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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7 年度附民上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來春 被 上訴人 王福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第 一審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31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原審法院 以106 年度易字第60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茲據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 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378 號)。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 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