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陳曄蓉
郭家樺(原名郭淑如)
黃梅蘭
被 告 吳宇勝(原名吳顯庭)
高賢蒝
卓銀香
張荳樺
卓惠蓉
黃紹洸
被 告 鋒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亮勛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5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
暨其陳述詳如附件所示。被告等則未提出書
狀,亦未作何陳述。
二、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
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
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法院認為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 條第1 項
亦有明定。
三、經查,原告等就本院105 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3號違反銀行法
等案件(下稱系爭
刑事案件),對被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於民國106 年2 月22日繫屬本院
,此有本院收狀章
可按。然系爭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6
年2 月16日
辯論終結,從而原告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已逾前述「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之
期間限制。是以原告
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依
上規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敘
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上
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