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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上訴字第 123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翰       李明穎       杜冠德       廖頡       林政慰       陳忠毅       楊馮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066、3189、 3245號;併辦案號:同署106年度偵字第353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緣豬環狀病毒第二型(PCV2)盛行於臺灣地區,將導致豬隻 罹患豬環狀病毒症,而INGELVAC CIRCOFLEX(百靈佳豬環狀 病毒感染症基因重組不活化疫苗)為動物用藥品,係德商百 靈佳殷格翰國際公司、德商百靈佳殷格翰獸用藥品公司、德 商百靈佳殷格翰製藥資合有限公司生產之藥品,在臺灣地區 之代理廠商為臺灣百靈佳殷格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靈佳 公司),係我國主管機關以動物藥入字第6783號核准登記之 動物用藥品,總經銷商則為經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經農公 司)。被告李明翰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沈恒毅(由 本院另行審理)非原廠疫苗經銷商即經農公司之人員,亦明 知其以每瓶新臺幣(下同)3500至3600元(即每劑70至72元 )向沈恒毅購入之疫苗價格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 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 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 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或轉讓與 他人,且依被告李明翰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 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 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 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A所示之時間, 將附表A所示數量之偽原廠疫苗,以附表A所示之價格,販賣 或轉讓予附表A所示之人,被告李明翰因而獲得923萬1900元 之犯罪所得(計算式:以附表A所示之價格乘以數量之總和 )。 ㈡被告李明穎為被告李明翰之弟,從事販賣動物用飼料業,明 知其自被告李明翰受讓之上開疫苗,為被告李明翰以顯然低 於經農公司售價(即每瓶3750元)之每瓶3500至3600元價格 購入,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 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 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 且依被告李明穎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而偽疫 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 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 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親自 或促其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兄即被告李明翰查證,逕於 民國106年2月至3月間,將共計200瓶之偽疫苗,以每瓶3500 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養殖豬業之張勝明, 被告李明穎因而獲得70萬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 以200瓶)。 ㈢被告杜冠德從事販賣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 70元)向沈恒毅購入之上開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 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 、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 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 予他人,且依被告杜冠德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 ,從事販賣藥品業,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 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 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 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B所示之時間,將附 表B所示數量之偽疫苗,以附表B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B 所示之人,推估被告杜冠德因而獲得309萬6000元之犯罪所 得(計算式:以附表B所示之價格乘以數量之總和)。 ㈣被告廖頡從事養殖豬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 元)向被告沈恒毅購入之上開疫苗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 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 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 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 他人,且依被告廖頡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 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 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 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 竟疏未注意,逕於106年1月間,將20瓶之偽原廠疫苗,以每 瓶3500元(即每劑70元)之價格,販賣予從事販賣動物用藥 品業之被告林政慰,被告廖頡因而獲得7萬元之犯罪所得 (計算式:3500元乘以20瓶)。 ㈤被告林政慰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 即每劑70元)向被告廖頡購入之上開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 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 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 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 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林政慰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 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 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 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 ○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疏未注意,逕於106年1 月間,將6瓶之偽原廠疫苗,以每瓶3500元(即每劑70元) 之價格,販賣予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之賴永富,被告林政 慰因而獲得2萬1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500元乘以6瓶 )。 ㈥被告陳忠毅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業,明知其以每瓶3500元至 3600元(即每劑70元至72元)向被告沈恒毅及李明翰購入之 上開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 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 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 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與他人,且依被告陳忠 毅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從事販賣動物用藥品 業,而偽原廠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 疫苗具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 詢疫苗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況,竟疏未注意,逕於附表C所示之時間,將附表C所示數量 之偽原廠疫苗,以附表C所示之價格,販賣予附表C所示之人 ,推估陳忠毅因而獲得134萬元至235萬5000元之犯罪所得( 計算式:以附表C所示之價格乘上數量之總和)。 ㈦被告楊馮傑從事養豬業,明知其以每瓶3600元(即每劑72元 )向被告陳忠毅購入之上開疫苗售價顯然低於經農公司之售 價每瓶3750元,原應注意查證疫苗來源,並應觀察瓶身外觀 、中英文貼紙字樣是否與原廠疫苗相同,及中英文貼紙上所 載之疫苗批號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准上市後,始得將疫苗販賣 予他人,且依被告楊馮傑為智識、感官能力皆正常之成年人 ,而偽疫苗之瓶底外觀及中英文貼紙上之字體與原廠疫苗具 有肉眼得辨識之差異,又主管機關設有供不特定人查詢疫苗 批號是否經核准上市○○道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況,竟 疏未注意,逕於106年2、3月間,將20瓶之偽疫苗,以每瓶 3600元(即每劑72元)之價格,販賣予陳博裕,被告楊馮傑 因而獲得7萬2000元之犯罪所得(計算式:3600元乘上20瓶 )。 ㈧因認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 毅、楊馮傑均涉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3項、第1 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等語。 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知無罪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 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同法第154條第2項亦有明 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 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 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 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 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 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 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 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 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 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 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 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 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 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 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 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 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 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將他人產品抽換 或摻雜者;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 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 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經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2款、第 19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 、陳忠毅、楊馮傑等人涉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 3項、第1項之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嫌,無非係以李明翰、 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之 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王耀麟(由本院另行審理)在警詢及 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技正郭維在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政哲在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即全多運印刷代工廠老闆娘詹逸焄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 述、證人即弘達印刷文具行負責人蔡宗崑在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余慶林、許銘芳、黃啟忠、張嘉澄、王耀禧、張勝明、 謝雨汎、林奕先、賴永富、廖泰焜、蘇麗選、陳博裕、許志 興、張東樺、張訓誠、林秀紅等人在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在 卷可佐,並有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年3月20日裕興字第 0000000A002號函1份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8張、證人吳 政哲106年3月22日庭呈之出貨單1張、王耀麟之雲林縣土庫 鎮農會存簿封面影本、郵局存簿內頁影本及代收票據明細、 郵政儲金託收票據收據各1份、發票人為沈恒毅之支票影本 共6張、沈恒毅之入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紀錄 表)1份、沈恒毅之出貨紀錄表(標題為:精液供應推廣記 錄表)1份、沈恒毅販賣偽原廠疫苗予吳臣、李明翰、陳 忠毅之單據數張、李明翰於106年3月25日庭呈之106年3月23 日至25日間與沈恒毅之LINE通聯紀錄、通話紀錄翻拍畫面共 6張、證人林奕先106年3月31日提供之豬隻顫抖死亡照片2張 及死亡紀錄5份、王耀麟以LINE通訊軟體寄送與全多運印刷 代工廠之合格封緘影像樣本1張、確認後指定下單之合格封 緘影像2張、經農公司空白出貨單影像1張、全多運印刷代工 廠負責人劉登基之三信商業銀行存摺影本1份、王耀麟手寫9 組批號及有效期限之影像翻拍照片1張、原廠疫苗中文貼紙 之影像、中英文貼紙初稿之翻拍照片3張、王耀麟與證人蔡 宗崑(105年11月1日至106年2月8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翻拍畫面共8張、王耀麟手機購買空瓶等物之網頁訊息 翻拍照片微信頁面翻拍照片共5張、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 物防疫檢疫局(下稱動檢局)106年3月27日防檢一字第1061 404785號函暨其附件資料共4件(裕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06 年3月20日函暨附件真假疫苗對照照片、案發經過說明、動 植物防疫檢疫局動物用生物藥品檢驗綜合服務網逐批檢驗進 度查詢之網頁翻拍、動檢局出具之鑑別結果判定書等資料) 、林政慰交付予廖頡之支票票根影本1張、動檢局106年4 月25日防檢一字第1061406616號函1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家畜衛生試驗所(下稱家畜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 6年4月14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38號函暨其附件抗原相對效 價試驗結果1份、家畜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6年4月 18日藥檢生字第1062556740號函暨其附件無菌試驗結果1份 、李明翰提供之進貨紀錄表共8張、李明翰提供之出貨紀錄 表共26張、證人蔡宗崑提出之說明文件暨其附件、王耀麟手 寫3組批號及有效期限原本之影像翻拍照片1張、證人蘇麗選 郵寄更正說明書1份及附件、證人張輝正向杜冠德購買偽疫 苗之收據(估價單)共21張、豬隻相關疫苗查詢-豬環狀病 毒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共4頁、家畜試驗所李淑慧等人著之 「綜論豬第二型環狀病毒全球疫情及疫苗使用狀況」文章1 份、經農公司網站(產品:百靈佳-豬隻疫苗查詢)網頁列 印資料共2頁、動檢局動物用藥品資訊服務網--(聯絡窗口 查詢)之網頁查詢列印資料2頁、沈恒毅與杜冠德之LINE通 話紀錄翻拍照片、原審106聲搜字254號搜索票、雲林縣警察 局虎尾分局(106年3月22日)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收據各1份、法務部調查局職務報告暨附件沈恒毅106 年3月21日談話紀錄1份、雲林縣警察局106年4月12日雲警鑑 字第1060013842號函暨其附件「雲林縣警察局鑑識科「刑事 實驗室」實驗紀錄」1份、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106年4月11 日雲動防四字第1060002600號函1份暨其附件(證人賴永富 之雲林縣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談話紀錄、封存清冊及動物 用藥品保管切結書、提供之相關照片資料)、證人賴永富提 供被告林政慰回收藥品退回之支票1張(面額29100元)、林 政慰與證人吳政哲於106年4月6日之手機LINE通訊紀錄翻拍 照片共14張、動檢局106年4月28日防檢一字第1061471468號 函暨其附件(「經農公司經理郭晉禾君」之談話紀錄1份、 現場偽造之空瓶1瓶暨其照片2張)1份、百靈佳豬環狀病毒 疫苗瓶身之標籤影本共3張、證人蘇麗選提供之百靈佳豬環 狀病毒疫苗1瓶、證人林秀紅庭呈之手寫之購買開票、付現 紀錄影本1張、證人謝雨汎提供之他人委託其調疫苗之聲明 書共3份、證人謝雨汎提供之李明翰提供之其購買單據及記 錄數張及李明翰轉傳沈恒毅傳送之經農公司出貨單之LINE對 話紀錄1份、李明翰提出之沈恒毅販賣予其之百靈佳環狀疫 苗簽單數張、李明翰提出之沈恒毅販賣之百靈佳環狀疫苗及 彰化百靈佳經銷商處取得之百靈佳環狀疫苗比較照片2張附 卷可稽,另有扣案之偽疫苗與原廠疫苗空瓶、假疫苗4瓶、 估價單1包等證據為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 毅、楊馮傑等人均承認有將偽原廠疫苗出售或轉讓予起訴書 所記載之人等語,然均堅決否認有何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被 告李明翰辯稱:不知疫苗是偽造的,有跟同案被告沈恒毅確 認過貨源,他有給我看吳政哲的出貨單,疫苗也有合格封緘 、雙墊片跟批號,我不知道是偽造的等語;被告李明穎辯稱 :我是飼料業務,客戶需要疫苗,我只是做客戶服務,我沒 有賺錢,也不知道是假的疫苗等語;被告杜冠德辯稱:被告 王耀麟仿冒的疫苗真的很像原廠的,我真的無法分辨等語; 被告廖頡辯稱:我是從事養豬業,我沒有賣過疫苗,我不 知道這是假的,如果我知道就不會注射在自己的豬隻上,而 且是林政慰要我幫他叫的,林政慰開的支票也是沈恒毅拿走 等語;被告林政慰辯稱:我跟廖頡拿20瓶原廠疫苗,廖 頡說是跟吳政哲團購的,我拿20瓶之後施打了14瓶,賴永富 問我疫苗來源,並請我幫他買,我就把6瓶疫苗轉讓給賴永 富,而且這些疫苗跟真的很像,無從比對分辨等語;被告陳 忠毅辯稱:我雖然是從事動物用藥的業務,但我不是百靈佳 疫苗的銷售人員,真的無法從外觀辨識真假,我們都是看外 觀有無政府標誌,拿給客戶也沒有人發現是假的,事發後才 發現有問題等語;被告楊馮傑辯稱:我有在水林鄉養豬,我 有問李先生(指李明翰)說疫苗為什麼這麼便宜,說有團購 也是現金價,後來遇到陳博裕,他問我有沒有疫苗並託我拿 1000劑,我如果知道疫苗有問題,我不會拿自己的豬開玩笑 ,而且我也沒有賺價差,更何況我自己的豬打了都沒問題, 為什麼我還要查批號等語。 五、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 楊馮傑在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有販賣同案 被告王耀麟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起訴書所示之人,並有上開證 據資料可以佐證,均信為真實。惟應審究者為:被告李明 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 人是否確實有違反上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定之注意義務 而過失販賣偽造之原廠疫苗。經查: ㈠被告李明翰部分: ⒈被告李明翰係以販賣動物用藥品為業,其在警詢、偵查及 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A所示之人, 此有被告李明翰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 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其有向沈恒毅要原廠經銷商的出貨 單,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李明翰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非少(如附表A所 示),經被告李明翰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謝雨汎等如附表 A所列之人在警詢、偵查中證述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 實,而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 業者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 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 此見同條第4項規定自明。 ⒊又被告李明翰原本係向吳政哲購買原廠疫苗,後改向沈恒 毅購買,原本向吳政哲購得之價格為每劑75元,而向沈恒 毅購買之價格為每劑70元,與原廠售價一劑75元相差約5 元,價差約7%,若以被告李明翰大量採購而言,7%的價差 ,尚非顯不合理。且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 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 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原審審理中證述綦詳(見原審卷 三第86至87頁),而被告李明翰在審理中自陳其認為疫苗 均購自經農公司經銷商吳政哲,但因為之前都是跟吳政哲 進貨,所以沒有跟他進貨之後也不好意思直接向吳政哲確 認等語,雖此部分被告李明翰未提供書面紀錄可資證明, 然於被告李明翰發現豬農豬隻暴斃後,沈恒毅隨即傳送多 張經農公司出貨單照片,可見沈恒毅應於案發前即有告知 被告李明翰所購買之原廠疫苗係由經農公司經銷商出貨, 所以待被告李明翰告知疫苗造成客戶豬隻死亡等情後,沈 恒毅就馬上提供經農公司出貨單,向被告李明翰證明其販 售之疫苗來源,因此,堪認被告李明翰本即有確認由沈恒 毅處所取得之疫苗源自證人即經銷商吳政哲,是被告李明 翰既確認疫苗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即使未留存書面 紀錄,仍難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㈡被告李明穎部分: ⒈被告李明穎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轉讓原廠疫苗 予張勝明之事實,然否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犯行, 辯稱係原價賣給張勝明,我是賣飼料的業務,因為客戶問 有沒有疫苗,我只是服務而已等語。被告李明穎上開供述 核與證人張勝明在偵查中之證述(見偵2066卷一第47頁至 第51頁)以及被告李明翰在警詢、偵查、審理中之供述相 符,應堪信為真實。 ⒉查被告李明穎未賺取差價,並非基於販賣之意思出售偽造 之原廠疫苗予張勝明,應係轉讓動物用偽藥,先予敘明。 且被告李明穎只有轉讓偽造之原廠疫苗予張勝明1人,數 量亦僅有200瓶,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認其所負 注意義務僅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即可,而同案被告王耀麟 偽造之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 從一望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 綦詳並說明如上,是被告李明穎無從分辨,尚難認有何過 失可言,無從逕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㈢被告杜冠德部分: ⒈被告杜冠德係動物用藥品公司業務,其在警詢、偵查及審 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B所示之人,此 有被告杜冠德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 部分有何過失,辯稱其有向同案被告沈恒毅要原廠經銷商 的出貨單,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 等語。 ⒉查被告杜冠德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非少(如附表B所 示),經被告杜冠德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蘇麗選在警詢、 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2066卷三第13至14頁、第18至19頁 ),此部分應堪信為真實,而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 規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所陳列或販賣之動物用藥品, 須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並以 能證明其來源者為限,此見同條第4項規定自明。 ⒊又被告杜冠德係以每劑72元向同案被告沈恒毅購買偽造之 原廠疫苗,而證人吳政哲出售之原廠疫苗價格為每劑75元 ,是被告杜冠德購買偽造原廠疫苗價格與原廠疫苗售價相 差約為一劑3元,價差約4%,若以被告杜冠德大量採購而 言,4%的價差,並非顯不合理。且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 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 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 說明如上,而被告杜冠德在105年3月間即有向沈恒毅確認 疫苗來源,沈恒毅亦告知係原廠原貨並傳送出貨單照片為 證,此有被告杜冠德與沈恒毅LINE通訊軟體畫面翻拍照片 1張(見偵2066卷三第53頁正反面)在卷可佐,是應認被 告杜冠德有確認由沈恒毅處所取得之疫苗源自動物用藥品 販賣業者,並能證明其來源,尚難認有何過失販賣動物用 偽藥犯行。 ㈣被告廖頡部分: ⒈被告廖頡係豬隻養殖戶,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 承有因被告林政慰之委託向沈恒毅訂購原廠疫苗1000劑, 並告以每劑70元等情,此有被告廖頡歷次筆錄可佐,與 被告林政慰、沈恒毅歷次證述均相符,應堪信為真實。而 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不是販賣, 只是幫被告林政慰叫貨,他開的支票也是沈恒毅拿走了等 語。 ⒉查被告廖頡只有交付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被告林政慰1人 ,數量亦僅有20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同案 被告沈恒毅在原審審理中供稱:廖頡沒有跟我拿疫苗, 我是把疫苗放在廖頡的冰箱裡,他再拿給林政慰等語( 見原審卷三第416頁);被告林政慰在原審審理中供稱: 我去廖頡那裡坐,討論用什麼疫苗,他就說是跟他同學 (指沈恒毅)拿的,因為他有在施打,所以我拿回去也是 我自己打,每劑70元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06頁),與被 告廖頡辯稱僅係替被告林政慰叫貨,並未賺取差價等語 相符,是被告廖頡既未賺取差價,且係由被告沈恒毅將 疫苗自行放入冰箱,再由被告廖頡通知被告林政慰前往 取貨,顯然被告廖頡僅係代被告林政慰與沈恒毅聯繫, 至多擔任轉交偽造原廠疫苗及被告林政慰購買疫苗之款項 之角色,與其他被告先行訂貨後轉讓或轉售之行為有別, 實難認被告廖頡有何販賣或轉讓偽造動物用藥品之犯行 ,是難以過失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等罪相繩。 ㈤被告林政慰部分: ⒈被告林政慰係販售動物營養添加物之業務,其在警詢、偵 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賴永富,此有 被告林政慰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 分有何過失,辯稱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 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林政慰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僅有6瓶,應非屬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規定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 證人賴永富在審理中證稱:被告林政慰有提供百靈佳公司 之出貨單,每次都有附,我用肉眼無法分辨真的疫苗跟假 的疫苗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7頁),顯見被告林政慰既有 交付予證人賴永富經農公司出貨單,其亦認為所販售之疫 苗係自經農公司進貨無疑。再參以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 疫苗與原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 即知為偽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 說明如上,可見被告林政慰無從分辨偽造之原廠疫苗,應 尚難認有何過失,亦難僅因被告林政慰有販賣偽造原廠疫 苗,即以過失販賣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㈥被告陳忠毅部分: ⒈被告陳忠毅係進口動物用藥品代理商之業務,其在警詢、 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附表C所示 之人,此有被告陳忠毅歷次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 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稱:我本來是向我姊夫即被告 李明翰拿原廠疫苗,後來知悉其貨源是沈恒毅,為求快速 ,就自行向沈恒毅購買原廠疫苗,而且肉眼根本無法分辨 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陳忠毅販售之偽造原廠疫苗數量非少(如附表C所 示),經被告陳忠毅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許志興、證人即 被告楊馮傑在警詢、偵查中證述綦詳,此部分應堪信為真 實,然被告陳忠毅係以進價每劑72元出售予被告楊馮傑、 許志興,此有證人許志興在偵查中證述(見偵2066卷三第 70頁至第73頁)及被告楊馮傑在歷次供述中陳述綦詳,雖 證人許志興稱有補貼被告陳忠毅油資,大概每劑給陳忠毅 72元至75元不等,然不能因證人許志興自願補貼被告陳忠 毅油資,而認被告陳忠毅即有販賣動物用藥之意圖,是仍 應認被告陳忠毅係轉讓動物用偽藥,並非動物用藥品販賣 業者,而被告陳忠毅既未營利,應認其應負之注意義務與 管理自己事務相同。而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廠 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造 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 是被告陳忠毅無從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不能僅因 被告陳忠毅有轉讓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過失販賣或轉 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㈦被告楊馮傑部分: ⒈被告楊馮傑係豬隻養殖戶,其在警詢、偵查及審理中均坦 承有出售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陳博裕,此有被告楊馮傑歷次 筆錄可佐,然其否認就販賣動物用偽藥部分有何過失,辯 稱肉眼也分辨不出來偽造疫苗跟原廠疫苗的差別等語。 ⒉查被告楊馮傑未賺取差價,顯非基於販賣之意思出售偽造 之原廠疫苗,應係轉讓動物用偽藥,先予敘明。且被告楊 馮傑只有轉讓偽造之原廠疫苗予陳博裕1人,數量亦只有 20瓶,應非屬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其應負之注意義務應 與管理自己事務相同。而同案被告王耀麟偽造之疫苗與原 廠疫苗若非同時真假比對,單以肉眼係無從一望即知為偽 造之疫苗,此經證人吳政哲在審理中證述綦詳並說明如上 ,是被告楊馮傑無法分辨,尚難認有何過失可言,亦無從 僅因被告楊馮傑有轉讓偽造原廠疫苗等情,即以過失販賣 或轉讓動物用偽藥罪相繩。 六、綜上所述,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 、陳忠毅、楊馮傑等人雖均有販賣、轉讓同案被告王耀麟所 偽造之原廠疫苗,然因其等已注意該偽造之原廠疫苗有雙墊 片、封緘及批號,雖然檢察官認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 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均未查詢該批號是否 為真,就此部分有過失,然縱使係販賣動物用藥品之人,亦 難就每次進貨之藥品均逐筆查詢批號,更何況被告等人多非 動物用藥品之業務,或僅為服務客戶性質而未賺取價差,是 要求被告等人負擔此等注意義務,似有過苛。而同案被告王 耀麟於出貨時有附上經農公司出貨單,又悉心製作與原廠包 裝相同之雙墊片、封緘及印製合格批號,連經銷原廠疫苗多 年之證人吳政哲亦無從分辨,此有證人吳政哲之證述及王耀 麟之供述可佐,是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 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無法分辨偽造之原廠疫苗,尚 難認有何過失。至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 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所購得之偽造原廠疫苗價格自 70元至72元1劑,與經銷商出售之74元至75元一劑價差不大 ,已如上述,是被告李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 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相信同案被告沈恒毅自王耀麟處 取得之疫苗為原廠疫苗,已如上述,尚難認其等有違反上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所規定之注意義務而過失販賣偽造原廠疫 苗之情形。本案依檢察官提出之證據及證明方法,就被告李 明翰、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 等人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犯行,均尚有合理懷疑存在,揆 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李明翰、李 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有利 之認定,原審諭知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檢 察官上訴意旨雖以:實務對於販售、轉讓動物疫苗之人,其 所應負擔之注意義務為何,未有一致之見解,然疫苗之施打 ,關係傳染病之防疫,對於禽畜產業界之影響不可謂不大, 若未賦予販售或轉讓者較重之注意義務,亦有可能導致整個 產業界瓦解之危機,是販售或轉讓他人疫苗之人,若未具備 相當之知識或專業,隨意將疫苗販售或轉讓他人,卻事後以 自身無相關之專業、業界習慣就是如此等詞置辯,是相當不 負責任之做法,且過失犯不就是為了處罰自身之不嚴謹行為 造成他人之損害嗎云云。惟查,本件無從認定被告李明翰、 李明穎、杜冠德、廖頡、林政慰、陳忠毅、楊馮傑等人對 於販賣、轉讓同案被告王耀麟所偽造之原廠疫苗具有過失, 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因此,檢察官執上開事由指摘原判決 不當請求本院撤銷改判云云,應非可採。綜上所述,本件起 訴書所列證據及卷內訴訟資料,經本院逐一剖析,參互審酌 ,仍無從獲得被告等人有罪心證,均如前述,檢察官提起本 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送原審法院併案審理之106年 度偵字第3530號案卷,就被告李明翰、李明穎二人部分,因 本案既為被告李明翰、李明穎二人無罪之諭知,則併辦意旨 書所指與本案為同一案件關係,即無由附麗,此部分應退回 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郭智安提起公訴,檢察官何金陞移送併辦 ,檢察官黃朝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A(即原判決附表二,李明翰販賣或轉讓動物用偽藥數量一 覽表) ┌──┬────┬───────┬─────────┬──┬──────┐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 │ ├──┼────┼───────┼─────────┼──┼──────┤ │1 │謝雨汎 │105年8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80 │$288,000 │ ├──┼────┼───────┼─────────┼──┼──────┤ │2 │謝雨汎 │105年9月1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3 │謝雨汎 │105年10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4 │謝雨汎 │105年10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5 │謝雨汎 │105年10月1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6 │謝雨汎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 │ ├──┼────┼───────┼─────────┼──┼──────┤ │7 │謝雨汎 │105年10月28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8 │謝雨汎 │105年11月10日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 │ ├──┼────┼───────┼─────────┼──┼──────┤ │9 │謝雨汎 │105年11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0 │謝雨汎 │105年12月6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1 │謝雨汎 │105年12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6 │$21,600 │ ├──┼────┼───────┼─────────┼──┼──────┤ │12 │謝雨汎 │106年1月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3 │謝雨汎 │106年1月19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4 │謝雨汎 │106年2月16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5 │謝雨汎 │106年3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6 │謝雨汎 │106年3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80 │$288,000 │ ├──┼────┼───────┼─────────┼──┼──────┤ │17 │謝雨汎 │106年3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8 │謝雨汎 │106年3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①編號1-18部分,販售與謝雨汎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536瓶,合計金額 │ │ $1,929,600元 │ ├──┬────┬───────┬─────────┬──┬──────┤ │19 │陳忠毅 │105年3月15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0 │陳忠毅 │105年3月17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 │21 │陳忠毅 │105年4月19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2 │陳忠毅 │105年5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130 │$468,000 │ ├──┼────┼───────┼─────────┼──┼──────┤ │23 │陳忠毅 │105年5月16日 │3600元(每劑72元)│16 │$57,600 │ ├──┼────┼───────┼─────────┼──┼──────┤ │24 │陳忠毅 │105年5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 │25 │陳忠毅 │105年6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26 │陳忠毅 │105年6月17日 │3600元(每劑72元)│100 │$360,000 │ ├──┼────┼───────┼─────────┼──┼──────┤ │27 │陳忠毅 │105年7月20日 │3600元(每劑72元)│110 │$396,000 │ ├──┼────┼───────┼─────────┼──┼──────┤ │28 │陳忠毅 │105年7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29 │陳忠毅 │105年11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②編號19-29 部分,販售與陳忠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36 瓶,合計金額│ │ $2,289,600元 │ ├──┬────┬───────┬─────────┬──┬──────┤ │30 │余慶林 │105年11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48 │$172,800 │ ├──┼────┼───────┼─────────┼──┼──────┤ │31 │余慶林 │105年11月30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2 │余慶林 │105年12月27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3 │余慶林 │106年1月12日 │3600元(每劑72元)│48 │$172,800 │ ├──┼────┼───────┼─────────┼──┼──────┤ │34 │余慶林 │106年1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96 │$345,600 │ ├──┼────┼───────┼─────────┼──┼──────┤ │35 │余慶林 │106年3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46 │$165,600 │ ├──┴────┴───────┴─────────┴──┴──────┤ │③編號30-35 部分,販售與余慶林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30 瓶,合計金額│ │ $1,548,000元 │ ├──┬────┬───────┬─────────┬──┬──────┤ │36 │林奕先 │105年11月30日 │3700元(每劑74元)│4 │$14,800 │ ├──┼────┼───────┼─────────┼──┼──────┤ │37 │林奕先 │105年12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2 │$7,400 │ ├──┼────┼───────┼─────────┼──┼──────┤ │38 │林奕先 │106年1月10日 │3700元(每劑74元)│2 │$7,400 │ ├──┼────┼───────┼─────────┼──┼──────┤ │39 │林奕先 │106年1月20日 │3700元(每劑74元)│3 │$11,100 │ ├──┼────┼───────┼─────────┼──┼──────┤ │40 │林奕先 │106年2月4日 │3700元(每劑74元)│3 │$11,100 │ ├──┼────┼───────┼─────────┼──┼──────┤ │41 │林奕先 │106年3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1 │$3,700 │ ├──┴────┴───────┴─────────┴──┴──────┤ │④編號36-41 部分,販售與林奕先部分每瓶3700元,總瓶數為15瓶,合計金額 │ │ $55,500元 │ ├──┬────┬───────┬─────────┬──┬──────┤ │42 │張訓誠 │105年8月9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3 │張訓誠 │105年10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4 │張訓誠 │105年12月29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45 │張訓誠 │106年3月1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⑤編號42-45 部分,販售與張訓誠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70瓶,合計金額 │ │ $252,000元 │ ├──┬────┬───────┬─────────┬──┬──────┤ │46 │張東樺 │105年7月14日 │3700元(每劑74元)│8 │$29,600 │ ├──┼────┼───────┼─────────┼──┼──────┤ │47 │張東樺 │105年8月18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48 │張東樺 │105年9月9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49 │張東樺 │105年10月4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50 │張東樺 │105年10月25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51 │張東樺 │105年11月17日 │3700元(每劑74元)│6 │$22,200 │ ├──┴────┴───────┴─────────┴──┴──────┤ │⑥編號46-51部分,販售與張東樺部分每瓶3700元,總瓶數為38瓶,合計金額 │ │ $140,600元 │ ├──┬────┬───────┬─────────┬──┬──────┤ │52 │許銘芳 │105 年8 、9 月│3600元(每劑72元)│24 │$86,400 │ │ │ │至106 年3 月間│ │ │ │ │ │ │,共6 次 │ │ │ │ ├──┴────┴───────┴─────────┴──┴──────┤ │⑦編號52部分,販售與許銘芳部分每瓶3600元,合計總瓶數為24瓶,合計金額為│ │ $86,400 元 │ ├───────────────────────────────────┤ │上開①至⑦所示之販售合計總金額為$6,301,700 元 │ ├──┬────┬───────┬─────────┬──┬──────┤ │53 │程永瑞 │105年9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3 │$82,800 │ │ │ │ │計價) │ │ │ ├──┼────┼───────┼─────────┼──┼──────┤ │54 │程永瑞 │105年10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5 │程永瑞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1 │$39,600 │ │ │ │ │計價) │ │ │ ├──┼────┼───────┼─────────┼──┼──────┤ │56 │程永瑞 │105年10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57 │程永瑞 │105年11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8 │程永瑞 │105年11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59 │程永瑞 │105年12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60 │程永瑞 │105年12月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61 │程永瑞 │105年12月1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62 │程永瑞 │105年12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1 │$39,600 │ │ │ │ │計價) │ │ │ ├──┼────┼───────┼─────────┼──┼──────┤ │63 │程永瑞 │106年1月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2 │$43,200 │ │ │ │ │計價) │ │ │ ├──┼────┼───────┼─────────┼──┼──────┤ │64 │程永瑞 │106年1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65 │程永瑞 │106年1月1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66 │程永瑞 │106年2月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67 │程永瑞 │106年2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2 │$43,200 │ │ │ │ │計價) │ │ │ ├──┼────┼───────┼─────────┼──┼──────┤ │68 │程永瑞 │106年3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⑧編號53-68 部分,販售與程永瑞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59瓶,合計金額 │ │ $572,400元 │ │ │ ├──┬────┬───────┬─────────┬──┬──────┤ │69 │康朝慶 │105年3月1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0 │康朝慶 │105年4月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1 │康朝慶 │105年5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2 │康朝慶 │105年6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3 │康朝慶 │105年7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74 │康朝慶 │105年7月1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75 │康朝慶 │105年7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76 │康朝慶 │105年9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8 │$28,800 │ │ │ │ │計價) │ │ │ ├──┼────┼───────┼─────────┼──┼──────┤ │77 │康朝慶 │105年10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8 │康朝慶 │105年11月2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79 │康朝慶 │105年12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80 │康朝慶 │106年1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8 │$28,800 │ │ │ │ │計價) │ │ │ ├──┼────┼───────┼─────────┼──┼──────┤ │81 │康朝慶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⑨編號69-81 部分,販售與康朝慶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4瓶,合計金額 │ │ $302,400元 │ ├──┬────┬───────┬─────────┬──┬──────┤ │82 │黃德川 │105年10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83 │黃德川 │105年10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84 │黃德川 │105年12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85 │黃德川 │106年2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⑩編號82-85部分,販售與黃德川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22瓶,合計金額 │ │ $79,200元 │ ├──┬────┬───────┬─────────┬──┬──────┤ │86 │蔡炎廷 │105年10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87 │蔡炎廷 │105年11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88 │蔡炎廷 │105年11月2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30 │$108,000 │ │ │ │ │計價) │ │ │ ├──┼────┼───────┼─────────┼──┼──────┤ │89 │蔡炎廷 │105年12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90 │蔡炎廷 │106年2月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0 │$72,000 │ │ │ │ │計價) │ │ │ ├──┼────┼───────┼─────────┼──┼──────┤ │91 │蔡炎廷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0 │$144,000 │ │ │ │ │計價) │ │ │ ├──┴────┴───────┴─────────┴──┴──────┤ │⑪編號86-91 部分,販售與蔡炎廷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90瓶,合計金額 │ │ $684,000元 │ ├──┬────┬───────┬─────────┬──┬──────┤ │92 │吳火清 │105年5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3 │吳火清 │105年7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4 │吳火清 │105年9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5 │吳火清 │105年11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6 │吳火清 │106年1月2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97 │吳火清 │106年3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⑫編號92-97部分,販售與吳火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0瓶,合計金額 │ │ $216,000元 │ ├──┬────┬───────┬─────────┬──┬──────┤ │98 │羅學湧 │105年9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99 │羅學湧 │105年10月2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00 │羅學湧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01 │羅學湧 │106年3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⑬編號98-101 部分,販售與羅學湧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8瓶,合計金額 │ │ $64,800元 │ ├──┬────┬───────┬─────────┬──┬──────┤ │102 │吳盈昌 │105年4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3 │吳盈昌 │105年5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4 │吳盈昌 │106年3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⑭編號102-104 部分,販售與吳盈昌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2瓶,合計金額│ │ $43,200 元 │ ├──┬────┬───────┬─────────┬──┬──────┤ │105 │廖中貴 │105年6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6 │廖中貴 │105年7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7 │廖中貴 │105年9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08 │廖中貴 │106年1月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⑮編號105-108 部分,販售與廖中貴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6瓶,合計金額│ │ $57,600元 │ ├──┬────┬───────┬─────────┬──┬──────┤ │109 │周萬昌 │105年8月2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0 │周萬昌 │105年9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1 │周萬昌 │105年10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112 │周萬昌 │105年11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2 │$7,200 │ │ │ │ │計價) │ │ │ ├──┴────┴───────┴─────────┴──┴──────┤ │⑯編號109-112部分,販售與周萬昌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瓶,合計金額 │ │ $28,800元 │ ├──┬────┬───────┬─────────┬──┬──────┤ │113 │林冠宏 │105年8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4 │林冠宏 │105年9月2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5 │林冠宏 │105年11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6 │林冠宏 │106年1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17 │林冠宏 │106年3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⑰編號113-117 部分,販售與林冠宏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50瓶,合計金額│ │ $180,000元 │ ├──┬────┬───────┬─────────┬──┬──────┤ │118 │李大田 │105年7月2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19 │李大田 │105年9月1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0 │李大田 │105年10月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1 │李大田 │105年12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2 │李大田 │106年2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⑱編號118-122部分,販售與李大田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22瓶,合計金額 │ │ $79,200元 │ ├──┬────┬───────┬─────────┬──┬──────┤ │123 │陳振榮 │105年5月3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4 │陳振榮 │105年7月1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5 │陳振榮 │105年8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6 │陳振榮 │105年9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7 │陳振榮 │105年10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128 │陳振榮 │105年11月3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29 │陳振榮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130 │陳振榮 │106年2月1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⑲編號123-130 部分,販售與陳振榮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3瓶,合計金額│ │ $154,800元 │ ├──┬────┬───────┬─────────┬──┬──────┤ │131 │許信志 │105年8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32 │許信志 │105年10月2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33 │許信志 │106年1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⑳編號131-133部分,販售與許信志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30瓶,合計金額 │ │ $108,000元 │ ├──┬────┬───────┬─────────┬──┬──────┤ │134 │章水清 │105年8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5 │章水清 │105年8月22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6 │章水清 │105年9月7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7 │章水清 │105年9月26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8 │章水清 │105年10月2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39 │章水清 │105年11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0 │章水清 │105年12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1 │章水清 │105年12月1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2 │章水清 │106年1月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3 │章水清 │106年2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4 │章水清 │106年2月2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145 │章水清 │106年3月4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4 │$14,400 │ │ │ │ │計價) │ │ │ ├──┴────┴───────┴─────────┴──┴──────┤ │㉑編號134-145部分,販售與章水清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48瓶,合計金額 │ │ $172,800元 │ ├──┬────┬───────┬─────────┬──┬──────┤ │146 │王俊凱 │105年6月18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7 │王俊凱 │105年9月1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8 │王俊凱 │105年12月9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149 │王俊凱 │106年3月10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5 │$18,000 │ │ │ │ │計價) │ │ │ ├──┴────┴───────┴─────────┴──┴──────┤ │㉒編號146-149部分,販售與王俊凱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35瓶,合計金額 │ │ $126,000元 │ ├──┬────┬───────┬─────────┬──┬──────┤ │150 │許中昱 │106年2月15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6 │$21,600 │ │ │ │ │計價) │ │ │ │ │ │ │ │ │ │ ├──┴────┴───────┴─────────┴──┴──────┤ │㉓編號150部分,販售與許中昱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6瓶,合計金額 │ │ $21,600元 │ ├──┬────┬───────┬─────────┬──┬──────┤ │151 │李建興 │106年3月3日 │3600元(以每劑72元│10 │$36,000 │ │ │ │ │計價) │ │ │ ├──┴────┴───────┴─────────┴──┴──────┤ │㉔編號151部分,販售與李建興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10瓶,合計金額 │ │ $36,000元 │ ├──┬────┬───────┬─────────┬──┬──────┤ │152 │李明穎 │106 年2 月至3 │3500元(以進貨原價│20 │$70,000 │ │ │ │月間,共2 次 │每劑70元計價) │ │ │ ├──┴────┴───────┴─────────┴──┴──────┤ │㉕編號152部分,轉讓與李明穎部分每瓶3500元,總瓶數為20瓶,合計金額 │ │ $70,000元 │ ├───────────────────────────────────┤ │上開⑧至㉕所示之販售合計總金額為$2,996,800元 │ │【上開⑧至㉕無被害人筆錄可比對,僅有李明翰出貨記錄可證時間及數量,進貨│ │成本稱每劑70元,均以李明翰一般正常販售之最低每劑72元價格計算】 │ └───────────────────────────────────┘ 附表B(即原判決附表三,杜冠德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台幣) │ │ │ │ │ │) │ │ ├──┼────┼───────┼─────────┼──┼──────┤ │1 │蘇麗選 │104 年5 、6 月│3600元(每劑72元)│420 │$1,512,000 │ │ │(張輝正│(即沈恒毅開始│ │(以│ │ │ │之配偶)│販賣偽藥之時)│ │420 │ │ │ │ │至106 年2 月間│ │瓶計│ │ │ │ │,每月1次 ,共│ │算)│ │ │ │ │約21至22次 │ │ │ │ ├──┼────┼───────┼─────────┼──┼──────┤ │2 │張輝正 │104年7月23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3 │張輝正 │104年8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4 │張輝正 │104年11月5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5 │張輝正 │104年12月11日 │3600元(每劑72元)│30 │$108,000 │ ├──┼────┼───────┼─────────┼──┼──────┤ │6 │張輝正 │105年1月18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7 │張輝正 │105年1月21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8 │張輝正 │105年2月18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9 │張輝正 │105年3月11日 │3600元(每劑72元)│40 │$144,000 │ ├──┼────┼───────┼─────────┼──┼──────┤ │10 │張輝正 │105年4月28日 │3600元(每劑72元)│10 │$36,000 │ ├──┼────┼───────┼─────────┼──┼──────┤ │11 │張輝正 │105年5月1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2 │張輝正 │105年6月7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3 │張輝正 │105年7月2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4 │張輝正 │105年8月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5 │張輝正 │105年9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6 │張輝正 │105年10月3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7 │張輝正 │105年10月24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8 │張輝正 │105年11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19 │張輝正 │105年12月2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20 │張輝正 │105年12月26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21 │張輝正 │106年1月10日 │3600元(每劑72元)│20 │$72,000 │ ├──┴────┴───────┴─────────┴──┴──────┤ │①編號1-21部分,販售與蘇麗選、張輝正部分每瓶3600元,總瓶數為880 瓶,合│ │ 計金額$3,168,000元 │ └───────────────────────────────────┘ 附表C(即原判決附表四,陳忠毅販賣動物用偽藥數量一覽表) ┌──┬────┬───────┬─────────┬──┬──────┐ │編號│販賣對象│販賣時間 │販賣價格/ 每瓶 │數量│ 合計金額 │ │ │ │ │(每瓶=50劑) │(瓶│(新臺幣) │ │ │ │ │ │) │ │ ├──┼────┼───────┼─────────┼──┼──────┤ │ 1 │許志興 │105 年3 、4 月│3600元(每劑72元,│320 │$1,160,000元│ │ │ │至105 年11、12│另補貼油資) │(以│ │ │ │ │月間 │ │320 │ │ │ │ │ │ │計算│ │ │ │ │ │ │) │ │ ├──┼────┼───────┼─────────┼──┼──────┤ │ 2 │楊馮傑 │105 年10月至 │3600元(每劑72元)│50 │$180,000元 │ │ │ │106 年2 、3 月│ │以50│ │ │ │ │間 │ │計算│ │ │ │ │ │ │) │ │ ├──┴────┴───────┴─────────┴──┴──────┤ │①編號1-2 部分,販售與許志興、楊馮傑部分每瓶各為3625、3600元,總瓶數為│ │ 370 瓶,合計金額$1,340,000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