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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 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聰賢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綺雯律師       葉宇庭       胡邵鈞       周玲妃 被   告 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寶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陳志銘律師       陶德斌律師 被   告 李家興       張欽淇       田清瑞       施智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森榮律師       賴柏宏律師       阮維芳律師 被   告 陳錦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 被   告 勗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富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吳文志       陳衍良       張文仁 被   告 李仁旗       陳春通       蘇順利       蘇順良       許巍耀       張文敏       洪明和       洪宏吉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王建竹       吳貴枝       張文男       陳建清       張明達       陳賢民       陳佳和       張明利       陳佳欽       張文龍       鮑清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15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經查: 一、關於被告東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莊寶來、李家興、張欽淇   、田清瑞、施智仁、勗維企業有限公司、陳錦煌、吳文志、   陳衍良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又有關被告張文仁、李仁旗、陳春通、蘇順利、蘇順良、許   巍耀、張文敏、洪明和、洪宏吉、王建竹、吳貴枝、張文男   、陳建清、張明達、陳賢民、陳佳和、張明利、陳佳欽、張   文龍、鮑清萬部分,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重訴字   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駁   回上訴在案,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駁   回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然原告業已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具   狀聲請移送至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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