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黃月女
吳保儕
吳冠慧
吳冠蓓
被
上訴人 陳秋濱
昱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李光祐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
刑事案件(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7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4日第一審判決
(107 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秋濱被訴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訴訟案件,經原
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亦經本院108 年度交上
訴字第410 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原判決依
上揭規定,
駁回
上訴人4 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含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
並無不合,上訴聲明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
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向本院提
出,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