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陳蔡秀珠
黃鈺婷
黃郁雯
上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李季錦
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被上訴人 劉達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蔡秀珠、黃鈺婷、黃郁雯因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達仁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上訴人於
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臺灣
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林惠如、劉達仁以共同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
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
聲請供擔保准為假執行。
因原審法院就被上訴人劉達仁被訴
犯行判決無罪,而
駁回上訴人
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含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刑案部分亦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88
號撤銷改判有罪。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