不予沒收之物 │
├──┬────────────┬───────────────┬─────┤
│編號│查獲地點現場編號 │品 名 │單位及數量│
├──┼────────────┼───────────────┼─────┤
│ 1 │08-02 │釘書機及釘書針 │一組 │
├──┼────────────┼───────────────┼─────┤
│ 2 │08-03 │剪刀 │一支 │
├──┼────────────┼───────────────┼─────┤
│ 3 │20-25-01至20-25-10 │陶瓷煙灰缸(內含10支煙蒂) │一個 │
├──┼────────────┼───────────────┼─────┤
│ 4 │21-05 │安非他命吸食器 │一組 │
├──┼────────────┼───────────────┼─────┤
│ 5 │21-06 │安非他命吸食器 │一組 │
├──┼────────────┼───────────────┼─────┤
│ 6 │23-07 │檯燈 │一具 │
├──┼────────────┼───────────────┼─────┤
│ 7 │32-06-01、32-06-02 │機油 │二罐 │
├──┼────────────┼───────────────┼─────┤
│ 8 │37-02、37-03 │監視器鏡頭 │二個 │
├──┼────────────┼───────────────┼─────┤
│ 9 │45-01、45-02 │監視螢幕及主機 │一臺 │
├──┼────────────┼───────────────┼─────┤
│ 10 │45-03 │電視機 │一臺 │
├──┼────────────┼───────────────┼─────┤
│ 11 │45-04 │鬧鐘 │一個 │
├──┼────────────┼───────────────┼─────┤
│ 12 │45-05 │監視器鏡頭 │三支 │
├──┼────────────┼───────────────┼─────┤
│ 13 │46-01 │租賃契約 │一本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
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
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
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