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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1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俊 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誹謗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 更㈠字第2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147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文俊及告訴人蔡淑惠均係○○市○○ ,被告前為○○市○○法規委員會之召集人,告訴人則為法 規委員會之委員。二人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就○○市○○ ○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於法規委員會進行審查時,被告擔任 會議主席,審查後決議該案不予通過,惟告訴人持不同意見 ,遂依○○市○○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規定保留發言 權。嗣於101年6月6日上午11時許,於○○市○○定期大會 中審查上開條例時,○○即○○○定期大會主席賴美惠,遂 請告訴人就保留發言權之部分提出說明;告訴人提出說明後 ,被告對於告訴人於法規委員會決議後,又要求保留發言權 並在大會說明,表達不滿。告訴人則起稱保留發言權係其權 利等語,雙方遂爆發口角。於同日上午11時8分許,○○賴 美惠即宣布休息5分鐘,此時○○內仍有為數眾多之○○及 媒體記者在場。被告及告訴人於○○宣布休息後,仍繼續隔 空就告訴人保留發言權一事是否合理進行爭執,爭執持續至 同日上午11時11分14秒許,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 之故意,在該○○內○○及媒體記者,或其他不特定工作人 員,均可見聞之情況下,當眾以閩南語朝告訴人大聲叫道「 妳或許是有拿到業者的好處,要不然為什麼要這樣…」等語 ;於告訴人盛怒向其大聲回應反駁以後,又承前誹謗犯意, 再度於同日上午11時11分32秒許,以閩南語朝告訴人大聲叫 道「我有說妳怎樣嗎?我就是懷疑妳拿到人家的好處」等語 。以此不實內容言論影射告訴人力促上開條例通過,係因取 得業者好處,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個人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 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 二、按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5號解釋 :「地方○○○○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 受保障」,其解釋理由書中更進一步揭示「憲法第32條、第 73條及第101條…旨在保障中央民意代表在會議時之言論及 表決之自由,俾能善盡言責。關於地方民意代表言論之保障 ,我國憲法未設規定…宜在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之精神下 ,依法予以適當之保障,俾能善盡表達公意及監督地方政府 之責。」,依該解釋本文及理由書意旨,地方○○○○在會 議時之言論及表決自由之保障,在憲法精神上係與○○○○ 一致,而與○○○○同受保障。再關於○○○○言論自由之 保障,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5號解釋更進一步揭櫫「憲法第 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 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 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 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 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 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 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 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 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 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 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 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 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乃明確表示我國憲法第73 條關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採「相對保障制度」,並認為 關於認定立法委員發表之言論是否與立委行使職權有關,即 其是否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司法機關非不得介入,此解釋 意旨,復參照前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65號解釋意旨,基於 民意代表言論免責衡平之原則,於地方民意代表亦同有適用 ;而我國學者多亦認為民意代表之言論免責權,僅是民意代 表個人之「阻卻刑罰事由」,並非不受審判之特權,法院就 此自有審判之權限。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告訴人指訴、證人洪玉鳳 ○○之證述,及檢察官勘驗如附件所示之○○市○○101年0 月0日審議地方自治法規二、三讀會錄音錄影光碟等為主要 論據;且認被告係於會議休息時間,與告訴人互相爭執時所 為之系爭言論,顯非屬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 為之言論;又被告無法證明其所誹謗之事為真實,系爭言論 係以損害他人名譽為主要目的之情緒性言論,非屬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而為之適當評論,復無○○○○言論免責權與刑法 第310條第3項前段、第311條第3款免責事由之適用等,作為 主要之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諱言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說出「妳或許是有 拿到業者的好處,要不然為什麼要這樣…」、「我有說妳怎 樣嗎?我就是懷疑妳拿到人家的好處」等語,惟堅決否認有 何妨害名譽犯行,辯稱:因為○○市寬頻花費新臺幣(下同 )20億元,業者每年只繳交1,700多萬元給市政府,顯然不 合理。伊於法規委員會時,將此案退回○○○請○○○與業 者再為協商,當時大家都沒意見,但告訴人卻保留發言權, 所以這個議案就保留到定期會;○○在開會時,問對於這個 議案有何意見,伊因為擔任法規委員會○○,所以伊就針對 這個議案發言,可能伊講了「我們委員有人比較標新立異」 ,結果蔡淑惠在後面拍桌大罵,○○看到大家開始因為這個 議案爭執,就說休息5分鐘來協商這個議案,因為告訴人在 後面拍桌,伊才轉過去跟她講這些話,因為這個議案如果通 過的話,只有對業者有好處而已,她保留發言權的舉動就讓 伊有所懷疑,伊才會說出上開言詞等語。辯護人則以:①依 據釋字第165號解釋文及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56號判決 意旨,可知地方○○○○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 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本件被告為○○○○,當然 得主張言論免責權。②釋字第435號解釋文雖係針對立法委 員,惟就言論免責權之內涵,亦應為相同之解釋,並做最大 限度之界定,使○○能善盡表達意見之職責,縱本件被告所 為言論係在休息時間,惟該休息時間並非任何人皆得進入, 且該休息時間係針對雙方協商所為裁示休息5分鐘,當屬於 會議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亦應涵蓋在○○自律之範圍內, 無法排除於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之外。③被告係於審理○○ 市○○○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之相關議題,與告訴人起糾紛 ,因被告認為○○市政府花費龐大金額設置寬頻管道,但有 線電視業者繳納之金額過低,該議案既攸關○○人民之權益 ,不應使業者享有如此利益,而告訴人於一讀程序時未提出 異議,待二讀程序時始提案重付表決,已使在場之○○無法 理解,被告因此才提出「是不是有拿到業者的好處」、「你 或許是有拿到業者的好處,要不然為什麼這樣…」之疑義, 該言論顯見係針對該議案所為之意見表達,而非被告有誹謗 之惡意,自屬「有關會議之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屬言論免 責權之保障範圍,難認被告應負誹謗之刑責等語。 五、經查被告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就議案爭執之後,說出「妳 或許是有拿到業者的好處,要不然為什麼要這樣…」、「我 有說妳怎樣嗎?我就是懷疑妳拿到人家的好處」等言語公開 指摘告訴人乙節,已據被告供承在卷,並經告訴人指訴綦詳 ,核與證人洪玉鳳於偵訊時所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有附件 所示檢察官勘驗○○市○○101年0月0日審議地方自治法規 二、三讀會錄音錄影光碟之筆錄可資佐證,此部分事實,自 堪認定為真實。 六、按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 ,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 不在此限。」是以民主代議制度下,由人民選出之民意代表 ,負表達民意之重責,執行監督政府之職務,期能保障人民 之自由與權利。為期使民意機關之組成人員能自由無畏地行 使其各項權能,民主國家發展出種種法律制度,以防止其他 國家公權力機關各種可能之不當干預,為確保民意代表能無 所瞻顧地行使其職權,各民主國家於憲法或法律中多賦與民 意代表言論免責權,亦即其在○○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 外不負責任。是本件所應審究者厥為:被告於○○市○○所 為上開言論,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50條所規定之民意代表 言論免責權之要件?亦即:㈠被告於○○宣布休息期間,所 為之上開言論,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50條所規定之「直轄 市○○開會時」之要件?㈡被告所為上開言論,是否屬「有 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或是「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 法之言論」而構成刑法之誹謗罪名?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係在○○宣布休息期間,為上開言論,是否符合地方制 度法第50條所規定之「直轄市○○開會時」之要件? ⑴依附件即檢察官勘驗○○市○○101年0月0日現場錄影光碟 內容,可知①自「光碟時間11:00;00」起,由告訴人陳述 寬頻條例案件在法規委員會遭退案之原因,及有關寬頻每公 尺收費標準之個人意見;②嗣於「光碟時間11:05:25」, 換被告陳述法規委員會退回該案之原因,並表示不認同告訴 人之說法,要求○○○○說明,告訴人不在法規委員會說清 楚,要求保留發言權,對其是一種傷害;③經「光碟時間11 :07:05」○○○○報告後;④被告再度於「光碟時間11: 07:30」,稱:這樣不太合理,太便宜,不是1公尺收多少 錢的問題等語;⑤於「光碟時間11:08:20」告訴人起稱每 個○○都有發言權,也有保留在大會發言權的權利;⑥於「 光碟時間11:08:30」時,被告起身往告訴人方向叫嚷,告 訴人亦回往被告方向叫嚷,二人持續隔空互相叫嚷;⑦於「 光碟時間11:08:39」○○宣布休息5分鐘。期間被告與告 訴人相互叫嚷,越走越近;俟在「光碟時間11:10:50」至 「光碟時間11:11:32」間,被告拍桌朝身旁人說「是不是 有拿到業者的好處」,被告轉身朝告訴人方向,大聲說「妳 或許是有拿到業者的好處,要不然為什麼要這樣…」等語, 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26頁)。 ⑵依上開勘驗筆錄所示,可見被告與告訴人對於○○中之法案 發生意見衝突,其後○○○○遂表示休息5分鐘等情。又據 證人洪玉鳳於偵查中證稱:「…蔡淑惠發言希望該議案再進 入大會來討論,接著○○準備要詢問在場○○有無人要覆議 ,這時李文俊就上來表示他之前為什麼做這樣的裁示,而且 開始跟蔡淑惠之間有一些爭執,○○就裁示休息,○○走下 ○○台,要幫他們兩人做意見的溝通…」等語明確(見他字 卷第5頁),證人洪玉鳳與被告及告訴人並無利害關係,且 係於案發當日所為之陳述,記憶深刻,無誤記之虞,是其上 開證詞自屬可信,由其所述,可見當時係因被告與告訴人就 議案事項有所爭執,○○遂裁示休息5分鐘,並下台「幫他 們兩人做意見的溝通」無誤。是藉此休息方式以緩和雙方之 情緒,顯有助於解決議案之爭執,是該休息時間所為之協商 溝通自屬會議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況證人洪玉鳳亦稱:○ ○休息期間,一般人還是不可進入○○廳,除非徵詢在場○ ○的同意才可以進入,當時有○○○○、○○30多位、媒體 記者、工作同仁,且有全程錄音錄影等語(見他字卷第5頁 ),則該期間若係休會狀態而與議事無關,何以多數○○、 ○○○○及工作人員均未離去,且有多名媒體記者在場,復 就該時段全程錄音錄影?益證會議○○裁示休息5分鐘,其 目的乃做協商溝通之用,藉由此機會,可達成協商或類似協 商之效果,避免爭執再擴大;參諸前揭大法官會議第435號 解釋,所謂○○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 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 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 均屬應予保障之意旨。既然本件休息時間係欲雙方達成協商 或類似協商之效果,則依上開解釋意旨以觀,自應認為該時 段所為乃係與議會之發言、討論有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 ⑶綜上,本件○○於會議時宣布休息5分鐘,其目的乃讓雙方 進行協商溝通,俾使○○接續原先審議內容之直接相關附隨 行為在內,以確保民意代表能無所瞻顧地行使其職權,該時 段所為既是與議會審議法案有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則被告 延續會議時審議法案之意見與爭執至上開休息時間,仍應認 為符合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定之直轄市○○「開會時」之要 件。 ㈡被告上開言論,是否屬「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或是 「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 ⑴本件係肇因於被告於審查○○市○○○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 之相關議題,與告訴人起糾紛,被告認為○○市政府花費龐 大金額設置寬頻管道,但有線電視業者所繳納之金額過低, 該議案既攸關○○市民之權益,不應使業者享有如此利益, 被告於法規委員會進行審查時,審查後決議該案不予通過, 惟告訴人持不同意見,遂依○○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10條規定保留發言權。嗣於101年0月0日上午11時許,於 ○○市議會定期大會中審查上開條例時,○○即○○○定期 大會○○賴美惠,遂請告訴人就保留發言權之部分提出說明 ;告訴人提出說明後,被告對於告訴人於法規委員會決議後 ,又要求保留發言權並在大會說明,表達不滿,遂發生爭執 ,被告才提出「是不是有拿到業者的好處」、「你或許是有 拿到業者的好處,要不然為什麼這樣…」等情,業據被告供 承明白,並有附件內容可稽。而依附件內容可知,本次會議 先由告訴人陳述寬頻條例在法規委員會遭退案之原因,及有 關寬頻每公尺收費標準之個人意見,再由○○即○○宣布討 論,期間被告亦陳述不認同告訴人之意見及原寬頻條例對業 者收費過於便宜等情,則其2人所討論者係關於「○○市○ ○○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之內容。 ⑵依大法官會議第435號解釋精神所示,為使民意代表無所瞻 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 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 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言論免責權之 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 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 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等,已如 上述。經查,被告本於○○監督○○法規制訂之職責發表意 見,雖與告訴人之意見迥異,而說出「妳或許是有拿到業者 的好處,要不然為什麼要這樣…」、「我有說妳怎樣嗎?我 就是懷疑妳拿到人家的好處。」之言論,然此言論承繼被告 會議時表示「原寬頻條例對業者收費過於便宜」之質疑,仍 與「○○市○○○道營運管理自治條例」有關,且被告所言 係以「或許」、「懷疑」之質疑語氣,企圖削弱告訴人主張 之正當性,其目的在使該法案不能過關,以便退回○○○與 業者重議,使○○市政府獲得最大之利益,此攸關公共利益 ,難謂被告上開所言屬「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 」。 ⑶公訴人認被告於休息期間,不僅沒有冷卻情緒,且越吵越兇 ,於當日11時10分50秒,拍桌向身旁之人指稱告訴人是否收 到業者好處,此等行為顯出於散布之意,而有真實惡意,應 有誹謗意圖云云。惟被告於休息期間,雖未冷卻情緒,而與 告訴人爭執吵架,但顯係就議案無法達成共識或不認同對方 意見所致,至被告對其身旁之人口出上開言語,亦屬就法案 爭執後所為,其目的在使該法案不能過關,藉此維護市民權 益,仍屬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而非「無關會議 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自可阻卻違法。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於會議進行中,因對於審議中之法案主 張不同而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突,延續至○○○○宣布休息 後仍持續爭執,並以懷疑告訴人動機之方式企圖減弱告訴人 主張之正當性,其言論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然因與會 議事項有直接相關,符合地方制度法第50條所規定之阻卻違 法事由。至於被告於會議中所使用之系爭言語之當否,雖有 爭議,但此係個人問政風格或屬議會自律事項,究難遽以刑 法誹謗予以規範。本件依據前開說明,應認被告行為不罰。 八、原審以被告於議會中就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得阻卻違法,其 行為不罰,而為其無罪之諭知,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 ,檢察官提起上訴以被告有不法意圖構成刑法之誹謗罪而指 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啟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翁金緞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易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附件: ┌────┬──────────────────────┐ │勘驗時間│101年10月3日13時30分 │ ├────┼──────────────────────┤ │勘驗地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定股檢察官辦公室 │ ├────┼──────────────────────┤ │勘驗標的│台南市○○第一屆第三次定期大會 │ │ │101年6月6日錄影光碟(解壓縮檔) │ ├────┼────┬─────────────────┤ │ │光碟時間│ 內容 │ │ ├────┼─────────────────┤ │ │11:00:00│告訴人蔡淑惠陳述寬頻條例案件在法規│ │ │ │委員會遭退案之原因,及有關寬頻每公│ │ │ │尺收費標準之個人意見。 │ │ │11:02:25│告訴人陳述完畢,○○即○○宣布討論│ │ │ │。 │ │ │11:02:35│○○盧崑福發言 │ │ │11:03:40│○○稱盧崑福亦係法規會委員,未保留│ │ │ │ 發言權,是否可在大會發言? │ │ │11:03:55│盧崑福稱其也有保留發言權,只是沒有│ │ │ │紀載書面。 │ │ │11:04:15│告訴人稱依○○規則,要徵求在場○○│ │ │ │同意該案是否進入大會討論,若同意,│ │ │ │所有○○不管有無保留發言權都可發言│ │ │ │進行討論。 │ │ │11:05:10│○○稱剛剛有裁示該案重新討論,全場│ │ │ │○○無意見,故請盧崑福○○繼續發言│ │勘驗結果│ │…請李文俊○○發言。 │ │ │11:05:25│被告李文俊陳述法規委員會退回該案之│ │ │ │原因,並表示不認同告訴人剛剛的說法│ │ │ │,要求○○○○說明,告訴人不在法規│ │ │ │委員會說清楚,要求保留發言權,對其│ │ │ │是一種傷害。 │ │ │11:07:05│○○○○報告稱一年依該條例可向業者│ │ │ │收近2000萬元。 │ │ │11:07:30│被告稱這樣不太合理,太便宜,不是一│ │ │ │公尺收多少錢的問題,稱要辭掉法規委│ │ │ │員會召集人的職務,因為其份量不夠等│ │ │ │語。 │ │ │11:08:20│告訴人起稱每個○○都有發言權,也有│ │ │ │在保留大會發言權的權利。 │ │ │11:08:30│被告往後起身往告訴人方向叫嚷,告訴│ │ │ │人亦回往被告方向叫嚷,二人持續隔空│ │ │ │互相叫嚷(內容不明)。 │ │ │11:08:39│○○宣佈休息五分鐘(有些○○離席,│ │ │ │ 但大部分仍在會場內,會場內並有五│ │ │ │ 名以上持相機之人,應係媒體記者)│ │ │11:10:00│ (告訴人與被告雙方走近互相叫嚷,│ │ │ │ 越走越近。) │ │ │11:10:18│ (被告經他人拉回位子上) │ │ │11:10:30│被告大聲嚷稱當天她有在場不是沒在場│ │ │ │,告訴人亦大聲回覆。 │ │ │11:10:50│被告拍桌朝身旁人說「是不是有拿到業│ │ │ │者的好處」。 │ │ │11:11:14│被告(轉身朝告訴人方向)大聲說「妳│ │ │ │或許是有拿到業者的好處,要不然為什│ │ │ │麼要這樣……」(告訴人激動大叫) │ │ │11:11:32│被告(朝告訴人方向)大聲說「我有說│ │ │ │妳怎樣嗎?我就是懷疑妳拿到人家的好│ │ │ │處」(告訴人激動破口大罵) │ │ │11:14:00│(被告被其他○○拉離現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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