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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陳蔡秀珠        黃鈺婷        黃郁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季錦律師上訴人   台灣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惠如 被上訴人   劉達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陳蔡秀珠、黃鈺婷、黃郁雯因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達仁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臺灣 利福特企業有限公司、林惠如、劉達仁以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供擔保准為假執行。 因原審法院就被上訴人劉達仁被訴犯行判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 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含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刑案部分亦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88 號撤銷改判有罪。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