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育儒
上列
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
272 號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雲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255、1256、1257、1258、12
59、1260、1261、1262、1263、1264、1265、1266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
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
未敘述
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
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
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
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
法院以上訴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
,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
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
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
:依憑
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
證據能力,或依
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
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
、
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
錯誤、違背法令、
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
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
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
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
據,法院未依
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
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
難謂係具體理由,
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
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
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意旨
參
照)。又觀諸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修正之立法說明三,謂「
原審法院對上訴書狀有無記載理由,應為形式上之審查,認
有欠缺,且未據上訴人自行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爰
於第三項後段明定。至上訴理由是否具體,係第二審法院審
查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故修正後該規定所指應由第一
審法院先命補正之「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係指上訴書狀
僅聲明對原判決不服,就不服理由未為任何敘述,自形式上
觀察,可認係未提出上訴理由之情形而言,若上訴書狀對不
服之理由已有所敘述,僅敘述不具體者,究有別於「未敘述
理由」,自不生應依該規定命補正之問題。同此旨趣,刑事
訴訟法第367 條增列為不合法情形之「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
」者,亦應採相同解釋。又上訴書狀已敘述上訴理由,但所
述不「具體」者,雖非「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一語涵攝之
範圍,然既不符合「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之規定
,仍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依上開立法說明,此
類不合法,不在得補正之列,法院自毋庸命補正;而由第二
審法院逕認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892 號、第3599號、第388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育儒
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蔡育儒因犯
附表所示之
竊盜罪,經原審以106 年易字第272 號判決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及
沒收。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4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 千元折算1 日。
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
。因原判決有嚴判之情形,
是故上訴人依法提起上訴,請鈞
院
予以惠核,深感德澤云云。
三、經查:
㈠原判決以上訴人蔡育儒所犯並非死刑、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原審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原審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
取
公訴人、上訴人之意見後,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
審判程序,並依上訴人於警詢、
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之
自白(
見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012649號
卷〈下稱警649 號卷〉第1 至4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01
2731號卷〈下稱警731 號卷〉第1 至6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
1050013487號卷〈下稱警487 號卷〉第1 至4 頁;嘉市警一
偵字第1050013616號卷〈下稱警616 號卷〉第1 至3 頁;嘉
市警一偵字第1050013925號卷〈下稱警925 號卷〉第1 至4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014022號卷〈下稱警022 號卷〉第
1 至4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014025號卷〈下稱警025 號
卷〉第1 至4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50014094號卷〈下稱警
094 號卷〉第1 至4 頁;嘉市警一偵字第1060000101號卷〈
下稱警101 號卷〉第1 至4 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嘉市警二偵字第1050703789號卷〈下稱警789 號卷〉第1 至
2 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50703800號卷〈下稱警800 號卷 〉
第1 至2 頁;嘉市警二偵字第1060000324號卷〈下稱警 324
號卷〉第1 至4 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
第8937號偵查卷〈下稱偵8937號卷〉第23至24頁;雲林地檢
署106 年度偵字第1255號偵查卷〈下稱偵1255號卷〉第26至
27頁;原審106 年度易字第272 號卷〈下稱原審卷〉第 147
、156 頁),及下列事證:⑴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犯罪
事實,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林正中、周漢章於警詢中之證述(
見警649 號卷第6 至10頁)大致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及
現場蒐證照片9 張(見警649 號卷第13至16頁)、雲林地檢
署106 年3 月8 日公務電話紀錄單1 紙(見偵1255號卷第31
頁)在卷
可稽。⑵如附表編號4 至15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鄒耀文、蔡雪貴、郭濬紳、許輝盛、郭芮伸、
李文源、徐瑞榮、常燕珠、吳治鵬、薛淑美、洪雅琳、程雅
夆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731 號卷第8 至9 、11至
13、15至28、31至45頁),並有車牌號碼000- 000號重型機
車之車籍詳細資料報表1 紙(見警731 號卷第30頁)、監視
錄影翻拍及現場蒐證照片共18張(見警731 號卷第48頁至第
58頁)附卷
可考。⑶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
人即
告訴人蔡雅琴於警詢中之指述大致相符(見警789 號卷
第5 至6 頁),有現場蒐證照片5 張(警789 號卷第15至17
頁)存卷
可參。⑷如附表編號17至18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
證人即被害人張睿生於警詢之證述(見警800 號卷第5 至 6
頁)相符,有現場蒐證照片2 張(見警800 號卷第7 頁)可
考。⑸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何
益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487 號卷第6 至8 頁)相符,有
監視錄影翻拍及現場蒐證照片9 張(見警487 號卷第11至14
頁)在卷
可按。⑹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
即被害人柯甯祐於警詢之證述(見警616 號卷第5 至7 頁 )
相符,有
和解書1 紙(見警616 號卷第11頁)、監視錄影翻
拍照片2 張(見警616 號卷第12頁)可稽。⑺如附表編號21
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龔亮寅於警詢之證述(
見警925 號卷第7 至9 頁),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搜索扣押
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警925 號卷第10至14頁 )
、
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見警925 號卷第17頁)、現場蒐證
照片4 張(見警925 號卷第19至20頁)、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見警925 號卷第18頁
)附卷可參。⑻如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邱芳基於警詢之證述(見警022 號卷第6 至8 頁
)大致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6 張(見警022 號卷第10至
11頁)存卷可稽。⑼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羅淑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025 號卷第6 至 8
頁)大致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 份(見警025 號卷第10至14頁)、贓物認領保管
單1 紙(見警025 號卷第17頁)、監視錄影翻拍及現場蒐證
照片共14張(見警025 號卷第18至20頁)
可佐。⑽如附表編
號25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沈宜萍於警詢中之
證述(見警094 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大致相符,並有監視
錄影翻拍及現場蒐證照片共5 張(見警094 號卷第12至14頁
)存卷可稽。⑾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
被害人巫蓮蓁於警詢之證述(見警101 號卷第6 至8 頁)相
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各1 份(見警101 號卷第11至14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見警101 號卷第17頁)、監視錄影翻拍及現場蒐證照片共
13張(見警101 號卷第18至20頁)可稽。⑿如附表編號27所
示之犯罪事實,核與證人即被害人呂怡慧於警詢中之證述(
見警324 號卷第7 至8 頁)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2 張(
見警324 號卷第9 頁)可考。而認上訴人就附表編號3 至 5
、10、17、20至22、24至2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 、2 、6 至9 、11至16、18
、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竊盜未遂罪
。又就附表編號19所示該喇叭鎖之形式,係鑲嵌於木門內,
揆諸前開說明,自屬該門扇之一部分,是被告持一字起子撬
開喇叭鎖而破壞木門之功能,自屬毀壞門扇,不得謂為踰越
門扇。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9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
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
又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9部分毀損門扇竊盜未遂罪之
犯行,其
毀損之行為已結合於加重竊盜之罪質中,亦無再行構成同法
第354 條
毀損罪。且被告所犯上開竊盜罪(12罪)、攜帶兇
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罪(1 罪)、竊盜未遂罪(14罪),共
2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上訴人前
於105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
嘉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於105 年間
,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 4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2 案接續執行,於 105
年10月22日因徒刑執行完畢出監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8頁至第29頁),其受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
27罪,均為
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
加重其刑
。另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 、2 、6 至9 、11至16、18、23之
竊盜犯行;附表編號19之加重竊盜犯行,均已
著手於竊盜犯
罪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犯罪結果,屬
未遂犯,爰
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均依法先加後減之
。此外,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7、18、21至23、27所示之犯行
,經警因
另案通知到案說明或為警盤查,上訴人即主動向警
員坦承上開竊盜犯行,此有上訴人105 年12月2 日、12月 6
日、12月12日之警詢筆錄(見警022 號卷第1 至4 頁;警80
0 號卷第1 至2 頁;警925 號卷第1 至4 頁)
附卷可稽,
堪
認上訴人係在上開6 次竊盜犯行尚
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
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主動向警員坦承上揭犯行,進而接受
裁判,其所為符合
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上訴人所犯附表編號18、23之犯
行,併有上開累犯加重及刑法第25條第2 項、同法第62條前
段所定之2 種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與第71條之規定,
先加後遞減之。綜上,
審酌上訴人正值青壯,不思己力正當
賺取財物,竟貪圖私利,任意為上開竊盜、加重竊盜之方式
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漠視他人財產
法益,危
害社會治安,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
尚可,
暨其為國小畢業之
智識程度,未婚,父、母親離婚,
原與父親同住,現父親居住在老人安養中心,曾從事零工,
日薪約1,000 元之家庭生活狀況,又如附表編號10、21、24
、26所示之機車分別已由被害人徐瑞榮、龔亮寅、羅淑娟、
巫蓮蓁具領;如附表編號20所示之被害人柯甯祐已與被告達
成和解外,附表編號3 至5 、17、22、25、27所示被害人林
正中、鄒耀文、蔡雪貴、張睿生、邱芳基、沈宜萍、呂怡慧
之損失均未獲被告賠償、檢察官具體
求刑等一切情狀(見警
022 號卷第1 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原審卷第163 至 164
頁上訴人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分別量處如附表「
宣告刑
」欄所示之刑,並
諭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
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
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並就沒收部分,
諭知如下:⑴上訴人就附表編號3 竊得衛生紙2 張、指甲剪
1 支;就附表編號4 竊得蛋塔4 顆;就附表編號5 竊得現金
2,000 元;就附表編號17竊得現金300 元;就附表編號22竊
得現金800 元;就附表編號25竊得OREO餅乾小條原味1 條;
就附表編號27竊得現金5,000 元等情,
業據上訴人於原審審
理中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62 至163 頁),上開竊得之物
,均屬
犯罪所得,既均未
扣案,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就
附表編號20竊得現金8,000 元,上訴人已與被害人柯甯祐達
成和解,以現金2,200 元賠償被害人柯甯祐損失,該現款雖
非犯罪所得之「原物」,而不屬於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所
稱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揆諸該項規定旨在「優
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刑法第38條之1 第 5
項之立法理由參照),則上訴人已賠付被害人柯甯祐 2,200
元,已達使被害人柯甯祐對被告之求償權部分獲得滿足,而
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效,如再宣告沒收
上開犯罪所得或追徵其價額,有過苛
之虞,就現金2,200 元
部分,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然
就附表編號20所竊得現金5,800 元,仍屬犯罪所得,既未扣
案,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⑵本件上訴人就附表編號21之
竊盜犯行,扣案之鑰匙1 支為上訴人所有,並供上開犯罪所
用乙節,業據上訴人供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62 頁),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沒收。⑶本件未扣案之一字起子1 支
雖為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9所示
供犯罪所用之物,但並無證據
足認為上訴人所有,亦未能證明係上訴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
由提供,又非屬
違禁物,自
無庸諭知沒收。本件未扣案之自
備鑰匙2 支雖分別為上訴人就附表編號24、26所示供犯罪所
用之物,但並無證據足認為上訴人所有,亦未能證明係上訴
人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又非屬違禁物,自無庸諭知沒
收。上訴人就附表編號10、21、24、26所竊得之機車各1 臺
均已實際發還被害人徐瑞榮、龔亮寅、羅淑娟、巫蓮蓁,業
據被害人徐瑞榮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警731 號卷第27頁 )
,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在卷可考(見警925 號卷第17頁
;警025 號卷第17頁;警101 號卷第17頁),自無庸宣告沒
收或追徵。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
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已敘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之理由
,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
㈡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
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
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情狀,在
法定刑度內,酌量
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
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
或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80年台非字第 473
號
判例意旨參照)。查上訴人以上開上訴理由指摘原判決不
當云云,顯非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具體指
摘原判決上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有何足以影響判決
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是上訴人
僅憑己見,對本案原審量刑
適法行使之裁量權徒為空泛之爭
執,自有未合。
四、綜上,上訴人上訴意旨並無隻字片語表明第一審判決採證認
事、用法或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僅因其個人主觀上對
法院量刑之期盼,而就原審量刑之裁量爭執,核其等之上訴
意旨,要不能認為已經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
,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
響原審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自難謂係具體理由,依
首揭
說明,本件上訴並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均應以判決
駁回,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
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備註 │
├──┼────────────┼─────────┼───────┤
│ 1 │蔡育儒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國105 年10月25日上午4 時│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3 分許,在林正中所經營位│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於嘉義市○區○○路○○○ 號│壹日。 │1262、1263、12│
│ │前之煎餃攤位,徒手在該攤│ │64、1265、1266│
│ │位翻找財物,因未發現可偷│ │號
起訴書附表編│
│ │之財物而未遂。
嗣經林正中│ │號(一)① │
│ │發現遭竊後向警方報案,為│ │ │
│ │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 │ │
│ │循線查悉上情。 │ │ │
│ │ │ │ │
├──┼────────────┼─────────┼───────┤
│ 2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0月25日上午4 時6 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周漢章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 號前之│壹日。 │1262、1263、12│
│ │關東煮攤位,徒手在該攤位│ │64、1265、1266│
│ │翻找財物,因未發現可偷之│ │號起訴書附表編│
│ │財物而未遂。
嗣經周漢章發│ │號(一)② │
│ │現遭竊後向警方報案,為警│ │ │
│ │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 │ │
│ │線查悉上情。 │ │ │
├──┼────────────┼─────────┼───────┤
│ 3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55、1256、12│
│ │5 年10月31日上午6 時28分│,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許,在林正中所經營位於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義市○區○○路○○○ 號前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62、1263、12│
│ │煎餃攤位,徒手竊取林正中│衛生紙貳張、指甲剪│64、1265、1266│
│ │所有置於該攤位之指甲剪1 │壹支,均沒收之,於│號起訴書附表編│
│ │支、衛生紙2 張(市價共新│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號(一)③ │
│ │臺幣〈下同〉11元)得手,│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隨即離開現場。嗣經林正中│追徵其價額。 │ │
│ │發現遭竊後向警方報案,為│ │ │
│ │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 │ │
│ │循線查悉上情。 │ │ │
├──┼────────────┼─────────┼───────┤
│4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55、1256、12│
│ │5年11月7日上午10時許,在│,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鄒耀文所經營位於嘉義市○│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區○○路○ 段○○○ 號嘉樂福│。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62、1263、12│
│ │夜市內之攤位編號A9「NG泡│蛋塔肆顆沒收之,於│64、1265、1266│
│ │芙店」,徒手竊取蛋塔4 顆│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號起訴書附表編│
│ │(價值共100 元)得手,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號(二)① │
│ │場食用完畢。經警調閱現場│追徵其價額。 │ │
│ │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 │ │
│ │情。 │ │ │
├──┼────────────┼─────────┼───────┤
│5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肆月│1255、1256、12│
│ │5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23分│,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許,在蔡雪貴所經營位於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A4│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64、1265、1266│
│ │8 「美研小舖性感內衣專賣│,於全部或一部不能│號起訴書附表編│
│ │店」,見該攤位鐵門未上鎖│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號(二)② │
│ │,徒手拉開鐵門進入店內,│時,追徵其價額。 │ │
│ │並竊取現金2,000 元得手,│ │ │
│ │現金已花用殆盡。經警調閱│ │ │
│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 │ │
│ │悉上情。 │ │ │
├──┼────────────┼─────────┼───────┤
│6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35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郭濬紳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壹日。 │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B6│ │64、1265、1266│
│ │1 「尼默燒」,徒手在該攤│ │號起訴書附表編│
│ │位翻找財物,因未發現可偷│ │號(二)③ │
│ │之財物而未遂。經警調閱現│ │ │
│ │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 │ │
│ │上情。 │ │ │
├──┼────────────┼─────────┼───────┤
│7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35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許輝盛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壹日。 │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B5│ │64、1265、1266│
│ │9 「搞岡」,徒手在該攤位│ │號起訴書附表編│
│ │翻找財物,因未發現可偷之│ │號(二)④ │
│ │財物而未遂。經警調閱現場│ │ │
│ │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 │ │
│ │情。 │ │ │
│ │ │ │ │
├──┼────────────┼─────────┼───────┤
│8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40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郭芮伸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壹日。 │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B2│ │64、1265、1266│
│ │7 「鑫食堂關東煮」,徒手│ │號起訴書附表編│
│ │在該攤位翻找財物,因未發│ │號(二)⑤ │
│ │現可偷之財物而未遂。經警│ │ │
│ │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 │ │
│ │線查悉上情。 │ │ │
├──┼────────────┼─────────┼───────┤
│9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45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李文源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壹日。 │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C1│ │64、1265、1266│
│ │4 「上記美容器材」,徒手│ │號起訴書附表編│
│ │在該攤位翻找財物,因未發│ │號(二)⑥ │
│ │現可偷之財物而未遂。經警│ │ │
│ │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 │ │
│ │線查悉上情。 │ │ │
├──┼────────────┼─────────┼───────┤
│10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55、1256、12│
│ │5 年11月9 日上午6 時許,│,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在嘉義市○區○○○路000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號「天九麵館」前,見徐瑞│。 │1262、1263、12│
│ │榮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 │64、1265、1266│
│ │號普通重型機車未拔鑰匙,│ │號起訴書附表編│
│ │徒手竊取上開機車1 臺(已│ │號(二)⑦ │
│ │發還)得手後,供己代步之│ │ │
│ │用。於同日上午9 時20分許│ │ │
│ │,將該機車棄置在嘉義市○│ │ ○
○ ○區○○○路○○○ 號旁空地。│ │ │
│ │經徐瑞榮發現失竊乃向警方│ │ │
│ │報案,經調閱現場監視錄影│ │ │
│ │畫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 │ │
├──┼────────────┼─────────┼───────┤
│11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9 日上午7 時41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常燕珠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壹日。 │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01│ │64、1265、1266│
│ │8 「士林快炒」,徒手在該│ │號起訴書附表編│
│ │攤位翻找財物,因未發現可│ │號(二)⑧ │
│ │偷之財物而未遂。經警調閱│ │ │
│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 │ │
│ │悉上情。 │ │ │
├──┼────────────┼─────────┼───────┤
│12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9 日上午7 時45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吳治鵬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壹日。 │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N1│ │64、1265、1266│
│ │「小鵬手調茶飲」,徒手在│ │號起訴書附表編│
│ │該攤位翻找財物,因未發現│ │號(二)⑨ │
│ │可偷之財物而未遂。經警調│ │ │
│ │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 │ │
│ │查悉上情。 │ │ │
├──┼────────────┼─────────┼───────┤
│13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9 日上午7 時50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薛淑美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壹日。 │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N1│ │64、1265、1266│
│ │1 「欣葉火烤兩吃」,徒手│ │號起訴書附表編│
│ │在該攤位翻找財物,因未發│ │號(二)⑩ │
│ │現可偷之財物而未遂。經警│ │ │
│ │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 │ │
│ │線查悉上情。 │ │ │
├──┼────────────┼─────────┼───────┤
│14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9 日上午8 時許,│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在洪雅琳所經營位於嘉義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區○○路○ 段○○○ 號嘉樂│壹日。 │1262、1263、12│
│ │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P19 「│ │64、1265、1266│
│ │原味食堂關東煮」,徒手在│ │號起訴書附表編│
│ │該攤位翻找財物,因未發現│ │號(二)⑪ │
│ │可偷之財物而未遂。經警調│ │ │
│ │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 │ │
│ │查悉上情。 │ │ │
│ │ │ │ │
├──┼────────────┼─────────┼───────┤
│15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1月9 日上午8 時10分│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許,在程雅夆所經營位於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義市○區○○路0 段000 號│壹日。 │1262、1263、12│
│ │嘉樂福夜市內之攤位編號N1│ │64、1265、1266│
│ │9 「套圈圈」,徒手在該攤│ │號起訴書附表編│
│ │位翻找財物,因未發現可偷│ │號(二)⑫ │
│ │之財物而未遂。經警調閱現│ │ │
│ │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 │ │
│ │上情。 │ │ │
├──┼────────────┼─────────┼───────┤
│16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有期徒刑│1255、1256、12│
│ │5 年12月6 日上午6 時許,│貳月,如易科罰金,│57、1258、1259│
│ │在蔡雅琴所經營位於嘉義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260、1261、│
○ ○○區○○路○○○ 號之「嘉麥│壹日。 │1262、1263、12│
│ │皮鞋店」,見該店鐵捲門未│ │64、1265、1266│
│ │上鎖,徒手拉開鐵門進入店│ │號起訴書附表編│
│ │內,其搬動收銀機欲打開時│ │號(三) │
│ │,適警巡邏至該處發現而未│ │ │
│ │遂。 │ │ │
├──┼────────────┼─────────┼───────┤
│17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貳月│1255、1256、12│
│ │5 年11月20日上午4 時許,│,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在張睿生所經營位於嘉義市│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區○○路○○○ 號之水果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62、1263、12│
│ │,徒手竊取現金300 元得手│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64、1265、1266│
│ │,現金花用殆盡。在未有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號起訴書附表編│
│ │據合理懷疑係蔡育儒竊取現│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號(四)① │
│ │金300 元時,蔡育儒主動坦│時,追徵其價額。 │ │
│ │承,並詳細告知警方其竊取│ │ │
│ │之時間、地點,蔡育儒在未│ │ │
│ │有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發覺其│ │ │
│ │犯行前自首而接受裁判。 │ │ │
├──┼────────────┼─────────┼───────┤
│18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拘役貳拾│1255、1256、12│
│ │5 年11月23日上午4 時許,│日,如易科罰金,以│57、1258、1259│
│ │在張睿生所經營位於嘉義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1260、1261、│
○ ○○區○○路○○○ 號之水果店│日。 │1262、1263、12│
│ │,徒手在該店翻找財物,適│ │64、1265、1266│
│ │該店員工送貨到店內而未遂│ │號起訴書附表編│
│ │。在未有證據合理懷疑係蔡│ │號(四)② │
│ │育儒行竊時,蔡育儒主動坦│ │ │
│ │承,並詳細告知警方其竊取│ │ │
│ │之時間、地點,蔡育儒在未│ │ │
│ │有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發覺其│ │ │
│ │犯行前自首而接受裁判。 │ │ │
├──┼────────────┼─────────┼───────┤
│19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攜帶兇器毀│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攜帶兇器毀壞門扇│壞門扇竊盜未遂罪,│1255、1256、12│
│ │竊盜之犯意,於105 年12月│累犯,處有期徒刑肆│57、1258、1259│
│ │2 日上午6 時17分許,在何│月,如易科罰金,以│、1260、1261、│
│ │益昌所經營位於嘉義市○區│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1262、1263、12│
│ │○○街00號之「噴火龍夾娃│日。 │64、1265、1266│
│ │娃機店」,持其客觀上足以│ │號起訴書附表編│
│ │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 │號(五) │
│ │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一│ │ │
│ │字起子1 支破壞娃娃機面板│ │ │
│ │,欲竊取機台內之零錢,惟│ │ │
│ │因面板鎖太緊而未得手。隨│ │ │
│ │後再持一字起子破壞該店儲│ │ │
│ │藏室之喇叭鎖後進入,因該│ │ │
│ │店儲藏室內放置之娃娃太大│ │ │
│ │,而未加以竊取(毀損部分│ │ │
│ │,未據告訴)。經警調閱現│ │ │
│ │場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 │ │
│ │上情。 │ │ │
├──┼────────────┼─────────┼───────┤
│20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55、1256、12│
│ │5 年11月8 日上午4 時55分│,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許,在柯甯祐所經營位於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義市○區○○路○○○ 號之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62、1263、12│
│ │之「三雅雞肉飯」,見該店│新臺幣伍仟捌佰元沒│64、1265、1266│
│ │後面鐵捲門未上鎖,徒手拉│收之,於全部或一部│號起訴書附表編│
│ │開鐵捲門進入店內,並竊取│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號(六) │
│ │收銀機內現金8,000 元得手│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經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 │ │
│ │面,循線查悉上情。 │ │ │
├──┼────────────┼─────────┼───────┤
│21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貳月│1255、1256、12│
│ │5 年12月11日上午3 時許,│,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在嘉義市○○街○○○ 號舊遠│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東百貨公司旁,以自備鑰匙│。扣案之鑰匙壹支沒│1262、1263、12│
│ │(已扣案)竊取襲亮寅所有│收之。 │64、1265、1266│
│ │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 │號起訴書附表編│
│ │重型機車1 臺(已發還)得│ │號(七) │
│ │手,供己代步之用,嗣因故│ │ │
│ │將該車棄置在嘉義市嘉樂福│ │ │
│ │夜市○○○○道出口。因員│ │ │
│ │警在嘉樂福夜市盤查蔡育儒│ │ │
│ │時,在未有證據合理懷疑係│ │ │
│ │蔡育儒竊取前開機車1 臺,│ │ │
│ │蔡育儒主動坦承,並詳細告│ │ │
│ │知警方其竊取之時間、地點│ │ │
│ │,蔡育儒在未有偵查犯罪之│ │ │
│ │公務員發覺其犯行前自首而│ │ │
│ │接受裁判。 │ │ │
├──┼────────────┼─────────┼───────┤
│22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貳月│1255、1256、12│
│ │5 年11月22日上午4 時許,│,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在邱芳基所經營位於嘉義市│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區○○路○○○ 號「永和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62、1263、12│
│ │車場」之停車場收費亭,趁│新臺幣捌佰元沒收之│64、1265、1266│
│ │收費亭窗戶未關緊之際,徒│,於全部或一部不能│號起訴書附表編│
│ │手打開窗戶,再打開門進入│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號(八)① │
│ │收費亭內,竊取現金800 元│時,追徵其價額。 │ │
│ │得手。因另涉嫌竊盜案件為│ │ │
│ │警詢問時,在未有證據合理│ │ │
│ │懷疑係蔡育儒竊取現金800 │ │ │
│ │元時,蔡育儒主動坦承,並│ │ │
│ │詳細告知警方其竊取之時間│ │ │
│ │、地點,蔡育儒在未有偵查│ │ │
│ │犯罪之公務員發覺其犯行前│ │ │
│ │自首而接受裁判。 │ │ │
├──┼────────────┼─────────┼───────┤
│23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未遂罪│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累犯,處拘役貳拾│1255、1256、12│
│ │5 年11月30日上午2 時許,│日,如易科罰金,以│57、1258、1259│
│ │在邱芳基所經營位於嘉義市│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1260、1261、│
○ ○○區○○路○○○ 號「永和停│日。 │1262、1263、12│
│ │車場」之停車場收費亭,趁│ │64、1265、1266│
│ │收費亭窗戶未關緊之際,徒│ │號起訴書附表編│
│ │手打開窗戶,再打開門進入│ │號(八)② │
│ │翻找財物,因未發現可偷之│ │ │
│ │財物而未遂。因另涉嫌竊盜│ │ │
│ │案件為警詢問時,在未有證│ │ │
│ │據合理懷疑係蔡育儒行竊時│ │ │
│ │,蔡育儒主動坦承,並詳細│ │ │
│ │告知警方其竊取之時間、地│ │ │
│ │點,蔡育儒在未有偵查犯罪│ │ │
│ │之公務員發覺其犯行前自首│ │ │
│ │而接受裁判。 │ │ │
├──┼────────────┼─────────┼───────┤
│24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55、1256、12│
│ │5 年11月18日上午1 時30分│,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許,在嘉義市○區○○路52│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8 號嘉義火車站人行天橋入│。 │1262、1263、12│
│ │口旁,以自備鑰匙竊取羅淑│ │64、1265、1266│
│ │娟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 │號起訴書附表編│
│ │號普通重型機車1 臺(已發│ │號(九) │
│ │還)得手,供己代步之用,│ │ │
│ │其未使用時將該車停放在嘉│ │ │
│ │義市火車站右側廣場,經羅│ │ │
│ │淑娟發現失竊乃向警方報案│ │ │
│ │,為警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 │ │
│ │面而循線查悉上情。 │ │ │
├──┼────────────┼─────────┼───────┤
│25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55、1256、12│
│ │5 年12月11日下午4 時10分│,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許,在沈宜萍所經營位在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義市○區○○路○○○ 號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62、1263、12│
│ │全家便利商店─鑫愛門市」│OREO餅乾小條原味壹│64、1265、1266│
│ │,徒手竊取商品架上「OREO│條沒收之,於全部或│號起訴書附表編│
│ │奧利歐餅乾小條原味」餅乾│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號(十) │
│ │1 條(價值32元)得手,隨│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即食用完畢。嗣經沈宜萍發│價額。 │ │
│ │現遭竊報案,為警調閱現場│ │ │
│ │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悉│ │ │
│ │上情。 │ │ │
├──┼────────────┼─────────┼───────┤
│26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55、1256、12│
│ │5 年11月27日上午4 時30分│,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許,在嘉義市○區○○路00│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0 號奉天牙科診所前,以自│。 │1262、1263、12│
│ │備鑰匙竊取巫蓮蓁所有之車│ │64、1265、1266│
│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 │號起訴書附表編│
│ │機車1 臺(已發還)得手,│ │號(十一) │
│ │供己代步之用,其未使用時│ │ │
│ │將該車停放在嘉義市○○街│ │ │
│ │123 巷弄內,經巫蓮蓁發現│ │ │
│ │失竊乃向警方報案,為警調│ │ │
│ │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 │ │
│ │查悉上情。 │ │ │
├──┼────────────┼─────────┼───────┤
│27 │蔡育儒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蔡育儒犯竊盜罪,累│106 年度偵字第│
│ │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犯,處有期徒刑參月│1255、1256、12│
│ │5 年12月4 日上午4 時30分│,如易科罰金,以新│57、1258、1259│
│ │許,在呂怡慧所經營位於嘉│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60、1261、│
│ │義市○區○○里○○路000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262、1263、12│
│ │號「呂旅小窩日本雜貨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64、1265、1266│
│ │,見該店右側手動鐵捲門未│,於全部或一部不能│號起訴書附表編│
│ │上鎖,乃徒手拉開鐵捲門進│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號(十二) │
│ │入店內,並竊取放置在2 個│時,追徵其價額。 │ │
│ │零錢筒之現金共5,000 元得│ │ │
│ │手,現金已花用殆盡。在未│ │ │
│ │有證據合理懷疑係蔡育儒竊│ │ │
│ │取現金5,000 元時,蔡育儒│ │ │
│ │主動坦承,並詳細告知警方│ │ │
│ │其竊取之時間、地點,蔡育│ │ │
│ │儒在未有偵查犯罪之公務員│ │ │
│ │發覺其犯行前自首而接受裁│ │ │
│ │判。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