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st4106,附民,26,20170224,1,TNHM1062O00O_001.pdf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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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6 年度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曄蓉       郭家樺(原名郭淑如)       黃梅蘭 被   告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高賢蒝       卓銀香       張荳樺       卓惠蓉       黃紹洸 被   告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暨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被告等則未提出書 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 三、經查,原告等就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 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對被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繫屬本院 ,此有本院收狀章可按。然系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6日辯論終結,從而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已逾前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之期間限制。是以原告 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依 上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 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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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