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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抗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62號 抗 告 人 張慶輝       陳淑珍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何怡蓉律師       王英傑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扣押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 月26日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㈠抗告人業已對原審106年1月25日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 提起上訴,其中沒收部分,原審判決認關於沒收犯人之犯罪 所得,依新修正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等規定 ,參酌立法理由係採總額說,即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 ,因而宣告沒收新臺幣(下同)393,134,881元。惟解釋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之文義,應係「犯罪有 所得」,而不得拘泥於立法理由,致違背罪刑法定主義。故 原審徒以立法理由,係採總額說而不同意扣除成本費用,進 而以5年期間之賭金總額作為沒收之客體,自屬違法。 ㈡原裁定徒以刑法第38條之1之立法理由,遽採總額說,而就 抗告人之盈虧、成本棄而不論,明白違反該條第1項之法條 文義,即沒收客體應限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之 規範。是原裁定就被告發放之彩金及盈虧均未予調查,即驟 然就銀行帳戶內所顯現之總金額393,134,881元範圍內,准 予檢察官聲請,而如數同意扣押,顯非適法,爰依法提起抗 告,請求撤銷原審違法裁定另為適法裁定或發回原審更為裁 定。 二、原裁定略以: ㈠就被告張慶輝、陳淑珍因犯賭博案件,均於審判程序中坦承 犯行,且於106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其中被告張慶輝 所持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 號張 淑惠帳戶」自100 年1 月起至105 年1 月被查獲止,均係供 作收受賭資所用,該帳戶內之匯入款項全數均為賭客繳交之 賭資,此經被告張慶輝供承不諱。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本案不 法所得應為上開帳戶內於100 年1 月至105 年1 月間之匯入 額總和,即393,134,881 元,並聲請本院依法宣告沒收。被 告張慶輝、陳淑珍已均認罪,且被告張慶輝承認確收受上述 金額之賭資,雖被告張慶輝與辯護人主張犯罪所得應依抽佣 比例計算,約為40萬元,【然未經認定犯罪所得之數額前, 仍有必要扣押本案可能被認定為不法所得數額內價值之財物 ,以保全沒收或追徵不法所得】,是本院於106 年1 月11日 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1 號暨105 年度易字第1030號裁定,扣 押該裁定主文所示之財物在案。 ㈡公訴人於前裁定送達後,另陳報被告陳淑珍所有本案附表所 示之土地,促請本院一併注意處理。然均無證據證明附表所 示之土地係被告張慶輝、陳淑珍上開犯罪所得之原物,是以 ,本案扣押之性質上即非對不法利得原物之扣押,而係為保 全價額追徵之執行,對被告責任財產所為之扣押,則扣押之 財產範圍(價值)自需滿足將來執行之實現,惟亦不能過度 溢額扣押,同應考量比例原則,為合目的性裁量。本案業經 106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被告張慶輝、陳淑珍應連帶 沒收392,834,881 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連帶追徵其價額,從而,為避免被告2 人於後續上訴 、執行期間內脫產,致生將來執行困難或無法執行追徵,自 有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之規定,於前裁定扣押財物 及下附表所列土地,在392,834,881 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之必要性。 三、按為了避免犯罪者保有犯罪所得,以杜絕犯罪誘因,而澈底 剝奪犯罪所得,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至第4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 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 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 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2項)、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 、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孳息(第4項)。」故對犯罪 行為人及非善意第三人取得之犯罪所得,採義務沒收主義, 應予沒收。且除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原物沒收之外 ,尚包括於不能原物沒收時之替代價額之追徵。又倘不法犯 罪所得未能有效及時保全,犯罪者於案發後,立即藏匿或移 轉,日後縱使判決諭知沒收,也無從實現,不僅使偵查、審 判作為枉然,更將令司法滿足實現正義之目的落空,因此, 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項規定:「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 之財產。」乃學理上所稱之「犯罪利得扣押」,賦予凍結( 保全)人民財產權之法律依據,有別於保全偵查犯罪證據之 「證據扣押」。其次,犯罪利得之沒收性質係類似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然對犯罪利得之扣押,仍具有干預人民財產權 之性質,故應遵守比例原則,扣押須以有保全之必要性為要 件,亦即,若無保全措施,勢將阻礙日後沒收判決之執行者 ,始得為之;又在保全追徵抵償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 為避免過度(假)扣押而侵害義務人之財產權,就義務人責 任財產之(假)扣押範圍,同應遵守比例原則,此所以上開 條項規定「酌量」之理由。又倘事實審法院依卷內資料,為 合目的性之裁量,綜合審酌應沒收之不法利得數額(應追徵 抵償之價額)、扣押財產之狀況、經濟價值及保全利益等情 ,認扣押與比例原則無違者,核屬事實審法院本於職權所為 之適法裁量,尚難逕指為違法。再者,修正刑法第38條之2 立法理由,指出:「因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上屬類似不當 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自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僅須 自由證明為已足,以表明合理之證明負擔。」因此,如有相 當具體事由,足以令人相信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有可能脫產 ,即得裁定扣押相關財產。此與認定犯罪事實所依憑證據, 須達無合理懷疑程度者,尚有不同。 四、經查: (一)本院認賭博案中,組頭發放給賭客押中之彩金,其性質並非 成本、利潤,自無憑此以評斷應否從收受賭金總額中扣除之 問題,該已發放之彩金,應認已非組頭之犯罪所得,自應從 收受賭金總額中扣除。又本案扣押之性質,係為保全追徵價 額之執行,對抗告人責任財產所為之扣押,則扣押之財產範 圍(價值)雖需滿足將來執行之實現,但不能過度超額扣押 ,同應考量比例原則,為合目的性裁量。準此,依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72號被告張慶輝、陳淑珍賭博案中卷證資料 ,迄今就有案可查之已查獲之下游組頭及賭客,被告張慶輝 從所持用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斗六分行0000000000000號 張淑惠帳戶」中發放之彩金(暫認定),合計共131,231,96 6元(詳附表一所示),則扣除此部分後,抗告人2人之犯罪 所得仍達261,902,915元(393,134,881-131,231,966)之鉅 。而原審裁定(含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25日、106年1月 26日裁定)扣押抗告人2人之財產,其中不動產現值部分, 共52,706,374.4058元(詳附表二所示),有價證券部分共 225,697.9元(詳附表三所示),則抗告人2人上開被扣押之 財產總值,約計52,932,072元,縱加計原審106年1月11日 106年度聲扣字第1號、105年度易字第1030號裁定中所扣押 其附表二所列4部中古汽車,其總值亦顯然遠低於上開犯罪 所得,至為灼然。 (二)至於辯護人於本件之調查程序中辯稱:本件關於抗告人陳淑 珍部分,因陳淑珍犯罪所得不多,故似有超額扣押問題云云 ,惟查,抗告人陳淑珍於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72號賭博案 之準備程序中已供承:伊沒有在私人或公家機關上班,伊夫 妻2人在菜市場租店面賣服飾,一整天都在菜市場,賣服飾 所得供小孩教育費及日常生活費,此部分伊參與比較多,張 慶輝其餘生意部分,伊都未參與等情,核與抗告人張慶輝所 供:我們夫妻二人本來從事成衣業,有在市場開店賣服飾, 店面是承租的。另外投資不動產等情相符(本院卷第147頁 )。而從附表二扣押之不動產中編號9、16、17、18之取得 日期101年、103年,均係在本案犯行期間(100年1月至105 年1月)內,是否係以本案犯罪所得所購?不無疑義;然應 非以抗告人陳淑珍自己勞力或投資所得所購,應係以抗告人 張慶輝之資力所購,較合常情,至為灼然。則抗告人2人屬 於典型之同財共居之夫妻,殆無疑義,此與毒販之共犯間, 除同居之男女外,無何親密之關係者,犯罪所得可(應)區 分者,自不可相提並論。況抗告人陳淑珍於本案賭博犯行, 迭於原審及本院已坦承與抗告人張慶輝共犯(本院卷第136 頁),則原審裁定就抗告人陳淑珍所有如附表二所載之不動 產應予扣押,自無超額扣押之違法可言。 (三)綜上,原審106年1月26日裁定(含106年1月11日、106年1月 25日裁定)就裁定之附表所載抗告人2人之財產所為之扣押 ,既然未超額扣押,尚合乎比例原則,已如前述,自無違法 可言。至於該裁定之主文尚載「於價值新臺幣參億玖仟貳佰 捌拾參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之範圍內」一節,雖與本院前開 (一)所述之見解不同,惟縱於主文內無記載該語,亦無影響 原審所為該扣押裁定之效力,自不待言,申言之,抗告人2 人之犯罪所得究竟若干,自當以被訴之賭博罪案(本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172號)之確定判決認定者為準。是本件抗告 ,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提出總額 │備註 │明細於│ │ │ │ │ │本院卷│ │ │ │ │ │二 │ ├──┼────┼───────┼───────┼───┤ │1 │蔡進煌 │3,037,100 元 │下游組頭:雲地│79頁 │ │ │ │ │105六簡293 │ │ ├──┼────┼───────┼───────┼───┤ │2 │廖麗雲 │31,553,230元 │下游組頭:雲地│105頁 │ │ │ │ │105六簡92 │ │ ├──┼────┼───────┼───────┼───┤ │3 │薛慶宗 │27,791,027元 │下游組頭:雲檢│109頁 │ │ │ │ │106偵1110聲請 │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 │ ├──┼────┼───────┼───────┼───┤ │4 │林鶴連 │9,064,006 元 │下游組頭張妙如│112頁 │ │ │ │ │使用帳戶:雲地│ │ │ │ │ │106六簡306 │ │ ├──┼────┼───────┼───────┼───┤ │5 │許淳惠 │12,250,571元 │幫助賭博:雲地│115頁 │ │ │ │ │106六簡203 │ │ ├──┼────┼───────┼───────┼───┤ │6 │陳瑩玲 │3,078,670 元 │下游組頭洪文忠│124頁 │ │ │ │ │使用帳戶:雲檢│ │ │ │ │ │106偵1192聲請 │ │ │ │ │ │簡易判決處刑書│ │ ├──┼────┼───────┼───────┼───┤ │7 │謝敏勤 │20,702,500元 │賭客:雲地106 │129頁 │ │ │ │ │虎簡64 │ │ ├──┼────┼───────┼───────┼───┤ │8 │劉慧蘭 │15,162,760元 │下游組頭:雲檢│143頁 │ │ │ │ │106偵646起訴書│ │ ├──┼────┼───────┼───────┼───┤ │9 │黃正德 │2,888,984 元 │下游組頭謝明宏│145頁 │ │ │ │ │使用帳戶:台南│ │ │ │ │ │地院105簡717 │ │ ├──┼────┼───────┼───────┼───┤ │11 │枋淑倩 │1,676,478 元 │下游組頭饒孋貞│162頁 │ │ │ │ │使用帳戶:雲地│ │ │ │ │ │106六簡137 │ │ ├──┼────┼───────┼───────┼───┤ │12 │侯家棟 │519,811 元 │下游組頭:雲檢│169頁 │ │ │ │ │106偵1002緩起 │ │ │ │ │ │訴處分書 │ │ ├──┼────┼───────┼───────┼───┤ │13 │饒孋貞 │909,622 元 │下游組頭:雲地│176頁 │ │ │ │ │106六簡137 │ │ ├──┼────┼───────┼───────┼───┤ │14 │鄧美鳳 │1,225,157 元 │賭客:雲地105 │183頁 │ │ │ │ │六簡225 │ │ ├──┼────┼───────┼───────┼───┤ │15 │郭育甄 │272,290 元 │下游組頭:雲地│192頁 │ │ │ │ │105六簡93 │ │ ├──┼────┼───────┼───────┼───┤ │16 │張鄭秀蘭│79,375 元 │下游組頭組頭張│193頁 │ │ │ │ │桂森使用帳戶:│ │ │ │ │ │雲檢106偵983不│ │ │ │ │ │起訴處分書 │ │ ├──┼────┼───────┼───────┼───┤ │17 │林柶栓 │1,020,385 元 │賭客:雲地105 │193頁 │ │ │ │ │六簡188 │ │ ├──┴────┴───────┴───────┴───┤ │ 合計 131,231,966元 │ └───────────────────────────┘ 附表二:不動產扣押部分 ┌──┬───────┬───────────┬───────────────────────────┬──────────┐ │編號│種類/權利範圍 │建物地址、土地地段地號│現值(新臺幣元) │備註 │ │ │/登記原因發生 │(所有權人) │ │ │ │ │日期/登記原因 │ │ │ │ ├──┼───────┼───────────┼───────────────────────────┼──────────┤ │1 │建物/2分之1 │雲林縣○○市○○里○○│171,500×1 =171,5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93.11.16 │路00號(張慶輝) │ │證明書(院卷P63) │ │ │原因:分割繼承│ │ │ │ │ │(聲扣卷p67) │ │ │ │ ├──┼───────┼───────────┼───────────────────────────┼──────────┤ │2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1,120,4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78.4.23 │街00-0號(張慶輝) │ │證明書(院卷P67) │ │ │原因:第一次登│ │ │ │ │ │記(聲扣卷p71) │ │ │ │ ├──┼───────┼───────────┼───────────────────────────┼──────────┤ │3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65(平方公尺)×156200(公告現值)=10,153,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76.7.24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5平方公尺 │ │ │扣卷p5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56,200元/平方公尺│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40,064元/平方公尺 │ ├──┼───────┼───────────┼───────────────────────────┼──────────┤ │4 │土地/100分之15│雲林縣○○市○○段 │13(平方公尺)×88750(公告現值)×( 15/100)=173,062.5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77.6.23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7)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3平方公尺 │ │ │扣卷p57)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88,75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20,400元/平方公尺 │ ├──┼───────┼───────────┼───────────────────────────┼──────────┤ │5 │土地/2分之1 │雲林縣○○市○○段 │100(平方公尺)×54375(公告現值)×(1/2)=2,718,75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4.2.2 │0000-0000號(張慶輝) │ │P89) │ │ │原因:分割繼承│ │ │面積:100平方公尺 │ │ │(聲扣卷p6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54,375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2,520元/平方公尺 │ ├──┴───────┴───────────┴───────────────────────────┴──────────┤ │ 張慶輝不動產部分合計: 14,336,712.5元 │ ├──┬───────┬───────────┬───────────────────────────┬──────────┤ │6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76,6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未為保存登記│○路00號(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65) │ │ │(聲扣卷p75) │ │ │ │ ├──┼───────┼───────────┼───────────────────────────┼──────────┤ │7 │建物/全部 │雲林縣○○市○○里○○│276,9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91.12.5 │路0巷00號(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71) │ │ │原因:買賣(聲 │ │ │ │ │ │扣卷p117) │ │ │ │ ├──┼───────┼───────────┼───────────────────────────┼──────────┤ │8 │建物/全部 │桃園市○○區○○里○○│510,100元 │106年8月22日桃園市政│ │ │100.1.18 │○街00巷00號00樓之0(陳│ │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 │ │原因:贈與(聲 │淑珍) │ │<桃稅楊字第 │ │ │扣卷p153) │ │ │0000000000號>函(院卷│ │ │ │ │ │P77) │ ├──┼───────┼───────────┼───────────────────────────┼──────────┤ │9 │建物/全部 │臺中市○○區○○里○○│1,077,800元 │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 │ │103.4.11 │路000號0樓之0(陳淑珍) │ │證明書(院卷P87) │ │ │原因:買賣(聲 │ │ │ │ │ │扣卷p137) │ │ │ │ ├──┼───────┼───────────┼───────────────────────────┼──────────┤ │10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123.04(平方公尺)×82000(公告現值)=10,089,28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1.10.29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1)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23.04平方公尺│ │ │扣卷p113)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82,0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1,360元/平方公尺 │ ├──┼───────┼───────────┼───────────────────────────┼──────────┤ │11 │土地/43200分之│雲林縣○○市○○段○○│432(平方公尺)×29251(公告現值)×(1737/43200)=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737 │○段0000-0000號(陳淑珍│508,089.87元 │P93) │ │ │88.10.30 │) │ │x面積:432平方公尺 ││ │ │原因:買賣(聲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扣卷p81) │ │ │:29,251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3,058.04元/平方公尺 │ ├──┼───────┼───────────┼───────────────────────────┼──────────┤ │12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60(平方公尺)×28500(公告現值)=1,710,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1.12.5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0平方公尺 │ │ │扣卷p105)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8,5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720元/平方公尺 │ ├──┼───────┼───────────┼───────────────────────────┼──────────┤ │13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140.25(平方公尺)×82000(公告現值)=11,500,5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95.2.6 │○段0000-0000號(陳淑珍│ │P9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60平方公尺 │ │ │扣卷p109)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8,5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720元/平方公尺 │ ├──┼───────┼───────────┼───────────────────────────┼──────────┤ │14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63(平方公尺)×27746(公告現值)=1,747,998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81.11.5 │○○○段0000-0000號(陳│ │P99) │ │ │原因:買賣(聲 │淑珍) │ │面積:63平方公尺 │ │ │扣卷p79)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27,746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4,139.2元/平方公尺 │ ├──┼───────┼───────────┼───────────────────────────┼──────────┤ │15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53(平方公尺)×12000(公告現值)=636,000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81.11.5 │○○○段0000-0000號(陳│ │P101) │ │ │原因:買賣(聲 │淑珍) │ │面積:53平方公尺 │ │ │扣卷p77)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2,0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2,160元/平方公尺 │ ├──┼───────┼───────────┼───────────────────────────┼──────────┤ │16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19.05(平方公尺)×14300(公告現值)=272,415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01.11.7 │0000-0000號(陳淑珍) │ │P103)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19.05平方公尺 │ │ │扣卷p121)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4,3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600元/平方公尺 │ ├──┼───────┼───────────┼───────────────────────────┼──────────┤ │17 │土地/全部 │雲林縣○○市○○段 │422.43(平方公尺)×14300(公告現值)=6,040,749元 │地價公務用謄本(院卷 │ │ │101.11.7 │0000-0000號(陳淑珍) │ │P105) │ │ │原因:買賣(聲 │ │ │面積:422.43平方公尺│ │ │扣卷p125) │ │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 │ │ │ │ │:14,3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年1月申報地價: │ │ │ │ │ │1,600元/平方公尺 │ ├──┼───────┼───────────┼───────────────────────────┼──────────┤ │18 │土地/10000分之│臺中市○○區○○段 │589.17(平方公尺)×94873(公告現值)×(636/10000)= │台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 │ │636 │000-0000 號(陳淑珍) │3,555,006.296元 │106年8月21日<中興第 │ │ │103.4.11 │ │ │所三字第1060008172號│ │ │原因:買賣(聲 │ │ │>函(院卷P55);土地登│ │ │扣卷p133) │ │ │記謄本(聲扣卷P133) │ │ │ │ │ │面積:589.17平方公尺│ │ │ │ │ │106 年土地公告現值:│ │ │ │ │ │94,873 元/平方公尺 │ │ │ │ │ │105公告地價: │ │ │ │ │ │15,384元/平方公尺 │ ├──┼───────┼───────────┼───────────────────────────┼──────────┤ │19 │土地/100000分 │桃園市○○區○○段 │17892.31(平方公尺)×14700(公告現值)×(140/100000)=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 │ │之140 │0000-0000號(陳淑珍) │368,223.7398元 │106年8月17日<楊地價 │ │ │100.1.18 │ │ │字字第1060017921號> │ │ │原因:贈與(聲 │ │ │函(院卷P57);土地登 │ │ │扣卷p151) │ │ │記謄本(聲扣卷P151) │ │ │ │ │ │面積:17892.31平方公│ │ │ │ │ │尺 │ │ │ │ │ │106年土地公告現值: │ │ │ │ │ │14,700元/平方公尺 │ │ │ │ │ │105申報地價:2,480元│ │ │ │ │ │/平方公尺 │ ├──┴───────┴───────────┴───────────────────────────┴──────────┤ │ │ │ 陳淑珍不動產部份合計:38,369,661.9058元 │ ├─────────────────────────────────────────────────────────────┤ │ 張慶輝、陳淑貞兩人合計現值: 52,706,374.4058元 │ └─────────────────────────────────────────────────────────────┘ 附表三:張慶輝持有證券總價值 ┌─┬───┬──────────┬──┬───┬────┐ │編│證券代│證券名稱 │持有│106年8│總價值 │ │號│號 │ │股數│月21日│ │ │ │ │ │ │每股收│ │ │ │ │ │ │盤價( │ │ │ │ │ │ │本抗卷│ │ │ │ │ │ │第75頁│ │ │ │ │ │ │) │ │ ├─┼───┼──────────┼──┼───┼────┤ │1 │1907 │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1000│11.20 │11,200元│ │ │ │限公司 │ │元 │ │ │ │ │ │ │ │ │ ├─┼───┼──────────┼──┼───┼────┤ │2 │28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68 │16.30 │9,258.4 │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3 │2882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555 │48.05 │26,667.7│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4 │2891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208 │19.45 │4,045.6 │ │ │ │有限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5 │2892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353 │19.10 │6,742.3 │ │ │ │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6 │5880 │合作金庫金誠控股股份│549 │15.65 │8,591.85│ │ │ │有限公司 │ │元 │元 │ │ │ │ │ │ │ │ ├─┼───┼──────────┼──┼───┼────┤ │7 │8103 │瀚荃股份有限公司 │5280│30.15 │159,192 │ │ │ │ │ │元 │元 │ ├─┴───┴──────────┴──┴───┴────┤ │ 合計 225,697.9元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08 409 410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418 419 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