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
上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春生
選任辯護人 蘇偉哲
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皇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瑞玟
代 理 人 蘇偉哲律師
林石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
度訴字第757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054號、102年度偵字
第72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王春生受雇於景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景皇公司,負責人為
其子王瑞玟),擔任總經理,為景皇公司受雇人;梁三和原
為○○營造有限公司(現更名「○○營造有限公司」,負責
人呂忠憲,下稱○○公司)負責人;王朝鴻係○○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公司)實際負責人;孫啟源係○○土木包工
業之實際負責人。緣臺南縣仁德鄉公所(現改制為臺南市仁
德區公所)於民國99年10月5日及同年月7日,分別上網公告
辦理「南151線至86號道路交流道道路改善工程」(下稱附
表編號1工程)、「南160線文賢路一段二段道路改善工程」(
下稱附表編號2工程,附表編號1、2工程合稱「涉案二工程
」),王春生執行公司業務,有意承攬,為確保有三家廠商
參與投標,併確保招標機關開標決標、使景皇公司順利得標
,竟於上開公告日後
迄99年10月19日間之某日,在不詳地點
,要求王朝鴻、孫啟源參與涉案二工程之投標(業界稱「陪
標」),王朝鴻、孫啟源無投標意願及競價意思而應允,三
人
乃共同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犯意聯絡,由
王朝鴻以○○公司名義,孫啟源利用不知情之其妻邱鳳嬌,
向不知情之梁三和借用○○公司名義,接續參與涉案二工程
之招標,以確保有三家合格廠商參與投標,
嗣於99年10月19
日,在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處開標,附表編號1、2工程即由景
皇公司各以略低其餘廠商標金之最低標11,073,000元、13,0
20,000元得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梁三和、○○公司
、王朝鴻、○○公司、孫啟源、邱鳳嬌均經檢察官以102年
度偵字第7278號
緩起訴處分)。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
證據,關於傳聞
供述證據,
除下列異議情形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
審判程序中均
同意作為證據使用(原審卷第60頁、本院卷第106、107頁)
,本院
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亦
無顯不可信,而認為
適當,均有
證據能力;
非供述證據,均
依法定程序取得,經合法
調查程序,與
待證事實間復具相當
關聯性,無不得為證據情形,均有證據能力。
二、
證人王朝鴻、孫啟源、邱鳳嬌、梁三和於警詢、
檢察事務官
、偵查中檢察官前未
具結所為陳述,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陳述,經辯護人異議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81至84頁),
本院審酌該四人供述,並無與審判中不符,而先前陳述具有
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不得
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三、證人王朝鴻於偵查中檢察官前具
結證述,辯護人固以:證人
王朝鴻初次調查筆錄時受調查人員提供「他人已供稱王春生
犯罪」之不實資訊,致生如不供述王春生犯罪,恐罪更重」
之心態,雖初次警詢仍未指證犯罪,然於同日第二次警詢時
即改稱王春生犯罪,調查人員提供不實資訊,對王朝鴻心理
影響,不得採信後續警詢及偵訊證詞,而異議其偵查中結證
證詞之證據能力云云(本院卷第24、25頁),惟查:(一)證人
王朝鴻於100年10月19日初次警詢過程,提及「據調查○○
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已坦承王春生確實有向他借牌投標上述
二件工程,與你所說不符」等語當時,○○公司負責人梁三
和尚未製作警詢筆錄,有證人王朝鴻、梁三和調查筆錄可查
(偵一卷即偵字第14054號卷,第30至31、54至56頁),調
查人員固有提供不實資訊詢問,然並無暗示或要求其如何回
答,此據證人王朝鴻本院結證「(提示100年10月19日地檢署
訊問筆錄...第30頁中段....調查人員詢問你該三個問題時
,有無暗示或要求你要做什麼回答?)沒有」甚明(本院卷
第164頁)。(二)又檢察機關與調查機關各有所司,在檢察
官偵訊結證時之任意性,應視該時自由意思
與否而定,與警
詢時遭
不正方法訊問,其間無必然關聯,本件王朝鴻於初次
警詢時,雖調查人員提供不實資訊,然既未暗示或要求其如
何回答,又未無告以其他如不儘速
自白將遭如何不利益;而
王朝鴻於接受該不實資訊後,仍供稱:「我確實沒有借牌給
王春生」、「我確實不知道」等語甚明(偵一卷第31頁),
兼以第一、二次警詢間雖相距約一個半小時,王朝鴻於本院
結證:「(...
期間相距一個半小時左右,該期間有無調查人
員或警查與你做私下之接觸?)沒有」、更證稱「(
司法警察
或調查人員詢問你時,你所回答問題是否皆出於你的自由意
識?)是的」(本院卷第166頁),遑論警詢後之檢察官偵訊過
程,當無有何影響其自由意思,並無顯不可信情形,前揭所
辯,自無可採。
四、證人孫啟源於偵查中檢察官前具結證述,辯護人另以:證人
孫啟源偵查中證述時,情緒高度焦躁不安,於檢察事務官誘
導詢問,始稱王春生委由其投標,因先前之違法情形,其後
偵查中結證證詞顯不可信,應無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6、84
頁),查孫啟源雖經檢察事務官對渠表示:「王朝鴻認得很
乾脆」,有原審
勘驗筆錄
可按(原審卷一第165頁),然是
時王朝鴻確已坦承受被告委託出面湊齊三家投標廠商(偵一
卷第33頁),並無不實誘導之不正方法;
復於本院結證稱:
「(在本案100年10月19日你第一次應訊時當時的精神狀況,
是否緊張?)應訊一定緊張」、「(當時檢事官訊問你時,有
無恐嚇你?)沒有恐嚇」、「(你的回答是否皆出於你的自由
意識?)是」(本院卷第168、170頁),其於檢事官前之供述
,要不因情緒緊張而謂有何不正詢問;縱另結證:「(在偵
查的過程中,曾經有詢問人員跟你說趕快講一講,認一認就
沒事之類的話?)他是說會從輕發落之類的話」(本院卷第16
9頁),所謂坦承從寬之詞,亦僅屬詢問人員,依刑法第57條
臚列事由合法告知,尚難指為不法,辯護人據以推論在後之
偵查中結證顯不可信,尚無足採。
五、按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以下規定之
交互詰問,屬
人證調查證
據程序,而證據能力,乃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適
格者,兩者性質及在
證據法則之層次上迥異。被告以外之人
於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得否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第2項及同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依刑事訴訟法
第248條規定意旨,檢察官訊問證人時,不以被告在場並詰
問證人為必要。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官訊問時所為陳述得否
為證據,應視是否合於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為斷,不
因訊問時被告不在場或未親自詰問證人而受影響。查證人王
朝鴻、孫啟源於檢察官訊問時依法具結(偵一卷第39、52頁)
;辯護人僅稱其於偵查中未有
對質詰問機會云云,仍不影響
其證據能力,依前開說明,偵查中結證證述自得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
訊據被告王春生固坦承擔任景皇公司總經理、將涉案二工程
招標訊息告知王朝鴻
等情,被告王春生與被告景皇公司均否
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
犯行,被告王春生辯稱:僅與王朝鴻
聊天時表示伊意欲投標,告知王朝鴻亦可投標,但未告知孫
啟源,均未要求王朝鴻、孫啟源陪標云云。辯護人兼景皇公
司代理人於
上訴理由辯稱:被告王春生或王朝鴻合作慣例,
係兩人於投標階段各自獨立報價投標,仍有實質競爭關係,
投標後始會合作施工,於投標階段並無
彼此影響投標價格之
慣例云云。經查:
(一)被告王春生受雇於景皇公司(負責人為其子王瑞玟),擔任
總經理、梁三和係○○公司實際負責人、王朝鴻係○○公司
實際負責人、孫啟源為○○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景皇公
司、○○公司、○○公司均參與涉案二工程投標,景皇公司
各以最低標11,073,000元、13,020,000元得標等情,
業據被
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85頁),證人梁三和、王朝鴻、孫啟
源結證明確(偵一卷第232頁、224頁、231頁反面),復有附
表所示涉案二工程之決標、開標資料在卷
可證,互核相符而
堪認定;又依決標公告所示(偵一卷第77、73頁),涉案二工
程招標方式,均採最低標,決標結果,共三家參與投標(均
係景皇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因均非最低
標未得標(附表編號1、2工程標金各11,224,000元、13,188,
000元)、○○公司因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附表編號1工程
)、非最低標(附表編號2工程標金13,420,000元),而均未得
標,景皇公司則以略低於其餘二家之標金得標,亦甚灼明。
(二)被告王春生於前揭時、地,意欲承攬涉案二工程,而要求無
投標意思之王朝鴻、孫啟源陪標,由王朝鴻以○○公司名義
,孫啟源利用不知情之其妻邱鳳嬌,向不知情之梁三和借用
○○公司名義,接續參與涉案二工程之招標,以確保有三家
合格廠商參與投標等情,除經被告王春生供述確有將涉案二
工程招標訊息告知王朝鴻(原審卷二第38頁反面),復據證人
【王朝鴻】結證:「(上述兩項工程,王春生是何時去找你
陪標,是如何跟你說的?)王春生跟我說他想標該二項工程
,但可能投標人數不足,所以希望我可以陪標」、「(你知
道你自己不會得標?)是,我是把底標金額提得很高」(偵
一卷第37頁),另證人【孫啟源】亦結證:「王春生是一次
跟我講這兩件工程請我陪標,我礙於情面就答應他,但是我
事實上沒有強烈的意願要得標」、「(你本來想要標這兩件
工程嗎?)沒有」、「...這兩件投標金額我寫的比較高」、
「(你是請邱鳳嬌直接找梁三和借○○公司的牌?)對..」(
偵一卷第48頁);比對證人【邱鳳嬌】結證:渠與孫啟源係
夫妻關係,共同經營○○土木包工業,而涉案二工程乃渠夫
孫啟源對渠表示有二件工程要投標,因金額較大,須有乙級
牌照,渠遂向○○公司之負責人借牌投標(原審卷一第122
頁反面至126頁正面)、證人【梁三和】結證:邱鳳嬌確實
有向渠經營之○○公司借牌參與涉案二工程之投標等語(原
審卷一第126頁反面至128頁正面),又證人【孫啟源】結證
:「(....檢察官問你太太說,為何要跟○○公司的梁三和
借牌,你說因為我們的土木包工業投標上限是650萬,這兩
件都超過一千萬,她說『我先生叫我去借牌,他有說陪一下
』對她的筆錄有無意見?)沒有意見」、「(所以她說的是實
在的?)是」等語(原審卷一第121頁反面至122頁正面),
勾稽互核相符;此外,依王朝鴻(兼○○公司代表人)、邱鳳
嬌、孫啟源、梁三和(兼○○公司代表人)於偵查中表示對涉
犯政府採購法認罪,並同意各向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
1項第4款向國庫支付5萬元,據王朝鴻、邱鳳嬌、孫啟源、
梁三和偵查中同意在卷(偵一卷第224頁、第232頁),益徵其
等證述真實可採。
(三)自前揭證人王朝鴻結證:王春生跟我說他想標該二項工程,
但可能投標人數不足,所以希望我可以陪標等語、及證人孫
啟源結證:王春生是一次跟我講這兩件工程請我陪標,我礙
於情面就答應他等語,顯均明知公開招標須達三家始免流標
,又無投標意思,囿於人情或事後可分得工程利益之期待而
參與投標,則被告王春生為避免投標廠商家數不足三家、並
確保景皇公司得標,居中邀王朝鴻、孫啟源陪標,孫啟源因
之囑妻向○○公司借牌陪標,使形式上競標廠商達到三家,
使發包機關誤信有三家廠商競標,各自參與詐術行為之一部
,
顯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
堪認定。
(四)被告王春生與證人王朝鴻、孫啟源等以各自經營之景皇公司
、○○公司、借牌參與之○○公司,共同使參與競標廠商形
式上達到三家,於投標時(招標方式為最低標),以其中一家
公司投標金額略低於另一家公司之方法,製造形式上之價格
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
自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甚明。
(五)證人王朝鴻於原審雖曾證稱:被告王春生確實有要求其參與
涉案二工程之投標,並對其表達擔憂參與投標廠商不足之意
,又其當時確實有刻意將標金提至一般行情以上,而其之所
以參與涉案二工程之投標,部分原因亦係因被告王春生對其
表示伊意欲標取涉案二工程施作等語(原審卷一第101頁正
面、102頁);然又證稱:其亦有自採購公報得知涉案二工
程,當時其之所以將標金提高,係因施工地點道路交通狀況
車流量大,恐不慎發生交通事故而須負擔高額賠償,其當時
確實想要得標云云(原審卷一第101頁正面、103頁反面),
究有無得標意願,證述前後不一,惟涉案二工程決標方式均
採最低標,業如前述,依證人王朝鴻原審結證:與被告王春
生相識逾10年、共同出資經○○○○業有限公司、實際負責
人為王春生運作,其出資4分之1,約200萬等語(原審卷一
第104頁反面至105頁反面),
渠等利害與共,王朝鴻既明知
被告王春生因恐投標廠商不足三家流標、而請託參與投標,
當無悖於請託,反加入競爭而自行得標之理,是其證稱確有
得標意願,又稱將標金提升至一般行情以上,不利於最低標
決標,悖於常情,
所稱慮及恐交通事故賠償而提高標金云云
,乃圖飾免,均無可採,不足為有利於被告王春生、景皇公
司之認定。
(六)證人孫啟源原審雖證稱:確實有人對其表示因恐投標家數不
足,請其陪標,故其囑妻邱鳳嬌向○○公司借牌投標等語(
原審卷一第111頁正面、113頁反面),然又改稱:於偵查中
製作筆錄當時,並不記得究係何人對其表示請其陪標一事,
之所以表示係被告王春生所為,係因當時負責詢問之人員對
其提示王朝鴻之筆錄,因不欲所述情節與王朝鴻相異,故亦
證稱係被告王春生所為;又其投標當時,確實有得標之意願
云云(原審卷一第110頁正、反面、111頁反面至112頁反面
、116頁正面)。然經原審勘驗證人孫啟源歷次警詢、偵訊
錄影、錄音光碟結果,於偵訊過程全無渠所指被提示王朝鴻
筆錄之情節,業如前揭證據能力部分敘及,其改稱配合王朝
鴻筆錄云云,自屬無稽。況證人孫啟源結證稱:依渠認知,
於「陪標」之情形,負責陪標之人原則上不可能得標,僅於
原本意欲得標者證件不齊全,始可能意外得標,明知借牌係
不合法(原審卷一第119頁反面、120頁),又結證稱「南15
1線至86號道路交流道道路改善工程」未交押標金而不合格(
偵一卷第48頁),其大費周章冒違法受罰之責,借牌參與競
標,竟未交押標金,其足彰顯其自始無參與競標意願;參以
孫啟源囑邱鳳嬌向○○公司借牌當時,確實有對邱鳳嬌表明
「陪一下」,亦如前述,則證人孫啟源囑妻借牌投標,其意
確係受託「陪標」無疑,是其原審審理中證稱因得悉涉案二
工程,意欲自行施作而投標云云,顯係迴護之詞,亦非可採
。
(七)按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
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政府採購法第1
條
參照),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藉以節省國
庫支出。因之,倘參與政府採購發包案之不同廠商,彼此間
雖有公司法規範之關係企業關係,或上、下游廠商之垂直關
係,為獲取最大商業利益,各自以自身名義參與投標,並各
自決定投標價格,形成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
要無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
行為;然倘參與投標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
業,或各具獨立
法人格,
祇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
決策,並於投標時,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
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
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
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
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規定之罪。至於是
否已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因同條第6項既設本罪
未遂
犯之處罰規定,僅為區別犯罪既、未遂之標準(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754號判決參照);查王朝鴻、孫啟源既均無
投標意願參與競標,其共同以景皇公司、○○公司、○○公
司參與競標手段,已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
爭,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已合致於詐術投標
構成要件
行為;至於決標結果,○○公司及○○公司,或因未依招標
文件規定投標(附表編號2工程未交押標金),或因非最低標
而未得標,均無礙於先前其妨害投標行為之實行,至於有無
約定標金,與要件之合致無涉;況王朝鴻、孫啟源均於工程
界經營多年,對行情標金當知之甚稔,被告王春生要求渠等
陪標,尚無指定底價或強行約定不得高於被告景皇公司所提
標金必要,縱果由王朝鴻、孫啟源自行決定標金,仍無礙其
等約定陪標為手段之詐術分工,被告徒以未約定標金而未妨
害投標為辯云云,自無可取。
(八)辯護人以:被告王春生或王朝鴻任合作慣例,係兩人於投標
階段各自獨立報價投標,仍有實質競爭關係,投標後始會合
作施工,於投標階段並無彼此影響投標價格之慣例云云。惟
景皇公司、○○公司雖係獨立公司,無論是否為關係企業,
被告王春生既要求王朝鴻陪標,王朝鴻因之將標金提高至市
場行情之上,而略高於被告王春生之景皇公司標金,縱令係
獨立報價投標,然投標時,僅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
上不為競爭,足使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
有競爭關係,至於得標事後有無合作施工,亦無從倒果為因
,解免投標時無實質競爭之刑責,前開所辯,不
足憑採。
(九)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王春生犯行,
洵堪認定,應
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王春生以邀同另二家廠商陪標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
正確結果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妨害投標罪。
被告景皇公司因其受雇人即被告王春生意欲為公司承攬而執
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應依同法第92條
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
罰金。被告王春生與王朝鴻
、孫啟源就上開妨害投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
正犯。被告王春生要求王朝鴻、孫啟源,就同一政府機
構之涉案二工程為陪標、參與開標,時、地均密接不可分,
復同日同地開標,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
接續犯。
三、原審以被告王春生、被告景皇公司犯行明確,適用政府採購
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論以被告王春生妨害投標罪,被告景皇公司
因其受雇人即被告王春生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之罪,依同法第92條論科,並敘及被告王春生與王朝鴻
、孫啟源就妨害投標行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
共同正
犯,該三人就涉案二工程,成立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復審酌
政府採購法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平、公正及公開之政府採
購程序,藉由市場競爭,確保採購品質,獲取採購效益最大
化,被告王春生造成廠商競價之假象,致立法目的無法落實
,對政府採購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犯後未見悔意,兼衡以其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王春生量處
有期徒
刑6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就被告景皇
公司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揆其認事用法無誤(漏未認定被
告王春生接續行為開始時間,應予補正),依法量刑亦屬妥
適。被告王春生、景皇公司
上訴意旨略以證人王朝鴻、孫啟
源審判外證詞係遭誘導顯不可信、並無陪標云云,均經論析
如前,其據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適用之
法律:
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證 據 名 稱 │出 處 │備 註 │
│號│ │ │ │
├─┼──────────────────┴──────┴──────────────┤
│01│「南151線至86號道路交流道道路改善工程」決標資料、開標紀錄等資料 │
├─┼──────────────────┬──────┬──────────────┤
│ │㈠決標公告 │偵一卷p77-78│ │
│ ├──────────────────┼──────┼──────────────┤
│ │㈡公開招標公告 │偵一卷p79-80│ │
│ ├──────────────────┼──────┼──────────────┤
│ │㈢ ○○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 │偵一卷 │編號01 │
│ │ │p248-263 │標價:總價新臺幣1122萬4000元│
│ │①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廠商投標標單 │①p248 │ │
│ │②臺南縣仁德鄉公所總表 │②p249 │ │
│ │③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詳細價目表 │③p250 │ │
│ │④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資源統計表 │④p251-252 │ │
│ │⑤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⑤p253 │ │
│ │⑥電子憑據資料 │⑥p254 │ │
│ │⑦投標廠商聲明書 │⑦p255 │ │
│ │⑧切結書 │⑧p256 │ │
│ │⑨仁德鄉公所退
還押標金申請單 │⑨p257 │ │
│ │⑩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⑩p258 │ │
│ │⑪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乙等│⑪p259 │ │
│ │ 會員證書 │ │ │
│ │(台區營(99)證(乙)字第000000號) │ │ │
│ │⑫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 │⑫p259 │ │
│ │⑬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證書字號:綜乙│⑬p260 │ │
│ │ U字第A00000-000號) │ │ │
│ │⑭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⑭p261 │ │
│ │(證號:八八公字第00000000號) │ │ │
│ │⑮經濟部公司執照 │⑮p262 │ │
│ │(檔案編號:00000000 ) │ │ │
│ │⑯綜合營造業承擔工程手冊登記說明書 │⑯p263 │ │
│ ├──────────────────┼──────┼──────────────┤
│ │㈣ ○○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 │偵一卷 │編號02 │
│ │ │p264-278 │標價:總價新臺幣1140萬元 │
│ │①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廠商投標標單 │①p264 │ │
│ │②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詳細價目表 │②p265 │ │
│ │③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資源統計表 │③p266-267 │ │
│ │④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④p268 │ │
│ │⑤電子憑據資料 │⑤p269 │ │
│ │⑥仁德鄉公所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⑥p270 │ │
│ │⑦切結書 │⑦p271 │ │
│ │⑧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⑧p272 │ │
│ │⑨投標廠商聲明書 │⑨p273 │ │
│ │⑩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乙等│⑩p274 │ │
│ │ 會員證書 │ │ │
│ │(台區營(99)證(乙)字第000000號) │ │ │
│ │⑪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⑪p275 │ │
│ │⑫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 │⑫p276 │ │
│ │(所屬年月份:99年07-08月) │ │ │
│ │⑬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⑬p277 │ │
│ │(證書字號:綜乙U字第A00000-000號) │ │ │
│ │⑭營造業登記證書 │⑭p278 │ │
│ ├──────────────────┼──────┼──────────────┤
│ │㈤ 景皇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 │偵一卷 │編號03 │
│ │ │p326-340 │標價:總價新臺幣1107萬3000元│
│ │①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廠商投標標單 │①p326 │ │
│ │②臺南縣仁德鄉公所總表 │②p327 │ │
│ │③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詳細價目表 │③p328 │ │
│ │④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資源統計表 │④p329-330 │ │
│ │⑤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⑤p331 │ │
│ │⑥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⑥p332 │ │
│ │(證書字號:綜丙U字第U00000-000號) │ │ │
│ │⑦綜合營造業承擔工程手冊登記說明書 │⑦p333 │ │
│ │⑧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⑧p334 │ │
│ │⑨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 │⑨p335 │ │
│ │(所屬年月份:99年07-08月) │ │ │
│ │⑩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丙等│⑩p336 │ │
│ │ 會員證書 │ │ │
│ │(台區營(99)證(丙)字第000000號) │ │ │
│ │⑪仁德鄉公所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⑪p337 │ │
│ │⑫電子憑據資料 │⑫p338 │ │
│ │⑬投標廠商聲明書 │⑬p339 │ │
│ │⑭切結書 │⑭p340 │ │
│ ├──────────────────┼──────┼──────────────┤
│ │㈥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擬訂底價單 │偵一卷p325 │ │
│ ├──────────────────┼──────┼──────────────┤
│ │㈦仁德鄉公所開標、決標紀錄 │偵一卷p324 │ │
│ │ │同偵二卷p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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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南160線文賢路一二段道路改善工程」決標資料、開標紀錄等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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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決標公告 │偵一卷p73-74│ │
│ ├──────────────────┼──────┼──────────────┤
│ │㈡公開招標更正公告 │偵一卷p75-76│ │
│ ├──────────────────┼──────┼──────────────┤
│ │㈢ ○○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 │偵一卷 │編號01 │
│ │ │P279-294 │標價:總價新臺幣1318萬8000元│
│ │①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廠商投標標單 │①p279 │ │
│ │②臺南縣仁德鄉公所總表 │②p280 │ │
│ │③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詳細價目表 │③p281 │ │
│ │④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資源統計表 │④p282 │ │
│ │⑤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⑤p283 │ │
│ │⑥電子憑據資料 │⑥p284 │ │
│ │⑦投標廠商聲明書 │⑦p285 │ │
│ │⑧切結書 │⑧p286 │ │
│ │⑨仁德鄉公所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⑨p287 │ │
│ │⑩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⑩p288 │ │
│ │⑪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乙等│⑪p289 │ │
│ │ 會員證書 │ │ │
│ │(台區營(99)證(乙)字第000000號) │ │ │
│ │⑫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 │⑫p290 │ │
│ │(所屬年月份:99年07-08月) │ │ │
│ │⑬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⑬p291 │ │
│ │⑭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⑭p292 │ │
│ │(證書字號:綜乙U字第A00000-000號) │ │ │
│ │⑮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⑮p293 │ │
│ │(證號:八八公字第00000000號) │ │ │
│ │⑯經濟部公司執照 │⑯p294 │ │
│ │(檔案編號:00000000 ) │ │ │
│ ├──────────────────┼──────┼──────────────┤
│ │㈣ ○○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 │偵一卷 │編號02 │
│ │ │p295-307 │標價:總價新臺幣1342萬元 │
│ │①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廠商投標標單 │①p295 │ │
│ │②臺南縣仁德鄉公所總表 │②p296 │ │
│ │③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詳細價目表 │③p297 │ │
│ │④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④p298 │ │
│ │⑤投標廠商聲明書 │⑤p299 │ │
│ │⑥仁德鄉公所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⑥p300 │ │
│ │⑦電子憑據資料 │⑦p301 │ │
│ │⑧切結書 │⑧p302 │ │
│ │⑨委託代理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 │⑨p303 │ │
│ │⑩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乙等│⑩p304 │ │
│ │ 會員證書 │ │ │
│ │(台區營(99)證(乙)字第000000號) │ │ │
│ │⑪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⑪p305 │ │
│ │(證書字號:綜乙U字第A00000-000號) │ │ │
│ │⑫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⑫p306 │ │
│ │⑬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 │⑬p307 │ │
│ │(所屬年月份:99年07-08月) │ │ │
│ ├──────────────────┼──────┼──────────────┤
│ │㈤ 景皇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料 │偵一卷 │編號03 │
│ │ │p310-323 │標價:總價新臺幣1302萬元 │
│ │①臺南縣仁德鄉公所廠商投標標單 │①p310 │ │
│ │②臺南縣仁德鄉公所總表 │②p311 │ │
│ │③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詳細價目表 │③p312 │ │
│ │④臺南縣仁德鄉公所資源統計表 │④p313 │ │
│ │⑤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⑤p314 │ │
│ │⑥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⑥p315 │ │
│ │(證書字號:綜丙U字第U00000-000號) │ │ │
│ │⑦綜合營造業承擔工程手冊登記說明書 │⑦p316 │ │
│ │⑧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⑧p317 │ │
│ │⑨營業人銷售稅與稅額申報書 │⑨p318 │ │
│ │(所屬年月份:99年07-08月) │ │ │
│ │⑩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丙等│⑩p319 │ │
│ │ 會員證書 │ │ │
│ │(台區營(99)證(丙)字第000000號) │ │ │
│ │⑪投標廠商聲明書 │⑪p320 │ │
│ │⑫切結書 │⑫p321 │ │
│ │⑬仁德鄉公所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⑬p322 │ │
│ │⑭電子憑據資料 │⑭p323 │ │
│ ├──────────────────┼──────┼──────────────┤
│ │㈥仁德鄉公所開標、決標紀錄 │偵一卷p308 │ │
│ │ │同偵二卷p23 │ │
│ ├──────────────────┼──────┼──────────────┤
│ │㈦臺南縣仁德鄉公所擬訂底價單 │偵一卷p3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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