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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上訴字第 6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66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統一編號:00000000000000號 代 表 人 王國祥 選任辯護人 徐建光律師 被   告 茂利澱粉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東銘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台灣台 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訴字第104 號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第一 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45 8 、1624、1625、1626、1627、1628、1629、1630、1632、1634 、1636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3 年度偵字第3639、5121號) ,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4 月20日宣示判決, 惟因判決主文就被告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茂利澱粉有限公司 部分有所遺漏,應為補充判決。且因該案原參與合議審判之部分 成員已經離職,應另組合議庭審判,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規定,就被告三進粉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茂利 澱粉有限公司部分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7 年3 月14日上午11時 0 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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