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洪 免
訴訟
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林湘清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被 告 柯嘉鴻
訴訟代理人
即法扶律師 茆臺雲 律師
王裕鈞 律師
張佩珍 律師
被 告 昇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和
訴訟代理人 李建興
上列被告柯嘉鴻因本院一0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七六號業務過失
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
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