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新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裕銘 被   告 邱郁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8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除公 司實際損失外,另請求查帳費用與經營損失,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