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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洪 免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林湘清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被   告 柯嘉鴻   訴訟代理人   即法扶律師 茆臺雲 律師         王裕鈞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被   告 昇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和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被告柯嘉鴻因本院一0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六號業務過失 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 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