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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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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4 年度交附民字第 8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張志維   訴訟代理人 張凉海   被   告 楊朝安   被   告 友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建宏   訴訟代理人 李季興 上列被告楊朝安因本院一0四年度交上易字第七五四號過失傷害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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