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7號
106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綠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清
原 告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訴訟代理人 鄧君旭
被 告 陳信志
被 告 謝鎮陽
上列被告等因106 年度
上訴字第363 、364 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