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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 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麗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被 上訴 人  范佩玉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1至1-3、2-1、2-3、3-1、3-2部分,已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39號、107年度易字第1171號、108年度易字第666號刑事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543號、109年度上易字第257、258號判決駁回此部分上訴在案。是原審依前開規定,駁回上訴人此部分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並請求予以廢棄改判,揆諸前揭規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2-2、2-4部分,已經原審以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裁定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審理,不在本院審理範圍)。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麗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