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黃綺雯律師
葉宇庭
胡邵鈞
周玲妃
被 告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寶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陳志銘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李家興
張欽淇
田清瑞
施智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阮維芳律師
被 告 陳錦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勗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吳文志
陳衍良
張文仁
被 告 李仁旗
陳春通
蘇順利
蘇順良
許巍耀
張文敏
洪明和
洪宏吉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王建竹
吳貴枝
張文男
陳建清
張明達
陳賢民
陳佳和
張明利
陳佳欽
張文龍
鮑清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15 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經查:
一、關於被告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寶來、李家興、張欽淇
、田清瑞、施智仁、勗維企業有限公司、陳錦煌、吳文志、
陳衍良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有關被告張文仁、李仁旗、陳春通、蘇順利、蘇順良、許
巍耀、張文敏、洪明和、洪宏吉、王建竹、吳貴枝、張文男
、陳建清、張明達、陳賢民、陳佳和、張明利、陳佳欽、張
文龍、鮑清萬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
第12號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
上訴後,復經本院
駁
回上訴在案,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駁
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具
狀
聲請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