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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8 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黃月女       吳保儕       吳冠慧       吳冠蓓 被上訴人  陳秋濱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光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刑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7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4日第一審判決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秋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訴訟案件,經原 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8 年度交上 訴字第410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判決依上揭規定,駁回 上訴人4 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含假執行之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聲明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 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