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
上訴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湯阿香
指定辯護人 本院
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
字第1273號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94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李湯阿香犯
誣告罪,處
有期徒刑參月。
緩刑貳年。
事 實
一、李湯阿香前於民國107 年8 月間,應其子李忠益、其孫李明
陽之要求,答應提供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地號土地(檢察官僅起訴此2 筆地號土地)及臺南市
○○區○○○段○○○○ ○○○○○○ ○○○○ ○號土地(以上5 筆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以向他人借款用以償還
李忠益、李明陽2 人之債務。李明陽並於同月間與金銀通代
書事務所代書王續仁,協議以系爭土地設定債權金額新臺幣
(下同)27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用以擔保借貸270 萬元,
王續仁則商請其妹王櫻蕙與友人陳姿仁各出資135 萬元支應
前開借款,王續仁並與李明陽約定,雙方
當事人須於107 年
8 月15日共同至臺南市○○區○○○路○○○ 號蔡宜珍公
證人
事務所,就前開借款契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為公證。
詎李湯
阿香明知其係本於自己之意願,提供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
王櫻蕙、陳姿仁,以借款270 萬元替李忠益、李明陽償還債
務,亦清楚瞭解設定抵押權之意義、效果及本件抵押權設定
之內容,復自願與李忠益、李明陽、王續仁、王櫻蕙、陳姿
仁等人於107 年8 月15日至前開公證人事務所為公證,並簽
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公證書,陳姿仁隨即於同月21日,將
前開借貸款項270 萬元中之150 萬元(
按其中15萬由王櫻蕙
提供)匯至李忠益、李明陽指定之李明陽債權人謝宜君之帳
戶內,王櫻蕙亦隨即於同月21日,將前開借貸款項270 萬元
中之45萬元、44萬8,516 元分別匯至李忠益、李明陽指定之
李明陽債權人葉郁政、李忠益之債權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順益汽車公司)帳戶內(以上款項合計239 萬8,51
6 元),另由王櫻蕙於同月20日,將償債後之餘款30萬1,48
4 元匯至李湯阿香所有之郵局帳戶。詎李湯阿香竟
意圖使李
忠益、李明陽、王續仁、王櫻蕙、陳姿仁等人受刑事處分,
基於誣告之犯意,於107 年9 月2 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訛稱:李忠益、李明陽、王續仁、王櫻
蕙、陳姿仁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
偽造
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事先並未徵得李湯
阿香同意提供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亦未告知李湯阿香設定
抵押權之意義,即於上開時間在上址蔡宜珍公證人事務所內
進行公證程序,
渠等再以不明之
詐術使李湯阿香
陷於錯誤而
配合辦理抵押權設定契約之相關公證程序,使王櫻蕙、陳姿
仁因而取得系爭土地債權額270 萬元抵押權設定之利益,李
忠益、李明陽則因系爭土地之擔保取得向王櫻蕙、陳姿仁借
款270 萬元之利益,渠等復未經李湯阿香同意下,盜蓋李湯
阿香之印文於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公證書,並持以向臺南市
安南地政事務所辦理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因而使不
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將
上揭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土
地登記簿
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李湯阿香及
主管機關對於土
地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而指訴李忠益、李明陽、王續仁、王
櫻蕙、陳姿仁均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嫌、同
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4 條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云云。
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
偵查後,於108 年10月25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2993號為
不
起訴處分,嗣未經
再議而告確定。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
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包括
書證),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表示不爭執其
證據能力,
同意作為證據等語(見本院卷第210-217 頁),另被告李湯
阿香及其辯護人則未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被告
經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審理
期日到庭),本院審酌上
開
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其他程序上
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有
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
其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
查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復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所必要
之重要關係事項,認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被告於109 年9 月3 日
審判期日,經本院前於109 年8 月13
日審判期日,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
命
拘提,並記明筆錄,依刑事訴訟法第72條之規定,與已
送
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然被告經此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
到庭,此觀本院109 年8 月13日審判筆錄(見本院卷第169
頁)即明,並有刑事報到單(見本院卷201 頁)在卷足參,
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
訊據被告否認上開誣告
犯行,辯稱其子李忠益僅
告訴其借款
70萬而已云云;另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未受教育、
不識字,且年逾90歲,而被告會去警局提起本件告訴,實係
受證人即被告長子李建樵之誘導為之,且被告去警局提起本
件告訴時,思緒已經被攪亂,認為自己受詐欺而去貸款,是
本件被告並無誣告之犯意,自不得認定被告所為該當於誣告
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業於原審坦認其有為本件檢察官起訴之誣告犯行(見原
審卷第220 、226 頁),再參以證人即公證人蔡宜珍於偵查
中
結證:107 年8 月15日公證當天,伊有親自詢問李湯阿香
的意思,確認她是否有向陳姿仁、王櫻蕙借款,並設定抵押
權給他們的意思,且在公證當場確認她的意思後,伊並有製
作筆錄;伊當時有確認李湯阿香借款及設定抵押權的意思,
也有向她說明如果設定以後沒有還錢的話,土地會變成別人
的,李湯阿香說她知道等語(見偵2993卷第105 頁);證人
即見證人陳秀珠於偵查中亦結證:本件是因為伊認識抵押權
債權人陳姿仁、王櫻蕙,他們平時有代書的事務要處理都會
找伊,所以找伊來做見證人;當天在簽立公證書以前,有親
自確認李湯阿香的意思,她當時頭腦很清楚,明白設定抵押
權的意思,也知道如果沒還錢,抵押權人會拍賣土地,也有
說她是照自己的意願來借錢讓她兒子去還債;影片中李湯阿
香講的話並不是伊當天教她怎麼說的,伊不可能直接控制她
講那些話,且她頭腦也清楚,不可能讓伊擺佈等語(見偵94
24卷第37-38 頁);證人王續仁亦於警偵訊證稱:107 年8
月15日,李湯阿香、李忠益、李明陽、王櫻蕙、陳姿仁等人
,有去蔡宜珍公證人事務所,並由李湯阿香提供系爭土地為
擔保,就前開借款契約之抵押權設定契約為公證,一開始就
有說好要借款270 萬元;伊估價結果
原本認為系爭土地大概
可借250 萬,但最後應李明陽要求總共借款270 萬,因為伊
看系爭土地的所有人是李湯阿香,覺得她可能年紀大不識字
,因此除要求李湯阿香同意外,還要她配合公證,之後於10
7 年8 月15日到蔡宜珍公證事務所辦理公證,當時伊也有詢
問李湯阿香的意思,她應該很清楚那天就是為了要借款而公
證抵押權設定契約,她也有明確表示同意設定抵押權等語(
見警卷第17-26 頁;偵2993卷第131-132 頁),並有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報案人李湯阿香)、被告107 年9 月
2 日臺南市0000000000000○○○區○○○段
○○○○○○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警卷第1 、54-56 、65
頁)、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108 年3 月5 日安南地所一字
第1080018361號函檢附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標示為系爭土地5 筆)、其他約定事
項、印鑑證明、身分證影本(見偵2993號卷第33-55 頁)存
卷
可參,
堪認被告上開於原審之供承,應非虛妄。
㈡、另證人即被告之子李忠益於警詢亦證述:本件伊有商請母親
李湯阿香說李明陽要買車需要資金,要李湯阿香拿出土地權
狀辦理貸款,李湯阿香也有同意拿出土地做擔保辦理貸款,
當時簽約辦理貸款時,伊有全程在現場跟代書接洽貸款之事
,李湯阿香同意後親自蓋章並簽署文書,因李湯阿香不識字
,當場由伊牽李湯阿香的手簽署合約等語(見警卷第2-5 頁
);證人即李湯阿香之孫李明陽亦於警詢證稱:本件伊有商
請祖母李湯阿香拿出土地權狀辦理貸款,李湯阿香也有同意
拿出土地做擔保辦理貸款,當時簽約辦理貸款時,代書有告
知李湯阿香、李忠益要貸款270 萬元,所以土地要設定270
萬元,李湯阿香同意後親自蓋章並簽署文書,因李湯阿香不
識字,當場由李忠益牽李湯阿香的手簽署合約等語(見警卷
第9-12頁)。又經
檢察事務官及本院當庭
勘驗公證現場錄音
錄影光碟之結果,可知本件被告係本於自己之意願,提供系
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並藉以借款270 萬元償還債務,亦清楚
瞭解設定抵押權之意義、效果及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內容,復
自願與李忠益、李明陽、王續仁、王櫻蕙、陳姿仁等人於10
7 年8 月15日至前開公證人事務所為公證,並簽立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及公證書
等情,此觀勘驗結果被告當場陳稱「(A
女:阿姨妳剛來這邊說你今天你要來辦?)辦借錢」、「借
270 萬」、「要借來還人家」、「(A 女:阿你現在主要是
說你的土地拿出來設定,才可以跟人家借錢,是不是這樣?
)是、是」、「是。要還人家錢啦」、「(代書:要拿你土
地借錢,如果沒繳錢,會被拍賣,這個你知道?)知道啦這
我知道」、「(代書:今天是你自己願意要來提供這個借錢
的是不是?)對對」等語即明(以上A 女指公證人蔡宜珍、
代書指見證人陳秀珠,本院詳細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見本
院卷第107-110 頁),並有檢察事務官勘驗公證現場錄音錄
影光碟之勘驗報告及截圖照片(見偵9424號卷第43-55 頁)
,
暨證人蔡宜珍庭提之107 年8 月15日
訊問筆錄(見偵2993
卷第109-111 頁)在卷
可憑,益徵被告上開於原審之
自白,
應可採憑。
㈢、被告於107 年8 月15日至前開公證人事務所為公證,並簽立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公證書後,由王櫻蕙、陳姿仁各提供一
半之借款金額即各135 萬元,且將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王
櫻蕙、陳姿仁,陳姿仁隨即於同月21日,將前開借貸款項27
0 萬元中之150 萬元(按其中15萬由王櫻蕙提供)匯至李明
陽債權人謝宜君之帳戶內,王櫻蕙亦隨即於同月21日,將前
開借貸款項270 萬元中之45萬元、44萬8,516 元分別匯至李
明陽之債權人葉郁政、李忠益之債權人順益汽車公司帳戶內
(以上款項合計239 萬8,516 元),用以清償李明陽對謝宜
君、葉郁政各150 萬元、45萬元之借款債務,及清償李忠益
對順益汽車公司之44萬8,516 元汽車貸款債務,另由王櫻蕙
於同月20日,將償債後之餘款30萬1,484 元匯至李湯阿香所
有之郵局帳戶等情,
業據證人王續仁於警偵訊(見警卷第18
-21 頁;偵2993卷第131-132 頁)、證人王櫻蕙於警偵訊(
見警卷第42-57 頁;偵2993卷第79-80 頁)、證人陳姿仁於
警偵訊(見警卷第30-38 頁;偵2993卷第132-133 頁)、證
人謝宜君於警詢(偵2993卷第147-151 頁)、證人葉郁政於
警詢(偵2993卷第155-161 頁)、證人即順益汽車公司之代
理人楊智傑於警詢(偵2993卷第165-171 頁)證述在卷,並
有本件公證書影本、公證書影本後附之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土地標示為系爭土地5 筆)影本與其他約定事項、王櫻
蕙與陳姿仁匯款書影本(見偵2993號卷第87-99 頁)、證人
楊智傑提供李忠益向順益汽車公司貸款之授信資料查詢作業
(訂約客戶李忠益)、提前清償試算表(應收款總計44萬8,
516 元)、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標示臺南市○○區
○○○段○○○○○○ ○號土地、擔保債權總額80萬元、義務人
李湯阿香、債務人李忠益、立約日期106 年7 月5 日)、他
項權利證明書、汽車買賣合約書等相關資料(見偵2993號卷
第177-193 頁)在卷
可稽。
㈣、另被告前於106 年7 月5 日以其所有坐臺南市○○區○○○
段○○○○○○ ○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金額70萬元之普通抵押
權予順益汽車公司,用以擔保李忠益對該公司之貸款債務,
嗣順益汽車公司於107 年8 月21日收受上開清償款後,隨即
於同年8 月29日申請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被告前於106 年
11月14日以其所有坐臺南市○○區○○○段○○○○○○ ○號土
地,設定債權金額2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葉郁政,用
以擔保被告及李明陽對葉郁政之借款債務,嗣葉郁政於107
年8 月21日收受上開清償款後,隨即於同日申請塗銷上開抵
押權登記;被告前於107 年3 月7 日以其所有坐臺南市○○
區○○○段○○○○○○ ○號土地,設定債權金額150 萬元之普
通抵押權予謝宜君,用以擔保被告對謝宜君之借款債務(抵
押權設定登記委由李明陽辦理),嗣謝宜君於107 年8 月21
日收受上開清償款後,隨即於同日申請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
等情,有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109 年3 月23日所登字第10
90025769號函檢附被告所有臺南市○○區○○○段○○○○○○
○號土地設定抵押權予順益汽車公司、葉郁政及謝宜君之土
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印鑑證明等相關資
料(見原審卷第121-171 頁)、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109
年3 月25日安南地所一字第1090027281號函檢附被告所有臺
南市○○區○○○段○○○○○○ ○號土地之抵押權塗銷土地登
記申請書、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債務清償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見原審卷第173 、181 、183 、186-188 、191-193 頁)
在卷可稽,再佐以前揭諸多說明,足認被告同意以系爭土地
設定債權金額27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後,確有借貸270 萬元
,且其中之150 萬元係用以清償李明陽對謝宜君之150 萬元
借款債務,其中之45萬元、44萬8,516 元係分別清償李明陽
對葉郁政之45萬元借款債務、李忠益對順益汽車公司之44萬
8,516 元汽車貸款債務,清償債務後之餘款30萬1,484 元則
匯至被告所有之郵局帳戶
無訛。
㈤、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前於107 年8 月間,應其子李忠益、其
孫李明陽之要求,答應提供系爭土地設定抵押權,以向他人
借款用以償還李忠益、李明陽2 人之債務,且嗣於107 年8
月15日與李忠益、李明陽、王續仁、王櫻蕙、陳姿仁等人共
同至前開蔡宜珍公證人事務所,明確同意以系爭土地設定債
權金額27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王櫻蕙、陳姿仁等情為公證
,另亦明確知悉借款金額為270 萬元,且清楚瞭解設定抵押
權之意義、效果及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內容無訛。詎被告明知
其係本於自己之意願,提供系爭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王櫻
蕙、陳姿仁,以借款270 萬元替李忠益、李明陽償還債務,
亦清楚瞭解設定抵押權之意義、效果及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內
容,復自願與李忠益、李明陽、王續仁、王櫻蕙、陳姿仁等
人於107 年8 月15日至前開公證人事務所為公證,並簽立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公證書,竟仍於107 年9 月2 日,向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茄拔派出所訛稱如事實欄
所載遭李忠
益、李明陽、王續仁、王櫻蕙、陳姿仁等人共同詐欺簽署貸
款等情,其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
堪予認定。是
本件被告前揭所辯,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洵非可採,辯護人
所辯上情,亦非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誣告犯行,
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9 條第1 項之誣告罪。又被告雖
以一狀誣告李忠益等人,應僅論以一個誣告罪(最高法院49
年台上字第883 號刑事
判例意旨
參照)。又檢察官雖未起訴
被告明知其係本於自己之意願,提供用以設定普通抵押權予
王櫻蕙、陳姿仁之土地,尚包括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
○○○段○○○○ ○○○○○○ ○○○○ ○號等3 筆土地,惟此部分
所涉及之誣告犯行與業經檢察官起訴有罪之被告所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號地號等2 筆土地所涉之誣告
犯行,具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按犯刑法第168 條至第171 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
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72 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在其所誣告之案件經判決
無罪確定後,始為自白,故與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不合,不
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惟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
不起訴確定後者,因
不起訴處分確定究與裁判確定不同,故
仍可適用刑法第172 條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
66年度第5 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可資參照)。又按刑法第
172 條誣告罪自白減免之規定,並不專在獎勵犯罪人之悛悔
,而要在引起偵查或審判機關之易於發見真實,以免被誣告
人終於受誣,故不論該被告之自白在審判前或審判中,自動
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二次以上,並其自白後有無
翻
異,苟其自白在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以前,即應依該條規
定減免其刑(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824號刑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對其所為誣告犯行自白犯罪,雖
在其所誣告之案件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後,且於本
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犯罪,依前揭說明,仍合於刑法第
172 條規定之要件,爰予減輕其刑。又被告為本件犯罪時為
滿80歲之人,爰依刑法第18條第3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參、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一、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
予以論罪
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就以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
○ ○○○○ ○號等3 筆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王櫻蕙、陳姿
仁部分,亦犯誣告罪,原判決漏未論及,容有違誤。檢察官
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輕,因原判決漏未衡酌上開未及
論及誣告犯行之罪責,是此部分之上訴為有理由;另檢察官
上訴意旨,認被告尚未與被害人王櫻蕙等人達成
和解,不應
予被告緩刑之
宣告,則無理由(詳如後述)。原判決既有上
開違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全部予以撤銷改判,期臻妥適
。
二、量刑:
㈠、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之刑案前科紀錄,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35 頁)在卷可稽,
堪認其
品性尚佳,且被告係應李忠益、李明陽之要求,提供系爭土
地設定抵押權,以向他人借款用以償還李忠益、李明陽2 人
之債務,而衍生本案誣告犯行,並非據此借款供己花用,惟
其尚未與被害人王櫻蕙等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又於本院審
理時否認誣告犯行,然考量被告曾於原審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
度,於本院復未否認全部之客觀事實,且其與被害人李忠益
、李明陽係母子、祖孫關係,其2 人並到庭表示儘量對被告
不要判刑、請求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218 頁),而被害人
王續仁則到庭表示量刑重一些,但同意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
(見本院卷第168 頁),及兼衡被告不識字之
智識程度、與
大兒子同住、配偶已過世之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30
頁),暨本院認定被告所為誣告犯行較原審為重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欄第2 項所示之刑,以資
懲儆。
㈡、緩刑宣告:
又被告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佐,茲念被告因一時失慮
而觸法,且係應李忠益、李明陽之要求,提供系爭土地設定
抵押權,以向他人借款用以償還李忠益、李明陽2 人之債務
,而衍生本案誣告犯行,並非據此借款供己花用,其雖未與
被害人王櫻蕙等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然其曾於原審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於本院復未否認全部之客觀事實,且被害人
李忠益、李明陽並到庭表示儘量對被告不要判刑、請求從輕
量刑,而被害人王續仁則到庭表示同意對被告為緩刑之宣告
,已如前述,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
之虞,本院因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
併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勵
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71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69 條第1 項、第18條第
3 項、第172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駿逸提起上訴,檢察官
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案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
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附件:
00 : 00
A女:阿姨妳剛來這邊說你今天你要來辦?
被告:辦借錢
A女:你要人家借多少
被告:借270萬
A女:270萬元。你說要借來做什麼的
被告:我孫子要借來還人家
A女:要借來還人家?不是借來自己花?
被告:要借來還人家的。
A女:都是要借來還人家的?270萬元。你要跟陳小姐跟王小姐借
,是你自己要借的,是不是?
被告:要來這裡跟你借啊
A女:阿你現在主要是說你的土地拿出來設定,才可以跟人家借
錢,是不是這樣?
被告:是、是。
A女:你了解我的意思?這樣,代書這邊麻煩你跟他念一下好嗎
代書:這裡,就是,就是你的名字李湯阿香,你今年90歲嗎是不
是?
被告:是
代書:你要來這邊辦借錢,是不是?
被告:是
代書:你跟誰住?
被告:我跟我大兒子住。
代書:阿住哪裡?
被告:住在○○○00號之0...(聽不懂)
代書:阿你要借多少錢?
被告:二十七,270萬。
01 : 18
代書:用你的土地去借是不是?
被告:對。要用我的土地,我的土地借,「割割ㄟ(台語)」
代書:你的土地來借?
被告:是是,那是跟我兄弟...(聽不清楚)
代書:你要拿你土地來借錢就是了?
被告:是,每天都在割草
代書:阿再來,這些錢要作幹嘛的?
被告:我兒子要借還人家錢。
代書:要還人家錢?銀行借的?要去還?這樣?
被告:對對。
01 : 45
代書:是要還人家錢,不是要自己花的?
被告:是。要還人家錢啦
代書:要拿你土地借錢,如果沒繳錢,會被拍賣,這個你知道?
被告:知道啦這我知道,
代書:對要繳錢啦
被告:錢就要繳啊,沒繳會被拍賣。
代書:今天是你自己願意要來提供這個借錢的是不是?
被告:對對。
代書:是你自己願意的?
被告:是我願意的。
代書:他們載你來的?
被告:是,他們載我來的,不然我自己哪有辦法。
代書:你知道今天何時?
被告:剛剛不是說15嗎?
代書:8月15。
被告:喔8月15喔,阿我們的7月15
A女:7月初5啦
被告:喔,7月初5喔
A女:你說今天有剪頭髮是禮拜幾?
被告:禮拜三禮拜三就沒剪了
A女:算是要去剪了才知道禮拜三
被告:到11點就休息了,在那邊排隊要進去剪,剛好我兒子過去
載我。
A女:喔,阿本來你今天要剪頭髮就是了。
代書:安捏你下禮拜才能夠剪
被告:我媳婦要幫我剪的樣子,我媳婦會電頭髮,我小的媳婦會
電頭髮想說要剪一剪
02 : 25
A女:阿姨妳剛剛都說完了,那你蓋手印,你要蓋左手還右手。
代書:右手
A女:阿姨,你要用比較寬面的,不要太下去,你要用比較寬面
的
代書:這邊比較寬
A女:我跟你說,不是押這樣,押下去就上來,這邊
被告:這邊
(蓋右手大拇指印)
A女:好OK。阿姨這邊喔,這格,好
代書:再來
A女:等一下,沒,等一下,這邊,輕一點,比較寬面的,輕一
點,你這邊再一遍好了,你動到了
代書:重複不行
A女:阿不能重疊
代書:不能重疊,不能重疊
A女:這邊,這邊
代書:蓋在這裡不能重疊。
被告:這樣嗎
代書:還有嗎
A女:我不喜歡他用右手,應該要用左手,因為左手通常會比較
清楚。契約書呢
代書:右手都在工作
A女:對啊。這邊好這邊,好來,寬一點
代書:寬一點,寬一點,寬一點
A女:輕一點喔,下去就上來
代書:碰一下就好,好,起來
A女:喔這樣最清楚,這個最漂亮
代書:這個這樣最清楚,輕輕的按捺一下就好
04 : 26
A女:嘿這樣愈來越漂亮
代書:越按捺越漂亮
A女:我覺得這一,我留著這一份。喔已經很紅了,實在是。你
這邊再按捺一次,輕輕的
代書:輕輕的就好,嘿
A女:齁,這樣就很漂亮,騎縫,這兩個這樣子好了,來你這邊
,兩頁之間,還有什麼地方?請求書這邊,騎縫…你們騎
縫要?蓋一蓋好了,這邊,兩頁中間,好。
被告:這邊?
A女:兩頁,兩張的中間。好,兩張的中間。好,這樣,接下來
,你這邊也是右手嗎
代書:來等一下等一下沒關係
A女:蓋清楚,這裡這裡,清楚一點,輕輕的,好OK
代書:來衛生紙先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