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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交附民上字第 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王□□ 法定代理人  黃○○(王童之母) 上 訴 人 兼法定代理人 王○○(王童之父) 被上訴人   江瑞永        國王通運巴士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蘇陳秋露(蘇文義之配偶)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傷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中 華民國105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刑事判決案號:臺灣臺灣地方 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1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被上訴人江瑞永為被上訴人國王通運巴士有限公司( 原法定代理人蘇文義已於104年3月3日死亡,由其配偶蘇陳 秋露繼受為法定代理人)僱用之遊覽車司機,因業務過失傷 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判決江瑞永無罪在案,並駁回上訴人等刑事附帶民事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被上訴人於本件車禍之發生負有過 失,並致上訴人等二人受有傷害,原審判決應予廢棄。被上 訴人等應連帶賠償上訴人王○○(即王童之父)新臺幣(下 同)1,945,028元、王童950,666元及均自起訴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聲請上訴二審理由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上訴駁回。 二、陳述:如刑事訴訟否認犯行之抗辯,上訴無理由。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上訴人江瑞永被訴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訴訟案件,經原審判 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以105年度交上易 字第276號諭知上訴駁回,維持原審刑事無罪之判決在案。 是原判決依前揭規定,駁回上訴人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含 假執行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上訴人王○○(王童之父)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 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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