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186號
上 訴 人 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貴業
被
上訴人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被上訴人 威成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欣怡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8年10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4
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
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
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
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
,為駁回之判決。又雖經合法上訴,
上級法院亦無從為實體
上之審判,此與合法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合法上訴,而
法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且可為實體上之審判者,迴不
相同。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依
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
予以駁回,原告合法提起
上訴,上級法院刑事庭應認上訴為無理由,逕以判決駁回之
。
二、經查上訴人鎮立工業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上訴人)主張被上
訴人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亞賜公司)積欠
貨款新台幣(下同)49萬8千元,拒不清償,且將資本轉移
新設立被上訴人威成鋼鐵有限公司(下稱被上訴人威成公司
),
顯有詐欺犯行。然被上訴人均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已
經原審查明屬實,原審以上訴人逕對被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判決駁回
,於法無違。上訴人
猶執陳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即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