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捷祺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來春
被
上訴人 王福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
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9日第
一審判決(106 年度附民字第31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
原審法院
以106 年度易字第601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判決
駁回上訴人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茲據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
刑事判決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378 號)。
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
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