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嘉明
選任辯護人 顏雅嫺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
上訴人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
度易字第314 號,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
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1342 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簡嘉明、卓裕淞及莊嘉汶同為址設臺南市○○區○○○路○○
○ ○○ 號「寶營畜產有限公司」(下稱寶營畜產公司)之同
事,簡嘉明與卓裕淞因不滿莊嘉汶在公司到處說人是非,遂
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
公然侮辱之
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0
7 年10月8 日19時許,由卓裕淞手持實心鐵勾與簡嘉明共同
前往莊嘉汶工作之地點欲找莊嘉汶理論,簡嘉明、卓裕淞到
達後,即對莊嘉汶以臺語恫稱:「幹你娘,操雞掰,你很囂
張阿,我不要走阿,我現在就打死你」、「你很囂張阿,你
跟裡面的同事都不合,是怎樣,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叫
我同事劉艾真出來講都一樣,兩個都一併處理」等加害莊嘉
汶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而卓裕淞更手持實心鐵勾指向莊
嘉汶,致使莊嘉汶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經同事余
宗城及洪聖義阻止,簡嘉明及卓裕淞始離開現場。約20分鐘
後,簡嘉明及卓裕淞又接續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犯意聯絡,再
次回到同一地點,向莊嘉汶恫稱:「你很囂張阿!你跟裡面
某些同事都不合,是怎樣,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等加害
莊嘉汶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致使莊嘉汶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莊嘉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
證人即
告訴人莊嘉汶、證人林佳皇、翁聖傑、劉艾真於警詢
時所為之陳述,對於被告均無
證據能力:
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證人即
告訴人莊嘉汶、證人林佳皇、翁聖
傑、劉艾真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不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查
證人莊嘉汶、林佳皇、翁聖傑、劉艾真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
,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既不同
意作為證據,其中證人莊嘉汶、林佳皇、翁聖傑3 人於原審
業經以證人身分接受
交互詰問,而其等於警詢時所為陳述,
與其等在原審之證述內容並無明顯不同,上開證人莊嘉汶、
林佳皇、翁聖傑3 人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無作為證據之
必要,對於被告無證據能力。至於證人劉艾真部分,依其警
詢時陳述:案發時、地並沒有看到莊嘉汶、簡嘉明與卓裕淞
在理論,是事後聽莊嘉汶說……,我不知道簡嘉明及卓裕淞
因何事與莊嘉汶衝突等語(警卷第26至27頁)。
堪認證人劉
艾真案發當時不在現場,其所知者均係聽聞自告訴人莊嘉汶
之告知,自屬一種傳聞事實,證人劉艾真警詢時陳述,對被
告自亦無證據能力。
二、除上開所述外,本判決後述所引用之
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
、被告簡嘉明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
卷第130 頁),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及
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
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均屬
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
訊據被告固均坦承有於上開時、地,與卓裕淞一起去找莊嘉
汶理論,惟
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
犯行,辯
稱:莊嘉汶在公司和大家都不合,自以為工作很認真,到處
說人家怎麼樣,我看不慣才找莊嘉汶理論,我只有與卓裕淞
去找莊嘉汶1 次,就是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拍到的這次,並
沒有如莊嘉汶所說當天19時許我與卓裕淞去找他1 次(第1
段),隔了20分鐘我們2 人又再去找他1 次(第2 段)。當
天我沒有說恐嚇及侮辱他的話,我和卓裕淞手上也都沒有拿
東西等語。辯護人則為其辯護稱:
①依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可證卓裕淞並未持任何武器,
被告與卓裕淞2 人空手前往莊嘉汶工作地點,找莊嘉汶理論
,亦未有任何辱罵或恫嚇之言語。②林佳皇偵查與原審就卓
裕淞拿鐵勾,或被告、卓裕淞都有拿鐵勾之證述不一,與監
視器錄影畫面亦不符。③莊嘉汶所證,與余宗城及蕭智夫多
有不符之處,莊嘉汶稱蕭智夫在第1 段、第2 段皆有出面勸
說,林佳皇稱蕭智夫在第二段才有出面,2
人證述互有矛盾
。④翁聖傑證述亦與蕭智夫不符,監視器錄影畫面亦無翁聖
傑,林佳皇及翁聖傑所述應不可採信,而余宗城、蕭智夫、
洪聖義3 人證述相符,應可採認。被告並無恐嚇危害安全及
公然侮辱犯行,請為無罪
諭知等語。
㈡查被告、卓裕淞及莊嘉汶同為址設臺南市○○區○○○路○○
○ ○○ 號「寶營畜產公司」之同事,被告與卓裕淞2 人因不
滿莊嘉汶在公司到處說人是非,於107 年10月8 日19時許,
共同前往莊嘉汶工作之地點找莊嘉汶理論
等情,有證人即告
訴人莊嘉汶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證人林佳皇、翁聖傑、余
宗城、蕭智夫於偵查及原審之證述、證人洪聖義於偵查中之
證述
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
㈢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證人即告訴人莊嘉汶於偵查中證述:我於107 年10月8 日19
時30分許,在寶營畜產公司,當時我與同事林佳皇在討論公
事,簡嘉明、卓裕淞2 人突然跑來,喝斥我不要動,卓裕淞
拿實心鐵勾指向我,問我叫什麼名字,實心鐵勾是公司用來
釣雞籠的鐵勾。簡嘉明、卓裕淞2 人就用台語對我說「幹你
娘,操機掰,你很囂張啊,你不要走啊,我現在就要打死你
,叫我同事劉艾真出來講都一樣,兩個一併處理」,上開話
語簡嘉明、卓裕淞2 人都有說。卓裕淞就是拿著鐵勾指著我
。現場還有林佳皇在場,公司有錄影但不交出來。在簡嘉明
、卓裕淞2 人來找我之後,經過幾分鐘,余宗城、洪聖義及
蕭智夫等人才出現,是余宗城把實心鐵勾從卓裕淞手上搶下
,並且攔住他們不要對我動手,至於余宗城、洪聖義、蕭智
夫為何證述沒看到鐵勾,我不知道。簡嘉明、卓裕淞2 人講
上開話語,我會感到恐懼等語(偵卷第26至27頁)。其於原
審證稱:我於107 年10月8 日19時30分許,在寶營畜產公司
一個鐵皮屋的室內空間裡,與林佳皇在談論公事,簡嘉明、
卓裕淞2 人中一個人拿鐵勾,一起過來喝斥我,指著我辱罵
,叫我不要跑,不然要打死我,經過一段時間,余宗城及洪
聖義跑來拉住他們2 人,余宗城去搶卓裕淞的鐵勾,洪聖義
是去拉簡嘉明,他們還是一樣要向我衝過來,要打我,在那
邊拉扯,再過一段時間,蕭智夫出來喝止。再經過約20分鐘
,簡嘉明、卓裕淞他們又第2 度來找我,這次沒有拿武器,
一樣要跟我理論,15分鐘後,蕭智夫又出來喝止。第1 段的
時間點是107 年10月8 日19時過後。第2 段與第1 段中間相
差大概20分鐘左右。我們第1 段的爭執時間有10分鐘以上。
案發後,我先向老闆報告,看他要怎麼處理,隔了3 天後我
才去警局報案的。之後警察有到公司調監視錄影帶,廠長蕭
智夫跟警察說監視器送修,所以沒有調到,但我是廠長的助
理,誰進出我大概知道,那段時間我並沒有看到有維修人員
進去拿監視器,簡嘉明後來在法院提出的監視錄影紀錄,是
第2 段來找我的過程,簡嘉明並沒有提供第1 段拿武器的過
程。而翁聖傑的部分,我是事後才知道他在場的,他是把車
停在車輛通道這邊,要向廠長報備他
所載的雞隻數量,我當
下有聽到引擎聲,是誰在那邊我不知道,事後他有來問我那
天的情況,我才知道是他等語(原審卷第151 至163 頁)。
則依莊嘉汶上開證述,前後應屬一致。依莊嘉汶上開證述案
發之107 年10月8 日19時許起,被告與卓裕淞2 人因不滿莊
嘉汶在公司到處說人是非,曾2 度找莊嘉汶理論,第1 段過
程被告與卓裕淞均有對其口出上開恐嚇及侮辱言語,卓裕淞
手持實心鐵鉤指向莊嘉汶。第2 段過程即監視器錄影畫面中
所拍攝,被告、卓裕淞雖未持鐵勾,仍有對莊嘉汶口出恐嚇
言語等情明確。
⒉莊嘉汶上開證述,有下列
補強證據可佐:
⑴證人林佳皇於偵查中證述:案發當天,卓裕淞有拿1 支實心
鐵勾指著莊嘉汶,有作勢要打莊嘉汶的感覺,只是沒有動手
,簡嘉明沒有持任何武器。簡嘉明有對莊嘉汶說:「幹你娘
,操機掰,你很囂張啊,你不要走啊,我現在就要打死你」
之類的話,簡嘉明、卓裕淞2 人就是一直罵三字經,莊嘉汶
當時嚇傻了,我們2 人莫名其妙被罵。簡嘉明也有對莊嘉汶
說:「你很囂張啊,你跟裡面某些同事都不合是怎樣,信不
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叫我同事劉艾真出來講都一樣,兩個都
一併處理」。後來廠長蕭智夫及洪聖義、余宗城就過來大聲
喝止簡嘉明、卓裕淞2 人繼續爭吵,余宗城及洪聖義並將簡
嘉明、卓裕淞2 人拖走,過沒幾分鐘,簡嘉明、卓裕淞2 人
又跑回來,仍然繼續作勢恐嚇莊嘉汶,卓裕淞的鐵勾是被余
宗城搶下的。鐵勾是簡嘉明、卓裕淞他們要勾雞籠的工具等
語(偵卷第40至41頁)。其於審理中證述:案發當天,我有
看到簡嘉明、卓裕淞2 人與莊嘉汶發生衝突的經過,當時卓
裕淞拿鐵勾,與簡嘉明衝過來指著莊嘉汶,問他是否為莊嘉
汶,就一直罵三字經、五字經,簡嘉明一直說「你不要走。
我要打死你」,過了3 至5 分鐘後,余宗城及洪聖義就過來
阻止,將簡嘉明、卓裕淞2 人拉到後面,余宗城還去搶下鐵
勾。過了約30分鐘,簡嘉明、卓裕淞2 人又過來,2 人手上
沒有拿東西,簡嘉明又重複說「你不要跑,我要打死你」等
語。在余宗城或洪聖義還沒有來之前,簡嘉明、卓裕淞有作
勢要打莊嘉汶。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是半小時後第2 段
的畫面。廠長蕭智夫應該是第2 段出來制止,第1 段廠長有
無制止,我不太記得。簡嘉明、卓裕淞2 人當時有臉紅。第
1 次簡嘉明、卓裕淞找莊嘉汶大概爭執3 至5 分鐘,余宗城
跟洪聖義才前來制止。第1 段跟第2 段大概隔了20至30分鐘
左右。我有看到余宗城搶鐵勾。洪聖義在第1 段時是跟余宗
城一起進來的,一直待到爭執結束。第2 段時洪聖義也是跟
余宗城一起進來,到整個爭執都結束等語(原審卷第166 至
174 頁)。
⑵證人翁聖傑於偵查證述:案發當天,我是去寶營畜產公司下
貨,我看到簡嘉明、卓裕淞2 人一身酒氣從我旁邊走過去,
我下貨完要開車出去時,看到卓裕淞手上拿著一支鐵勾指著
莊嘉汶說「你很囂張是不是,你敢跑我打死你」,接著一直
罵三字經。我
原本要下車去報備今天的卸貨量,就不敢下車
了,簡嘉明當時也在旁邊叫囂。卓裕淞手上有拿鐵勾,簡嘉
明沒有拿東西。卓裕淞就是拿實心鐵勾指著莊嘉汶,但是有
無打到我沒看到。簡嘉明、卓裕淞2 人都有對莊嘉汶說「幹
你娘,操機掰,你很囂張啊,你不要走啊,我現在就要打死
你」之類的話。簡嘉明、卓裕淞2 人講了一連串的三字經,
莊嘉汶就傻掉了。後來廠長有出來勸架,衝突才結束的。我
確實有聽到簡嘉明、卓裕淞對莊嘉汶說那些要打死莊嘉汶等
恫嚇的話。卓裕淞是有拿鐵勾的等語(偵卷第39至43頁))
。其於審理中證述:我不是寶營畜產公司的員工,我是送貨
司機,是負責載運雞隻去寶營畜產公司的。我於本案案發前
,並不認識莊嘉汶,也不認識簡嘉明、卓裕淞2 人。但我載
雞隻去寶營畜產公司卸完貨,都要跟廠長助理或
代理人報告
,所以曾經接觸過莊嘉汶。本案發生時,我剛好卸完貨,要
報備的時候有親眼看到案發過程。當時我卸貨完要出廠,貨
車停在後門那裡,我在車上,原本要下車跟廠長或其代理人
報告我當日載送的雞隻數量時,就看到卓裕淞拿著鐵勾指著
莊嘉汶,簡嘉明沒有拿鐵勾,簡嘉明、卓裕淞一直罵三字經
,有說你很屌,有種不要走,要給你死等語,罵很大聲,他
們講的很大聲,車停著,我坐在車上,就不敢下車,怕受到
波及。我在吊掛區那邊卸貨,卓裕淞從後面的勾掛區拿鐵勾
的。我在後面就有看到簡嘉明、卓裕淞2 人有喝酒,我卸完
貨,車也洗好了,要去報備的時候,我剛好看到簡嘉明、卓
裕淞拿著鐵勾前往的過程。我確定卓裕淞拿著鐵勾指著莊嘉
汶,但是我不確定有無碰到身體。後來3 分鐘之後,廠長就
從辦公室走出來勸阻他們。我報備完後就離開了,後面的事
我就不知道了。廠長走出來之前,吊掛區的另外2 個男生出
來制止,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他們一個把鐵勾拿下來,另
一個把雙方隔開,之後,廠長就從辦公室走出來勸阻,我就
進去跟廠長報告數量,就是大概比個多少,廠長點頭,我就
離開了,後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那個鐵勾長長的,我們在
勾雞籠的。之後我再去報告卸貨量時,就主動問起莊嘉汶那
天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才會去做筆錄等語(原審卷第177 至
186 頁)。
⑶證人林佳皇、翁聖傑2 人前後所為證述應屬一致相同,林佳
皇所述案發經過分為二段,其均全程在場,簡嘉明、卓裕淞
2 人確曾先後2 次共同至案發地點找莊嘉汶,第1 段卓裕淞
有持鐵勾指向莊嘉汶,簡嘉明、卓裕淞2 人有對莊嘉汶以言
語恐嚇及辱罵三字經,其等2 人被余宗城、洪聖義制止;隔
了二、三十分鐘簡嘉明、卓裕淞2 人又共同至案發地點找莊
嘉汶,即第2 段部分,也就是監視器錄影畫面所顯示,簡嘉
明、卓裕淞2 人手上都沒有拿東西,但有重複以言語恐嚇莊
嘉汶等各部分事實細節,與莊嘉汶前開所證述者,大致相符
。而翁聖傑所親見部分,其事實經過亦與莊嘉汶、林佳皇所
述上開被告、卓裕淞2 人第1 段找莊嘉汶的細節亦互核相符
,莊嘉汶前開所為證述,應與事實相符而可信。
堪認被告、
卓裕淞因不滿莊嘉汶在公司到處說人是非,在案發之107 年
10月8 日19時許,曾由卓裕淞手持實心鐵勾與被告共同前往
莊嘉汶工作之地點欲找莊嘉汶理論,被告、卓裕淞達到後,
即對莊嘉汶以臺語稱:「幹你娘,操雞掰,你很囂張阿,我
不要走阿,我現在就打死你」、「你很囂張阿,你跟裡面的
同事都不合,是怎樣,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叫我同事劉
艾真出來講都一樣,兩個都一併處理」等語,而卓裕淞更手
持實心鐵勾指向莊嘉汶。
嗣經同事余宗城及洪聖義阻止,被
告及卓裕淞始離開現場。約20分鐘後,被告及卓裕淞又再次
回到同一地點,向莊嘉汶稱:「你很囂張阿!你跟裡面某些
同事都不合,是怎樣,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等語之事實
,應
堪以認定。
⑷被告及辯護人雖主張證人林佳皇於偵查與原審中,就卓裕淞
拿鐵勾,或被告、卓裕淞都有拿鐵勾之事實證述不一,認為
林佳皇所述均不足採信云云。惟查,林佳皇於偵查中證稱:
當時卓裕淞有持武器,被告沒有,卓裕淞當時有拿一支實心
鐵勾等語(偵卷第40頁)。其於原審就此部分證稱:當時被
告跟卓裕淞拿著實心鐵勾衝過來指著莊嘉汶說他是否是莊嘉
汶,就一直罵三字經、五字經……。(問:提示原審卷第11
4 頁
勘驗照片,你說被告、卓裕淞2 人有拿實心鐵勾進來罵
三字經,是在這個地方嗎?)是的。(問:他們拿實心鐵勾
,是誰拿的?)卓裕淞拿的。(問:簡嘉明沒有拿?)2 個
都有拿。(問:你於偵查中是說當時卓裕淞有拿,並沒有說
簡嘉明有拿,是否為當時的記憶比較清楚?)是的,以當時
的記憶為準,鐵勾是卓裕淞一進來就拿著了等語(原審卷第
166 至167 頁)。堪認林佳皇於原審中證述有關被告、卓裕
淞2 人都有拿鐵勾,係因其於原審作證時已距離案發時間較
久,記憶不清所致,且林佳皇於原審作證時既已當庭確認此
部分以當時偵查中的記憶及陳述為準,自應以其偵查中之證
述較符合事實而可信。被告及辯護人徒以林佳皇於原審時曾
經證述被告、卓裕淞都有拿鐵勾等語,即認其此部分證述前
後不一,林佳皇於偵查及原審中所為證述均非事實云云,尚
非可採。又關於莊嘉汶證稱:案發當晚2 次衝突,廠長蕭智
夫均有出來勸阻等語(原審卷第156 至157 頁),證人林佳
皇則證稱:廠長蕭智夫應該是第2 段出來制止,第1 段廠長
有無制止,我不太記得等語(原審卷第171 頁),堪認林佳
皇不記得蕭智夫在第1 段時有無出面勸阻,尚難遽認莊嘉汶
與林佳皇關於此部分之證述有明顯不一之處。
⒊被告雖否認犯罪,提出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及
聲請傳
訊證人余宗城、洪聖義、蕭智夫、陳曉絹為證,惟查:
⑴上開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經原審於108 年6 月19日當
庭勘驗結果,現場共有6 名男子,分別為A 男(被告)、B
男(卓裕淞)、C 男(余宗城)、D 男(林佳皇)、E 男(
莊嘉汶)及F 男(蕭智夫),確實未見在場之被告、卓裕淞
2 人有手持鐵勾情形。再者,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係
直接拍攝案發地點,且一開始播放時,其畫面出現在場者即
有被告、卓裕淞、余宗城、莊嘉汶、林佳皇等5 人,此有原
審勘驗筆錄
暨畫面截圖照片44張在卷
可稽(原審卷第106 至
107 頁、第113 至134 頁)(勘驗筆錄內容詳如附表所示)
。
⑵證人余宗城於偵查中證稱:107 年10月8 日19時30分有口角
爭執。他們是因為公事發生口角,我看到他們吵架、互罵。
我到的時候他們吵完了。我沒有聽到簡嘉明和卓裕淞對莊嘉
汶罵髒話或說「幹你娘,你很囂張啊」、「你跟裡面同事都
不合,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台語)」等之類的話。我沒
有看到簡嘉明或卓裕淞手上有持任何工具或鐵勾,作勢要攻
擊莊嘉汶。後來結束爭吵是不了了之,他們自己罵一罵就散
掉了。莊嘉汶及林佳皇證稱我有從卓裕淞手中把勾雞籠的鐵
勾搶下來並攔阻卓裕淞不要對莊嘉汶動手,這是亂講。卓裕
淞手上沒有拿東西等語(偵卷第62至66頁)。其於原審證稱
:案發當天,在寶營畜產公司,有看到簡嘉明、卓裕淞與莊
嘉汶發生衝突,我有聽到簡嘉明說「公司大家都這麼忙,大
家都在幫忙,你就躲在旁邊玩手機」,之後他們就沒有說什
麼了。衝突當時,雙方都空手,沒有人拿武器、鐵勾,也沒
有人恐嚇或辱罵莊嘉汶,我也沒有從卓裕淞手中搶下鐵勾,
當天他們就只有發生1 次衝突,就我出現的那次。(問:你
是什麼時間點看到他們起衝突?是他們已經衝突了,你才出
現嗎?)他們要起衝突的時候,我就從廁所那邊走過去,我
當時是跟著簡嘉明他們後面一起進去,他們在廠長辦公室門
口講,廠長聽到後出來叫他們回去自己的工作崗位,我們就
都回去了。沒有再第2 次衝突。公司是電宰雞隻,我們是前
線,莊嘉汶是後線,簡嘉明、卓裕淞負責抓雞,我負責吊上
去,給別人屠宰,再交給莊嘉汶包裝,進冷凍庫。那天晚上
他們發生衝突我知道只有1 次,因為簡嘉明他們抓雞的車子
停在我工作的地方,所以我會看到他們2 個人,我很確定只
有1 次衝突等語(原審卷第319 至326 頁)。
⑶惟查,證人余宗城關於其出現在案發現場的時間點究竟是被
告、卓裕淞與莊嘉汶的衝突已經發生後,余宗城
嗣後才到現
場?還是雙方一開始要衝突時,余宗城馬上由廁所那邊看到
而隨著被告、卓裕淞後面一起走到案發現場而全程在場目睹
經過?及關於被告、卓裕淞與莊嘉汶如何結束衝突,究竟是
:後來結束爭吵是不了了之,他們自己罵一罵就散掉了等語
,或係他們在廠長辦公室門口講,廠長聽到後出來叫他們回
去自己的工作崗位,就都回去了?其前後所為證述矛盾不一
,已有可疑。另
參諸證人洪聖義於偵查中證稱:(問:後來
如何結束爭吵?)我記得是余宗城幫忙過來勸他們的等語(
偵卷第64頁),及洪聖義在本院證稱:組長余宗城也是在幫
忙勸簡嘉明與莊嘉汶。廠長有出面叫我們各自回去工作。現
場組長余宗城有拉簡嘉明,我自己沒有拉人,我只有講話勸
架而已,之後就各自回去了等語(本院卷第150 至151 頁)
,與余宗城上開所證稱:後來結束爭吵是不了了之,他們自
己罵一罵就散掉了等語,或稱:他們在廠長辦公室門口講,
廠長聽到後出來叫他們回去自己的工作崗位,就都回去了等
語,亦有不符。另證人陳曉絹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在案發
時間有在現場(陳曉絹當庭指出原審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截
圖照片編號1 內其站立位置及工作區,並列印附卷- 本院卷
第173 頁)。一開始在場的有莊嘉汶、林佳皇、卓裕淞、簡
嘉明。這幾個人講什麼我不太記得了,剛開始他們爭吵時,
我沒有注意聽。(問;一開始就吵架了嗎?)我沒有印象了
,不知道,沒注意聽。(問:為何你在場,你沒有聽?)因
為工作的地方有機器的聲音很大聲,很吵雜,若他們小聲講
話,我是聽不到的,要吼的很大聲,我才會聽到。後來中間
有余宗城、洪聖義進來。這2 人進來時,莊嘉汶、簡嘉明、
卓裕淞3 人有在吵架,講話很大聲。余宗城、洪聖義2 人跟
莊嘉汶、簡嘉明、卓裕淞說不要吵,去工作了,我印象中只
有這樣,然後大家就各自去工作,就把他們拉走說工作、不
要吵了。余宗城拉了簡嘉明,洪聖義沒有拉,余宗城說不要
吵了,去工作。余宗城拉了簡嘉明走了,莊嘉汶、卓裕淞跟
著後面去工作了。余宗城與洪聖義進來以後,大家就離開現
場了。廠長有出來阻止他們不要吵架,蕭智夫他很大聲制止
而已,沒有特定跟誰講話,我沒有印象蕭智夫有講什麼話,
廠長最後有出來制止大家,大家就各自解散去工作了等語(
本院卷第136 至142 頁)。則依陳曉絹上開證述,余宗城及
洪聖義都是中間才到案發現場,被告、卓裕淞與莊嘉汶已經
吵的很大聲了,且余宗城確有出言勸阻被告、卓裕淞與莊嘉
汶,並有拉走簡嘉明的舉動,余宗城及洪聖義到現場後,大
家就離開現場。而廠長蕭智夫僅最後有出來大聲制止,但沒
有特定跟誰講話等情,核與余宗城前開證述:雙方一開始要
衝突時,他馬上由廁所那邊看到而隨著被告、卓裕淞後面一
起走到案發現場而全程在場目睹經過,及後來結束爭吵是不
了了之,他們自己罵一罵就散掉了,或係他們在廠長辦公室
門口講,廠長聽到後出來叫他們回去自己的工作崗位,就都
回去了等語,細節均有矛盾不一之處,則余宗城所為前揭證
述,是否確與事實相符,甚有疑義,實難遽信為真正。
⑷證人洪聖義於偵查中證述:我在電宰廠工作,與莊嘉汶、簡
嘉明及卓裕淞都是同事,我知道他們於案發當天,在寶營畜
產公司有發生口角爭執,他們發生口角時有經過我工作的地
點,因為很大聲的從我工作地方走過去,我有點擔心就跟過
去,我在旁邊勸,細節我現在不記得了,我到現場時,他們
吵架已經快結束了,我沒有聽到簡嘉明及卓裕淞有對莊嘉汶
罵「幹你娘,你很囂張啊」、「你跟裡面同事都不合,信不
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台語)」等之類的話,沒有看到有人作
勢要攻擊莊嘉汶,也沒有看到簡嘉明或卓裕淞手上有持任何
工具或鐵勾,我記得後來是余宗城幫忙勸阻他們,才結束爭
吵的等語(偵卷第61至66頁)。其於本院證稱:107 年10月
8 日19時許我有聽到他們大聲在講話,基於我們是同事之間
,我聽那個氣氛不太好,我就過去看能不能幫忙。我沒有注
意莊嘉汶有無被辱罵或是恐嚇。卓裕淞與莊嘉汶發生衝突時
,我有勸阻。在那邊勸阻一下,我們廠長有出來叫大家回去
工作崗位,在那邊就解散了。當天他們的衝突就那次。他們
沒有吵多久,剛開始時我都有過去。他們爭吵的時間就是很
短。我的工作是吊掛雞隻○○○區○○道那邊。我是有聽到
有人吵架的聲音很大聲才進到現場。我是聽到簡嘉明講話的
聲音很大聲才走過來通道這邊關心。我自己過來,我一來現
場看到組長余宗城,他比我早到,還有簡嘉明、莊嘉汶、卓
裕淞、陳曉絹、林佳皇共6 人。我進來以後看到簡嘉明跟莊
嘉汶在大聲的口角,他們講什麼內容我不清楚,他們講話很
大聲,但我沒有注意聽,所以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組長余
宗城也是在幫忙勸簡嘉明與莊嘉汶。我在旁邊勸架,廠長有
出面叫我們各自回去工作。現場組長余宗城有拉簡嘉明,我
自己沒有拉人,我只有講話勸架而已,之後就各自回去了。
(問:為何照片中都沒有你?你在何處?提示原審卷第113
至134 照片編號1 至44)我當時應該在靠近走廊的地方,但
是(監視器)沒有照到我等語(本院卷第145 至152 頁)。
⑸查洪聖義於偵查中證稱:我到現場時,他們吵架已經快結束
了等語,於本院則證稱:他們沒有吵多久,剛開始時我都有
過去。他們爭吵的時間就是很短等語,前後已有不一之處。
又洪聖義於偵查中證稱:我沒有聽到簡嘉明及卓裕淞有對莊
嘉汶罵「幹你娘,你很囂張啊」、「你跟裡面同事都不合,
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台語)」等之類的話等語,於本院
則證稱:我的工作是吊掛雞隻○○○區○○道那邊。我是有
聽到有人吵架的聲音很大聲才進到現場。我是聽到簡嘉明講
話的聲音很大聲才走過來通道這邊關心。我進來以後看到簡
嘉明跟莊嘉汶在大聲的口角,他們講什麼內容我不清楚,他
們講話很大聲,但我沒有注意聽,所以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
等語,亦有矛盾。則洪聖義所為證述是否確與事實相符,自
有疑義。再者,依洪聖義於本院所為證述,其因為聽到被告
講話很大聲,才由雞隻吊掛區走過來案發現場,其到達現場
時已有簡嘉明、莊嘉汶、卓裕淞、陳曉絹、林佳皇共6 人在
場,顯見洪聖義沒有全程在場,其係事後才到場,而廠長蕭
智夫則是在余宗城及洪聖義2 人均有勸阻被告、卓裕淞、莊
嘉汶,及余宗城有拉被告回去工作崗位時,最後才到現場,
且蕭智夫僅是出來叫大家回去工作崗位而已。則洪聖義證稱
:我沒有聽到簡嘉明及卓裕淞有對莊嘉汶罵「幹你娘,你很
囂張啊」、「你跟裡面同事都不合,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
(台語)」等之類的話等語,難認確與事實相符而可信。
⑹證人陳曉絹於本院證稱:107 年10月8 日19時許看見簡嘉明
、卓裕淞與莊嘉汶他們只有口角,我看見莊嘉汶他們坐著,
簡嘉明他們站著,然後就發生口角。沒有聽見莊嘉汶有被辱
罵或是恐嚇。他們當天的衝突只有一次。我的工作地點距離
他們3 人的位置約2 、3 公尺左右。他們爭吵的內容是莊嘉
汶不工作,簡嘉明抓雞回來,會經過莊嘉汶他們工作的地方
,看到莊嘉汶他們都在聊天,因為大家都在工作,但他們沒
有在工作,他就覺得這樣不可以。簡嘉明當時沒有對莊嘉汶
說:「你很囂張啊,我不要走啊,我現在就打死你」。我沒
有聽見簡嘉明對莊嘉汶說「你很囂張啊,你跟裡面的同事都
不合,是怎樣,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叫我同事劉艾真出
來講也一樣,兩個人都一併處理」等語(本院卷第132 至13
5 頁)。查證人陳曉絹雖有上開證述,
惟於本院又另證稱:
一開始在場的有莊嘉汶、林佳皇、卓裕淞、簡嘉明。這幾個
人講什麼我不太記得了,剛開始他們爭吵時,我沒有注意聽
。(問;一開始就吵架了嗎?)我沒有印象了,不知道,沒
注意聽。(問:為何你在場,你沒有聽?)因為工作的地方
有機器的聲音很大聲,很吵雜,若他們小聲講話,我是聽不
到的,要吼的很大聲,我才會聽到。中間後來有余宗城、洪
聖義進來,這2 人進來時,簡嘉明、卓裕淞、莊嘉汶已經講
話很大聲了。此時他們在講說大家都在工作,為什麼你們2
個都不工作,我只有聽到這一句,其他的沒有聽清楚。其他
沒什麼印象了,我只記得這個。現場的聲音還是很大聲,很
吵雜,因為我們機器都是一直開著的,他們沒有講到非常大
聲,我也聽不清楚等語(本院卷第136 至139 頁)。堪認陳
曉絹於本院所為證述先後並不一致,陳曉絹因案發現場機器
聲音吵雜,實際上只有聽到一句「大家都在工作,為什麼你
們2 個都不工作」,其他被告、卓裕淞與莊嘉汶的對話都沒
有聽清楚,則其上開於本院證稱:簡嘉明當時沒有對莊嘉汶
說:「你很囂張啊,我不要走啊,我現在就打死你」;及簡
嘉明沒有對莊嘉汶說:「你很囂張啊,你跟裡面的同事都不
合,是怎樣,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叫我同事劉艾真出來
講也一樣,兩個人都一併處理」等語,自難認確與事實相符
而可信。
⑺證人蕭智夫於偵查中證述:我是電宰廠的廠長,我認識莊嘉
汶、簡嘉明及卓裕淞,107 年10月8 日19時30分許,莊嘉汶
與簡嘉明及卓裕淞等人在寶營畜產公司發生爭吵的過程,我
並沒有看到,我是後來才知道的,我從辦公室出來時,跟他
們說這是工廠,私人的問題不要在這裡爭執,兩方的人就離
開了,我沒有聽到簡嘉明及卓裕淞有對莊嘉汶罵「幹你娘,
你很囂張啊」、「你跟裡面同事都不合,信不信我現在就打
死你(台語)」等之類的話,因為我在辦公室,我過去的時
候,也沒有看到簡嘉明或卓裕淞手上有持任何工具或鐵勾,
我是廠長,若有看到我會去制止他們。我出來外面看時,只
有看到林佳皇、莊嘉汶、卓裕淞、簡嘉明及余宗城等5 人,
手上都沒有拿東西。下營分駐所有向寶營畜產公司調現場監
視器,但當時公司的監視器送修等語(偵卷第61至66頁)。
其於原審證述:107 年10月8 日下午7 時30分許,我是聽到
余宗城進來跟我報告,說有人吵架,我只是出去告訴他們,
再吵我就跟老闆報告,他們就解散了,我出去時,現場有看
到余宗城、簡嘉明、卓裕淞、莊嘉汶及現已離職之林佳皇,
印象中並沒有看到簡嘉明或卓裕淞有拿東西,當天我只有出
來勸架1 次等語(原審卷第189 至205 頁)。依蕭智夫上開
證述,對照證人陳曉絹、洪聖義於本院所為證述,蕭智夫係
最後才到案發現場之人,其所見聞者僅一小部分事實,並未
全程在場,尚難僅以其所述:我沒有聽到簡嘉明及卓裕淞有
對莊嘉汶罵「幹你娘,你很囂張啊」、「你跟裡面同事都不
合,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台語)」等之類的話等語,即
率認證人莊嘉汶、林佳皇及翁聖義所為證述均為不實。再者
,蕭智夫上開於原審證稱:是余宗城進來跟他報告,說有人
吵架,蕭智夫才出來案發現場制止等語,核與余宗城於原審
證稱:(問:他們衝突怎麼結束的?)他們在廠長辦公室門
號講,廠長聽到後出來叫他們回去自己的工作崗位,我們就
都回去了等語(原審卷第321 頁),亦矛盾不符,實難採信
。
⑻另蕭智夫於原審證稱:案發當天,在寶營畜產公司沒有看到
翁聖傑,對翁聖傑沒有印象,我是後來才知道他是一個客戶
的司機,客戶要屠宰多少雞隻,客戶會先LINE給我,客戶送
雞隻過來有時不少於10家,所以我不會知道司機何時會進來
,我沒有印象翁聖傑有來跟我報告,我不知道翁聖傑會不會
向莊嘉汶報告。(問:翁聖傑有無跟你報告過?)有時候我
們在後面碰到,他會跟我講。(問:翁聖傑有無主動跟你報
告?)有時候會,他不會刻意跑過來我講。(問:案發之前
,翁聖傑會跟你報告,還是本案發生之前、之後都曾經跟你
報告過?)都有。(問:翁聖傑有沒有主動跟你報告過?)
沒有,都是我去問翁聖傑本人,他不是主動,都是我問的。
我從監視器看到車子進來,我就趕快到後面去,我問他,他
就跟我講等語(原審卷第194 至205 頁)。查蕭智夫及翁聖
傑就案發當天,翁聖傑有無向蕭智夫報告載送雞隻之數量等
情,雙方雖各執一詞,惟蕭智夫之證詞有前述之瑕疵,其證
詞之可信度已令人存疑,且蕭智夫就翁聖傑究竟在本案發生
前後有沒有主動跟其報告載送雞隻的數量之問題,供述反覆
不定,則其證述翁聖傑沒有主動跟其報告載送雞隻數量等語
,亦難遽信確屬事實,自難以蕭智夫上開反覆不一之證述,
遽指翁聖傑此部分證述不足採信。
⑼末查,證人余宗城、陳曉絹均證稱其等在案發現場聽到被告
跟莊嘉汶講公司的人大家都在工作,只有莊嘉汶他們在滑手
機、聊天不工作等語,惟查,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跟助理
阿松(卓裕淞)因為公司裡同事之間的糾紛,而去找莊嘉汶
,我跟他說同事之間不要在那邊搞小團體,不要弄得大家工
作不愉快等語(警卷第2 頁);於偵查中供稱:因為公司裡
面的員工講一些有的沒的,我有聽同事說莊嘉汶會到處去講
別人的話,我跟卓裕淞就去找莊嘉汶講話等語(偵卷第25頁
),亦與證人余宗城、陳曉絹所證述當天聽到被告對莊嘉汶
所講的話亦不一致,實難信余宗城、陳曉絹所述案發經過確
與事實相符。
⑽綜上,被告及辯護人所舉證人余宗城、洪聖義、蕭智夫、陳
曉絹,
渠等所為證述均有上開所述明顯瑕疵可指,且證人余
宗城、洪聖義、蕭智夫均未全程在案發現場,陳曉絹雖在案
發現場,但證稱:現場的聲音很大聲,很吵雜,因為我們機
器都是一直開著的,他們沒有講到非常大聲,我也聽不清楚
,只有聽到一句他們在講說大家都在工作,為什麼你們2 個
都不工作,其他的沒有聽清楚等語,其所為證述均難信與事
實全貌相符,自亦不足以推翻前開莊嘉汶、林佳皇及翁聖傑
所為證述。
⑽再者,依上開證人莊嘉汶、林佳皇、翁聖傑所為證述,上開
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內容為被告、卓裕淞第2 次(即第2 段
)前來找莊嘉汶的過程,而依莊嘉汶、林佳皇所述之案發經
過,被告與卓裕淞第2 次前來找莊嘉汶時均未手持任何東西
或鐵勾,僅有出言恐嚇等情,自難遽以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
拍攝到被告、卓裕淞空手前來,未持任何東西或鐵勾,及證
人余宗城、洪聖義、蕭智夫、陳曉絹均證述被告、卓裕淞未
持任何東西或鐵勾等語,即認莊嘉汶、林佳皇、翁聖傑3 人
所述與事實不符而不可採信。又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
經原審勘驗結果,係直接拍攝案發地點,且一開始播放時其
畫面即出現在場者有被告、卓裕淞、余宗城、莊嘉汶、林佳
皇等5 人,並無上開5 人出現以前約30分鐘之錄影畫面可供
勘驗,亦無被告、卓裕淞2 人由其等工作地點之抓雞吊掛工
作區前往案發之莊嘉汶工作地錄影畫面可供勘驗。依證人翁
聖傑所述,其在吊掛區那邊卸貨,親見卓裕淞從後面的勾掛
區拿鐵勾的。在後面就有看到簡嘉明、卓裕淞2 人有喝酒,
卸完貨,車也洗好了,要去報備的時候,剛好看到簡嘉明、
卓裕淞拿著鐵勾前往的過程等語。則上開被告所提出監視器
錄影畫面內容既亦無被告、卓裕淞2 人由其等工作地點之抓
雞吊掛工作區前往案發地點莊嘉汶工作地之錄影畫面可供勘
驗,自亦不足以推翻翁聖傑上開所證述。該監視器錄影畫面
既未完整記錄全部過程,自不能以其片段錄影畫面內容,遽
認並無上開莊嘉汶、林佳皇及翁聖傑所指第1 段案發事實經
過存在。
㈣
綜上所述,被告及辯護人所為上開辯解及主張,均難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305 條規定業已於108 年12月
25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05 條
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3 百元
以下
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刑法
第309 條第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
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09 條第1 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
處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上開規定之之罰金刑部分均將
原規定之3 百元以下罰金,改規定為9 千元以下罰金。查上
開規定於72年6 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 月7 日刑法
修正施行法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
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
正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
予以明定,應無
新舊法
比較問題,先予敘明。
㈡
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
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
,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又恐嚇之手段祗須以
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即足成立,對於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舉凡
以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之方法,而足以使對方理解其含
義,並因而心生畏懼者,均足當之。查被告既對莊嘉汶以臺
語告以:「幹你娘,操雞掰,你很囂張阿,我不要走阿,我
現在就打死你」、「你很囂張阿,你跟裡面的同事都不合,
是怎樣,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叫我同事劉艾真出來講都
一樣,兩個都一併處理」,「你很囂張阿!你跟裡面某些同
事都不合,是怎樣,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等語,其內容
自屬加害莊嘉汶生命、身體之惡害通知,而卓裕淞更手持實
心鐵勾指向莊嘉汶,自屬令莊嘉汶心生畏懼之恐嚇手段,要
無疑義。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被告與卓裕淞2 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皆為共同
正犯。又被告、卓裕淞2 人於案發當晚
,先後2 次對莊嘉汶施加言詞恐嚇之時間緊接,地點同一,
侵害同一人之
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屬
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
恐嚇危害安全罪、公然侮辱罪2 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處斷。
㈣
公訴意旨:
⒈於論罪法條雖漏列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然起訴
之犯罪事實欄已提及被告、卓裕淞2 人有以三字經辱罵莊嘉
汶,顯已起訴此部分犯罪事實,且莊嘉汶於警詢中亦指訴被
告、卓裕淞2 人有對其恐嚇及辱罵三字經,並表示要提起告
訴,雖莊嘉汶提告之罪名為恐嚇及妨害自由,然按告訴
乃論
之罪,告訴人之告訴,
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示希
望
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
,在所不問(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5222號刑事判決先例
可
資參照),莊嘉汶既表明要追究被告2 人辱罵三字經之行為
,依上說明,檢察官此部分起訴應認合法,本院應予審究。
⒉又公訴意旨雖僅就案發當晚被告、卓裕淞2 人第1 次對莊嘉
汶施加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行提起公訴,然檢察官就犯罪事
實一部起訴者,效力及於全部,被告、卓裕淞2 人於案發當
晚先後2 次行為,既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本院就未起訴之
他部(第2段犯罪事實)應予審究。
參、
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原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05 條、
第309 條第1 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僅因不滿莊嘉汶在
公司之言行,動輒以暴力相向,造成莊嘉汶心理恐懼,
犯後
又飾詞否認犯行,未見絲毫悔意,本應予嚴厲之非難,然考
量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有3 名子
女及太太需扶養等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
拘役59日,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
沒收部分敘明
:被告、卓裕淞2 人持以恐嚇之鐵勾,並非其等所有,不予
沒收。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沒收
與否,均屬允當。
二、被告及辯護人上訴主張:
㈠依被告所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與卓裕淞皆係空手前往
案發地點找莊嘉汶理論。莊嘉汶、林佳皇之證述與蕭智夫、
余宗城、洪聖義之證詞多有矛盾。莊嘉汶指訴當晚發生2 次
衝突,廠長蕭智夫皆在場勸阻,與林佳皇證述廠長僅第2 段
糾紛出面排解,2 人證詞顯然互有矛盾。林佳皇於偵查中證
述係卓裕淞手持鐵勾,惟原審時證稱簡嘉明、卓裕淞2 人皆
有拿鐵勾,證詞反覆。當晚是否如莊嘉汶指訴曾發生2 次衝
突,實啟人疑竇。
㈡蕭智夫證述為了解員工當天發生衝突之狀況,以快轉之方式
觀看直到出現有人之畫面才停下來,然因當天衝突確實僅有
1 次,廠長蕭智夫也證述僅出現排解糾紛1 次,而原判決卻
以尚有另1 次糾紛為由,認定蕭智夫之證述有瑕疵而不予採
認,自有不當。蕭智夫、余宗城、洪聖義之證述均相符合,
渠等均證稱被告、卓裕淞沒有手持鐵勾,沒有出言三字經辱
罵及恐嚇莊嘉汶等語,並無矛盾,原判決不予採信而為不利
被告認定,實有違誤。
㈢翁聖傑之證述與蕭智夫不符,蕭智夫未看見翁聖傑在場,當
天未與翁聖傑接觸,監視器錄影畫面亦無翁聖傑,翁聖傑是
否確為現場目擊證人,實有疑義?再者,翁聖傑於審理中證
述「我於本案案發前,並不認識莊嘉汶…」等語,惟據悉翁
聖傑於本案案發前,與莊嘉汶早已是熟識,其刻意說明2 人
不認識,翁聖傑證述之真實性仍有質疑。
㈣洪聖義吊掛區作業員,洪聖義於簡嘉明尚未走出走道時為避
免紛爭即拉住簡嘉明並勸阻,惟監視錄影畫面因角度問題,
無法拍攝到走道,畫面中才未出現洪聖義。原判決以監視器
錄影畫面未發現洪聖義,即認定監視器錄影畫面僅為第2 次
衝突,並認為余宗城、洪聖義證述皆迴護被告而不採,似嫌
率斷而與事實不符。請為被告無罪諭知等語。
三、惟查:
㈠莊嘉汶所為證述,前後一致,且有林佳皇、翁聖傑2 人所為
證述可供補強證據,林佳皇所述案發經過事實細節,與莊嘉
汶前開所證述者,大致相符。而翁聖傑所親見部分,其事實
經過亦與莊嘉汶、林佳皇所述上開被告、卓裕淞2 人第1 段
找莊嘉汶的細節亦互核相符,莊嘉汶前開所為證述,應與事
實相符而可信。林佳皇於偵查中證稱:卓裕淞當時有拿一支
實心鐵勾,被告沒有等語。其於原審就此部分證稱:(問:
他們拿實心鐵勾,是誰拿的?)卓裕淞拿的。(問:簡嘉明
沒有拿?)2 個都有拿。(問:你於偵查中是說當時卓裕淞
有拿,並沒有說簡嘉明有拿,是否為當時的記憶比較清楚?
)是的,以當時的記憶為準,鐵勾是卓裕淞一進來就拿著了
等語。堪認林佳皇於原審中證述有關被告、卓裕淞2 人都有
拿鐵勾,係因其於原審作證時已距離案發時間較久,記憶不
清所致,且林佳皇於原審作證時既已當庭確認此部分以當時
偵查中的記憶及陳述為準,自應以其偵查中之證述較符合事
實而可信,林佳皇此部分證述難認有何不一之處。又莊嘉汶
證稱:案發當晚2 次衝突,廠長蕭智夫均有出來勸阻等情。
林佳皇則證稱:廠長蕭智夫應該是第2 段出來制止,第1 段
廠長有無制止,我不太記得等語,堪認林佳皇不記得蕭智夫
在第1 段時有無出面勸阻,尚難遽認莊嘉汶與林佳皇關於上
開部分之證述有不一之處,均詳述如前。
上訴理由主張莊嘉
汶與林佳皇之證述矛盾不一而不可信云云,並非可採。
㈡被告及辯護人所舉證人余宗城、洪聖義、蕭智夫、陳曉絹,
渠等所為證述前後不一致,
彼此所為證述亦存在多處矛盾可
疑之處,有前述明顯瑕疵可指,且余宗城、洪聖義、蕭智夫
均未全程在案發現場,陳曉絹雖在案發現場,但證稱:現場
的聲音很大聲,很吵雜,因為我們機器都是一直開著的,他
們沒有講到非常大聲,我也聽不清楚,只有聽到一句他們在
講說大家都在工作,為什麼你們2 個都不工作,其他的沒有
聽清楚等語,其所為證述均難信與事實全貌相符,亦不足以
推翻前開莊嘉汶、林佳皇及翁聖傑所為證述,均詳為論述如
前。原判決未採信上開證人余宗城、洪聖義、蕭智夫之證述
,難認有何不當之處。
㈢依莊嘉汶、林佳皇所為證述,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內容
為被告、卓裕淞第2 次(即第2 段)前來找莊嘉汶的過程,
依上開證人莊嘉汶、林佳皇等所述之案發經過,被告與卓裕
淞第2 次前來找莊嘉汶時均未手持任何東西或鐵勾,僅有出
言恐嚇等情,自難遽以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拍攝到被告、卓
裕淞空手前來,未持任何東西或鐵勾,及余宗城、洪聖義、
蕭智夫、陳曉絹均證述被告、卓裕淞未持任何東西或鐵勾等
語,即認莊嘉汶、林佳皇、翁聖傑3 人所述與事實不符而不
可採信。又上開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經原審勘驗結果,係
直接拍攝案發地點,且一開始播放時其畫面即出現在場者有
被告、卓裕淞、余宗城、莊嘉汶、林佳皇等5 人,並無上開
5 人出現以前約30分鐘之錄影畫面可供勘驗,亦無被告、卓
裕淞2 人由其等工作地點之抓雞吊掛工作區前往案發地點莊
嘉汶工作地是否有手持鐵勾之錄影畫面可供勘驗,自不足以
推翻莊嘉汶、林佳皇、翁聖傑所為證述。該監視器錄影畫面
既未完整記錄全部過程,自不能以其片段錄影畫面內容遽認
並無上開莊嘉汶、林佳皇及翁聖傑所指第1 段案發事實經過
存在。又翁聖傑係目睹第1 段經過者,並未目睹第2 段經過
,而被告所提出監視器錄影畫面係拍攝到第2 段經過,監視
器未拍攝到翁聖傑亦屬合理。
上訴意旨徒以監視器錄影畫面
並未拍攝到翁聖傑,主張翁聖傑並未在場云云,尚非可採。
㈣至於被告及辯護人主張莊嘉汶與翁聖傑為臉書好友,一同外
出旅遊,提出臉書上莊嘉汶與翁聖傑一同出遊照片1 張為憑
(本院卷第117 頁)。惟上開照片並無拍攝日期,無法確認
是否在107 年10月8 日案發前或案發後所拍攝,被告及辯護
人亦未提出莊嘉汶與翁聖傑2 人在臉書互加為好友的日期為
何,自尚無法推論證明翁聖傑於原審作證時所述:案發之前
不認識莊嘉汶等語(原審卷第177 頁),是否即屬不實。因
之,被告及辯護人僅以目前莊嘉汶與翁聖傑為臉書好友及臉
書上莊嘉汶與翁聖傑一同出遊照片1 張,指翁聖傑所為證述
均屬不實云云,難認有理。
㈤洪聖義於偵查及原審中所為證述,前後不一。其於偵查中證
稱沒有聽到簡嘉明及卓裕淞對莊嘉汶辱罵三字經及言語恐嚇
等語,於本院則證稱:我是聽到簡嘉明講話的聲音很大聲才
走過來通道這邊關心。我進來以後看到簡嘉明跟莊嘉汶在大
聲的口角,他們講什麼內容我不清楚,他們講話很大聲,但
我沒有注意聽,所以不知道他們在講什麼等語,亦有矛盾,
洪聖義所為證述是否確與事實相符,自有疑義。再者,洪聖
義沒有全程在場,其係事後才到場,而廠長蕭智夫則是在余
宗城及洪聖義2 人均有勸阻被告卓裕淞、莊嘉汶,及余宗城
有拉被告回去工作崗位時,最後才到現場,且蕭智夫僅是出
來叫大家回去工作崗位而已。則洪聖義證稱:我沒有聽到簡
嘉明及卓裕淞有對莊嘉汶罵「幹你娘,你很囂張啊」、「你
跟裡面同事都不合,信不信我現在就打死你(台語)」等之
類的話等語,實難認確與事實相符而可信。原判決未予採信
洪聖義之證述,難認有何未妥之處。
㈥綜上,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核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奕翔提起公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
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