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
上訴字第307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08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怡瑩
選任辯護人 池美佳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
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金訴字
第110 號、第123 號、第172 號,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1日第一
審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
偵字第2591號;追加
起訴案號:108 年度偵字第4312號、第1191
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怡瑩無罪。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
追加起訴意旨
略以:
㈠被告劉怡瑩依其社會經驗,應有相當之
智識程度,知悉金融
機構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為個人信用之表徵,任
何人均可自行到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申請金融卡,
並無特別之窒礙,並可預見將帳戶金融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
帳戶資料交付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欺份子用
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以達到不法詐
欺份子隱瞞資金流向及避免提款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目的,竟
仍基於詐欺及洗錢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7 年12月底某日
起,提供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其
等詐欺分工方式為被害人匯入款項至附表二所示被告帳戶後
,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暱稱「MR .Jiang 」者透過Li
ne通訊軟體指示被告以臨櫃或ATM 提款之方式領取被害人匯
入帳戶內之款項,被告再將款項存入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二編
號1 所示凱基銀行帳戶,並將存入之款項購買美金後,轉帳
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帳戶,再提領一空,或將提領款項當面
交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上述方式掩飾他人
犯罪所
得之去向。
㈡前揭詐欺集團取得被告如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基
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聯絡,於①108 年1 月16日13
時許,撥打電話予
告訴人陳秀貞,佯稱急需用錢等語,陳秀
貞誤認為其媳婦而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28
萬元至指定之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臺灣土地銀行(
下稱土地銀行)帳戶。②同年月17日9 時50分許起,撥打電
話予
告訴人吳盛章,佯稱係吳盛章之子,急需投資資金等語
,吳盛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2萬元至指定之被告所有如
附表二編號2 所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
帳戶;③同年月17日16時7 分許,撥打電話予被害人黃文書
,佯稱係黃文書之女,欲向其借款等語,黃文書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17萬元至指定之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中
華郵政帳戶。④同年月16日14時46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
周靜德,佯稱投資股票急需用錢周轉等語,周靜德誤認為係
之前同事葉秀緞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0萬元至指定之被
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台新銀行帳戶。⑤同年月16日11
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葉田福,佯稱係投注站業務代
理,因要在外地與他人合夥,擬向葉田福借款云云,致葉田
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08 年1 月16日、同年月17日分別
匯款20萬元、16萬元至指定之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5 、2
所示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被告隨後依「MR . Jiang」
於Line通訊軟體之指示,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提領陳秀貞、
吳盛章、黃文書、周靜德、葉田福等5 人所匯入之款項,購
買美金或交付予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嗣上開陳秀貞
等5 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紀錄,
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
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
之
洗錢罪等罪嫌。
三、
按犯罪事實應依
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
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無論
直接證據或
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
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由法院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
及洗錢等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
證人即告訴人吳盛章、陳
秀貞、周靜德、葉田福及被害人黃文書之證述,附表二所示
凱基銀行、中華郵政、土地銀行、台新銀行、第一銀行交易
明細,被告於臉書社群網站留言列印資料,被告與「MR .Ji
ang 」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列印資料,告訴人周靜德與自
稱葉秀緞之人於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翻拍資料,告訴人
吳盛章、陳秀貞、周靜德、葉田福及被害人黃文書之匯款執
據,被告提領款項翻拍照片,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
清冊、扣押物品照片為其主要論據。
五、
訊據被告坦承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為其所申辦使用,
其因上網求職,為獲得月薪2 萬8,000 元之報酬,應對方要
求,將自己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並未提供存摺、提
款卡、密碼),提供予身分不詳自稱「MR . Jiang」等之成
年人,並依其指示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提領陳秀貞、吳盛章
、黃文書、周靜德、葉田福等5 人所匯入之款項,購買美金
或交付予身分不詳成年人,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洗錢
犯行,辯稱:我於107 年12月底上網在臉書徵才社團閱得暱
稱「Nelly Fang」之人PO文奇佳貿易有限公司誠徵採購助理
,向「Nelly Fang」留言表示要應徵採購助理之意,「Nell
y Fa ng 」回覆公司之人事部門人員「林仁翔」會與我聯繫
,「林仁翔」在電話中告知我採購助理這工作已經滿了,另
外有外匯人員工作可以做,僅須提供個人名下帳戶供公司會
計人員將客戶投資之款項匯入,再依公司指示將款項領出購
買美金後轉帳至公司指定之帳戶即可,月薪2 萬8,000 元,
因為想要償還負債,未多想就應允該工作,尚未工作任滿1
個月,所以沒有領到薪水,沒有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主張:①該徵才廣
告內容與一般公司行號之徵才廣告無異,對方僅要求被告提
供帳戶存摺封面照片,而未要求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與政府大力宣導之一般常見詐欺手法迥異。被告無投資
操作外匯經驗,對方告知被告買賣美金流程亦無矛盾或瑕疵
之處,被告無從知悉或預見對方從事詐欺犯行,對於所提領
款項為詐欺不法所得,全然不知情,自無詐欺取財、洗錢之
故意或未必故意。②被告主觀上並未意識到可能涉及詐欺情
事,否則不會未遮掩面容、騎乘其母名下機車前往提領款項
,且被告於108 年1 月18日知悉其郵局帳戶遭凍結後感到非
常慌張,一直追問「MR .Jiang 」緣由,可知被告並未預見
到其帳戶會被拿去作詐欺、洗錢使用,不知所提領之金錢為
詐欺款項等語。③被告將告訴人及被害人匯入自己帳戶款項
全數提領依「MR . Jiang」指示轉入或交付,未有任何獲利
,與一般實務上詐欺集團
車手或對於所提領款項為詐欺不法
所得有預見之人,係所提領贓款一定百分比作為利潤而無固
定薪資者有別,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對方,受有少額金
錢損失,帳戶被凍結,遭受刑事追訴,後續衍生民事責任,
百害無一利,更證被告與「MR . Jiang」無共同詐欺取財、
洗錢不確定故意。④依被告與「MR .Jian g」之Line對話紀
錄可知被告因帳戶被凍結無法提款,生活陷於困頓,須向對
方預支薪水,卻遭「MR . Jiang」推拖不予理會,顯見被告
不知對方為詐欺集團。本案實係詐欺集團以話術誆哄方式,
利用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而急於求職填補家用之被告,提供
金融帳戶並利用為其等提款及轉帳,被告係被害人,難認有
何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
請為無罪諭知等語。
六、經查:
㈠被告於107 年12月底、108 年1 月初上網求職時,為獲得月
薪2 萬8,000 元之報酬,即將自己所申設如附表二所示金融
機構帳戶(並未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予自稱「MR
.Jiang」、「Nelly Fang」、「林仁翔」等身分不詳之成年
人。嗣上開身分不詳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如
附表二所示金融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①108 年1 月16日13時許,撥打
電話予陳秀貞,佯稱急需用錢等語,陳秀貞誤認為其媳婦而
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8萬元至指定之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
號3 所示土地銀行帳戶。②同年月17日9 時50分許起,撥打
電話予吳盛章,佯稱係吳盛章之子,急需投資資金等語,吳
盛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2萬元至指定之被告所有如附表
二編號2 所示中華郵政帳戶;③同年月17日16時7 分許,撥
打電話予黃文書,佯稱係黃文書之女,欲向其借款等語,黃
文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7萬元至指定之被告所有如附表
二編號2 所示中華郵政帳戶。④同年月16日14時46分許,撥
打電話予周靜德,佯稱投資股票急需用錢周轉等語,周靜德
誤認為係之前同事葉秀緞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20萬元至
指定之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4 所示台新銀行帳戶。⑤同年
月16日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葉田福,佯稱係投注站業務
代理,因要在外地與他人合夥,擬向葉田福借款云云,致葉
田福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108 年1 月16日、同年月17日分
別匯款20萬元、16萬元至指定之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5 、
2 所示第一銀行、中華郵政帳戶。被告隨後依「MR .Jiang
」於Line通訊軟體之指示,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提領陳秀貞
、吳盛章、黃文書、周靜德、葉田福等5 人所匯入之款項,
購買美金或交付予身分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嗣上開陳秀
貞等5 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
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陳秀貞
、吳盛章、周靜德、葉田福及被害人黃文書於警詢中之證述
可憑,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108 年1 月24日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清冊、
扣案物照片1 張,被告凱基銀行
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照片6 張,被告中華郵政存簿
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照片4 張,被告土地銀行存摺封面
及內頁(交易明細)照片3 張,被告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交易明細)照片6 張,被告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
交易明細)照片6 張,土地銀行安南分行108 年06月11日安
南存字第1085001579號函
暨交易明細,凱基銀行108 年6 月
10日凱銀集作字第10802700014 號函暨交易明細,台新銀行
108 年6 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0815461號函暨交易明細,中
華郵政臺南郵局108 年6 月12日南營字第1081800599號函暨
交易明細,被告第一銀行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款之
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0張,被告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
8 張,被告提款之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 張,周靜德與詐騙
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1張,葉田福與詐騙集團成
員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7 張,黃文書之郵政匯款申請書,
吳盛章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款申請書,陳秀貞之屏東縣麟
洛鄉農會匯款回條、屏東縣麟洛鄉農會存簿封面及內頁照片
2 張,周靜德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葉田福之中國信託銀
行匯款申請書附卷
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上開部
分事實為真正。
㈡於茲應審究者為:被告提供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並未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予自稱「MR .Jiang 」、
「Nelly Fang」、「林仁翔」等身分不詳之成年人,及依「
MR . Jiang」指示以臨櫃或ATM 提款之方式,領取上開帳戶
內款項後,交付指定之身分不詳之人,或轉入如附表二編號
1 所示凱基銀行帳戶,購買美金再轉帳至該人所指定帳戶時
:①主觀上是否預見其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帳戶將作為詐欺
集團成員詐騙陳秀貞等5 人後,詐欺贓款指定匯入使用,以
及其依指示提領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內贓款,交付指定之人、
購買美金及轉帳至指定帳戶時,係為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
,而不違背其本意?②主觀上是否具有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
或不確定故意?有無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來源與
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洗錢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分述如下:
⒈被告並無與「MR . Jiang」、「Nelly Fang」、「林仁翔」
等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⑴被告辯稱其因上網求職,要應徵採購助理,「Nelly Fang」
回覆公司之人事部門人員「林仁翔」會與其聯繫,「林仁翔
」在電話中告知採購助理已無缺額,要其擔任外匯人員工作
,需提供個人名下帳戶供公司會計人員將客戶投資之款項匯
入,再依公司指示將款項領出購買美金後轉帳至公司指定之
帳戶,月薪2 萬8,000 元,其因想要償還負債,而應允該工
作等情,
業據被告提出其與「Nelly Fang」臉書對話內容擷
圖照片(警281 號卷第32至34頁)、其與「Mr .Jiang 」Li
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圖照片(警281 號卷第34至49頁)、
被告手機內聯絡人「林仁翔」資料之翻拍照片1 張(證物卷
第109 頁)為憑。依上開被告與「Nelly Fang」臉書對話內
容擷圖照片所示,雙方對話內容如下:(「Nelly Fang」簡
稱「Nelly 」)
劉怡瑩:(傳送「奇佳貿易有限公司」應徵採購助理資訊之
擷圖,內容為:奇佳貿易有限公司,誠徵採購助理
。上班時間:9 :30-17 :30。月薪28000+季度奬
金,10號領薪。加班費145/hr。週休二日+ 固定假
期。勞健保年終等獨立都有。地址:臺南市○○區
○○○路000 號。有意應徵者請截圖私訊我。)請
問需要何種條件?
【1月3日下午2:36】
Nelly :不好意思,之前休假,請問還有要應徵嗎?
劉怡瑩:有。有缺嗎?
Nelly :有的,要應徵請留一下姓名、年齡、電話、賴id、
工作經歷、是否代業,您留下基本資料,人事會打
給你跟你說明工作內容和應徵相關事項。
劉怡瑩:(回傳姓名:劉怡瑩,年齡:00/00/00,電話:**
* ,賴id:*** 、工作經歷:⒈生管兼倉管助理
、⒉會計,待業中等基本資料)。
【1 月5 日下午4:37】
Nelly :那你方便的時候看一下賴有沒有叫林仁翔的,看到
跟他說你要應徵採購助理。
劉怡瑩:有。
並有被告手機內聯絡人「林仁翔」資料之翻拍照片1 張在卷
可憑。再依被告與「MR . Jiang」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擷
圖照片所示,雙方相互傳送之對話訊息內容如下:(「MR .
Jiang 」簡稱「Jiang 」)
【l 月5 日(週六)】
下午6:54劉怡瑩:經理你好:我是劉怡瑩。
【1月7日(週一)】
上午9:30 Jiang :你好,什麼時候可以上班?
劉怡瑩:隨時。
Jiang :我安排下通知你。
劉怡瑩:好。大約什麼時候知道上班時間呢?
上午9:32 Jiang :晚一點可以確定時間。
劉怡瑩:我知道了,謝謝。
上午9:35 Jiang :不客氣。
下午5:43 Jiang :明天可以上班嗎?
下午5:53 Jiang :?
下午6:29 劉怡瑩:可以。
Jiang :明天上班先在這找我打卡,某某誰上班
就可以,在等通知安排溝通工作事項,
上班時間9 點至17點。
下午6:31 劉怡瑩:所以時間到我就先這打卡嗎?
Jiang :是的。
劉怡瑩:好。
【1月8日(週二)】
上午8:59 劉怡瑩:上班。
上午9:07 Jiang :好的,等通知安排。
上午9:08 劉怡瑩:好。
下午1:13劉怡瑩:經理,午安,今日安排工作事宜?
下午1:15 Jiang :等部門分配安排工作。
劉怡瑩:好的,謝謝。
下午5:09 劉怡瑩:安排工作等明日才會知道嗎?
下午6:33 劉怡瑩:經理,在嗎?
下午7:21 Jiang:剛出去忙完回來,不好意思,你先打卡下
班,要紀錄的明天會安排。
下午7:38 劉怡瑩:五點下班。
下午8:38 Jiang :好的
【1月9日(週三)】
……
上午10:04 劉怡瑩:我們公司沒有上班地點嗎?
Jiang :(傳送名片之圖片)
(奇佳貿易有限公司;採購部蔣瑞鑫經
理;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
0樓;TEL:00 0000000;LINE ID:0
000000000)
上午10:05 劉怡瑩:嗯,這個我知道。
上午10:06 Jiang :我先處理工作,你等我通知。
劉怡瑩:好。
……
【1月11日(週五)】
上午9:27劉怡瑩:劉怡瑩上班(忘了打卡)我來銀行。
上午9:28劉怡瑩:我想問一下,開外匯需要先存錢嗎?因為
我來玉山他說要先存100 美金。
上午9:31 Jiang :好的,注意通知。
上午9:32 Jiang :有些不用。
上午11:24 劉怡瑩:台新、第一、凱基。
上午11:31 Jiang :好的,你先處理看如何在告訴我。
上午11:35 劉怡瑩:我有這三間了。
Jiang :可以,我安排下。
下午12:04 劉怡瑩:好。
下午6:47 劉怡瑩:五點下班。
……
【1月16日(週三)】
……
上午11:25 劉怡瑩:(傳送即時/ 預約匯出匯款之戴圖)這
樣?
上午11:27 Jiang :可以。
劉怡瑩:恩恩。
Jiang :你等一下先吃飯,我會通知妳。
上午11:28 劉怡瑩:好。
下午12:14 Jiang :(通話4:34)。
下午12:19 Jiang :(通話0:18)。
下午12:34 劉怡瑩:除了玉山可以別家嗎?因為我玉山沒有
在我這裡。
上午12:35 Jiang :(通話1:05)
下午12:40 Jiang :(通話0:17)
下午12:42 劉怡瑩:(傳送第一銀行存摺封面之照片)
(傳送土地銀行存摺封面之照片)
(傳送台新銀行存摺之照片)
(傳送凱基銀行存摺之照片)
Jiang :好的。
下午12:47 Jiang :(通話1:50)
下午1:20 Jiang :(通話0:30)
下午1:27 劉怡瑩:(通話1:31)
下午1:31 Jiang:好了告訴我一下。
劉怡瑩:好。
下午1:32 劉怡瑩:第一領完了。我現在去土銀。
Jiang :好的。
下午1:33 Jiang :(通話0 :25)
下午1:50 Jiang :你到了嗎?
劉怡瑩:到了在同一土銀。
Jiang :好的,順便看收到沒。
下午1:51 劉怡瑩:好。
下午1:52 Jiang :還沒到你是嗎?
劉怡瑩:在臨櫃。有28萬。
Jiang :好。順便領25萬。
……
下午2:55 Jiang :(通話0:43)
下午2:57 劉怡瑩 :(傳送外幣轉新台幣之截圖)
( 即凱基帳戶交易美元之明細)
Jiang :好。
劉怡瑩:這樣嗎?
下午2:58 Jiang :?
(通話1:15)
下午3:01 劉怡瑩:我存了。
Jiang :好的。
……
【1月18日(週五)】
……
上午9:23 劉怡瑩:(取消通話)急事。
Jiang :等一下現在安排工作中馬上。
劉怡瑩:不行。
上午9:24 劉怡瑩:我要先釐清。
Jiang :馬上。
劉怡瑩:有問題,我必須先知道一下。
……
下午2:48 劉怡瑩:有找到那個人嗎?
Jiang :不在家,現在叫他家人聯絡中。
下午2:49 Jiang :看如何第一時間告訴你。
劉怡瑩:這樣不會很奇怪嗎?
Jiang :讓律師去處理。
劉怡瑩:好。
下午2:50 劉怡瑩:所以應該沒事吧。
Jiang :不會。
劉怡瑩:恩恩。
……
【1月20日(週日)】
下午2:41 劉怡瑩:(取消通話)
下午2:42 劉怡瑩:我銀行都無法使用嗎?
下午8:31 劉怡瑩:我帳戶全部被鎖住…。
下午8:34 Jiang:我明早上班馬上跟她說,在打給你。
下午8:41劉怡瑩:因為我要拿錢吃飯,無法領錢。
【1月21日(週一)】
上午9:00 Jiang :我馬上告訴她去了解下。
上午9:01 劉怡瑩:上班。
上午9:02 Jiang :好的。
劉怡瑩:你去問問看。
上午9:03 Jiang :會的。
……
下午3:31劉怡瑩:銀行有打來說…那個人告我
詐欺罪說他被
,他媽媽匯錢給我。
下午3:32 Jiang :土地嗎?
下午3:33 劉怡瑩:恩恩。
下午3:34 Jiang :我跟她回報下。
下午3:35 劉怡瑩:他說要處理好,不然我會被告…告知我
一聲。
Jiang :這沒問題,好的。
劉怡瑩:好
……
【1月23日(週三)】
……
上午9:20 劉怡瑩:有件事我想找你說因為我20號要拿錢給
朋友,(星期一我有跟你提過)我的銀
行錢全部鎖住,動耶動不了,但我急需
把錢拿給人家,所以可以先幫我處理這
件事情,因為對方無法等了。
上午9:41 Jiang :是多少?
上午9:55 劉怡瑩:要給10萬,但因為那時我身上有1 萬我
先給了他們,先交代過去,但差額一直
跟我催,必須先給人家的…只是先借我
一下,銀行那裡如果解除了我錢立刻馬
上給你們不然我真的很困擾,真的沒有
辦法我才問你,不然我耶想等銀行解除
了才給他們…(傳送貼圖)。
……
上午10: 24 Jiang:那你的意思是要公司先幫你處理10,000
是不是?
上午10:25 Jiang :因為你銀行本身就沒有什麼錢了嗎?
劉怡瑩:你什麼原因被凍結…我朋友說之前匯錢
領薪都沒有問題,月初領錢也沒有問題
,請你還錢就被凍結這是我朋友傳給我
的。
上午10:27 劉怡瑩:我的錢不在這幾個帳戶,因為你們要用
,但星期一晚上他有跟我去銀行要領,
他確實知道我領不出來。
上午10:29 Jiang :了解你是要預支10,000是不是?
……
上午10:49 劉怡瑩:我要拿10萬給朋友,我星
期日先拿了1
萬給朋友不然看公司可以先幫我處理嗎
?我先寫借條,但銀行那邊帳戶可以使
用的當天,我立刻去銀行處理給公司…
你耶放心這是要給我朋友,不是你說的
民間借款啦!
下午12:02 Jiang :你
原本有預算給他嗎?
……
Jiang :但是你帳戶原本沒那麼多啊。
下午12:09 劉怡瑩:我的錢不在我給你的帳戶裡,我有放在
別的帳戶裡,不然會亂掉(這筆是會錢
)。
下午12:23 Jiang :了解我申請下告訴你。
……
下午7:00 Jiang :我開完,剛有了解過,人事部還沒接到上
面批准,說可能要明天才能批。
……
【1月24日(週四)】
……
上午9:24 劉怡瑩:銀行又來電了。
上午9:36 Jiang :我剛有去跟總務會報你所說的情況了,
他現在整理好出去銀行在了解看什麼時
候可以解除。
上午9:41 劉怡瑩:所以?銀行昨天下午6 點打給我,今天
9 點多又打我。
上午9:42 Jiang :等她去銀行看怎麼說,我在告訴你。
上午9:44 劉怡瑩:好吧!朋友只讓我延一天。麻煩你們了
,因為第一跟我說我的帳戶都被鎖了。
……
上午11:48 劉怡瑩:該怎麼辦?你住哪?
上午11:54 劉怡瑩:你人欸ㄟ。
上午11:55 劉怡瑩:你不會真的害我吧?
上午11:57 Jiang :我們也不知道那個人員會這樣做,現在
公司也一直在找他本人,有可能要起訴
,這樣也會連累到公司。
劉怡瑩:連郵局耶是。
Jiang :因為那個人員的問題,有可能影響全部
。
上午11:58 劉怡瑩:你基本資料要給我吧…現在他們要帶走我。
Jiang :律師現在也去備案的,派出所處理了。
上午12:01 劉怡瑩:你的資料不能給我嗎?
上午12:02 劉怡瑩:我連你住哪裡?叫什麼都不知道?
Jiang :你不是有公司資料,畢竟什麼事是公司
在處理,我只是按照公司去做。
劉怡瑩:老闆叫什麼名字?
上午12:03 Jiang :歐製成。
則依被告所提出上開臉書對話內容擷圖照片、Line通訊軟體
對話內容擷圖照片及手機內聯絡人「林仁翔」資料所示,被
告於107 年12月31日先傳送一則「奇佳貿易有限公司」應徵
採購助理資訊之擷圖,內容為奇佳貿易有限公司要徵求採購
助理的求才訊息,並有上班時間、月薪2 萬8,000 元、奬金
,10號領薪、週休二日、固定假期、加班費、享勞健保及年
終,並有該公司地址等資料,被告並詢問該職缺需要何種條
件?有缺嗎?等情,顯係為求職賺取薪水之目的而與對方聯
絡。「Nelly Fang」確實向被告宣稱:有職缺,要應徵請留
下姓名、年齡、電話、賴ID、工作經歷,是否待業、基本資
料,人事人員會打電話給你跟你說明工作內容和應徵相關事
項,而被告亦回傳「Nelly Fang」所要求有關應徵工作者全
部詳細資料,「Nelly Fang」則於108 年1 月5 日要求被告
與Line中一位「林仁翔」者聯絡,向其表示要應徵採購助理
。同日被告即開始與自稱是奇佳貿易有限公司採購部經理蔣
瑞鑫之「Mr .Jiang 」聯絡,並依「Mr .Jiang 」指示開始
在Line上向「Mr .Ji ang」打卡上班,陸續依「Mr .Jiang
」指示辦理「Mr .Jiang 」所交辦工作事項,以及提供其如
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供該公司使用匯入款項、再依
「Mr .Jian g」指示臨櫃或以ATM 提領自己上開帳戶內款項
,或依「Mr . Jiang」指示購買美金再匯至所指定帳戶。則
被告辯稱:我於107 年12月底上網在臉書徵才社團閱得暱稱
「Nelly Fang」之人PO文奇佳貿易公司誠徵採購助理,向「
Ne lly Fang 」留言表示要應徵採購助理之意,「Nelly
Fang」回覆公司之人事部門人員「林仁翔」會與我聯繫,「
林仁翔」在電話中告知我採購助理這工作已經滿了,另外有
外匯人員工作可以做,僅須提供個人名下帳戶供公司會計人
員將客戶投資之款項匯入,再依公司指示將款項領出購買美
金後轉帳至公司指定之帳戶即可,月薪2 萬8,000 元,我想
要償還負債,未多想就應允該工作等語,已非全然無據。
⑵再依被告與「Mr .Jiang 」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所示,「
Mr .Jiang 」要求被告在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時間要在Line
上向他打卡上班,上班時間9 點至17點,再三向被告表示「
等通知安排溝通工作事項」、「等部門分配安排工作」、「
注意通知」、「我先處理工作,你等我通知」、「等一下現
在安排工作中」,核與一般正常上班族者依公司內部門經理
指示事項辦理者無甚差別,雖被告曾經質問「Mr .Jiang 」
謂:「我們公司沒有上班地點嗎?」「Mr .Jiang 」隨即傳
送給被告一張名片,內容為「奇佳貿易有限公司;採購部蔣
瑞鑫經理;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0樓;TEL :00
-0000000;LineID;0000000000」,以取信被告目前所任職
的公司即為奇佳貿易有限公司,「Mr .Jiang 」即為公司採
購部經理蔣瑞鑫。嗣因被告依其指示辦理中出現問題,被告
要求「我要先釐清」、「有問題」、「我必須先知道一下」
、「這樣不會很奇怪嗎」等語。「Mr .Jiang 」則回覆稱:
「還有接到嗎」、「現在等銀行回覆」、「不在家,現在叫
他家人聯絡中」、「看如何第一時間告訴你」、「讓律師去
處理」等語。被告稱:「所以應該沒事吧」,「Mr .Jiang
」回覆稱:「不會」等語。於被告銀行帳戶全部被遭凍結後
,被告向「Mr .Jiang 」反應,「Mr .Jiang 」回覆稱:「
我馬上告訴她去了解一下」、「我跟她回報下」、「這沒問
題,好的」,再者,被告因銀行帳戶遭凍結無法使用,為了
還款曾與「Mr .Jiang 」表示要向公司借10萬元,願意寫借
條,銀行帳戶可以使用的當天,會立刻還款給公司,「Mr .
Jian g」回覆稱:「了解」、「好的(幫被告問公司)」、
「在開會等一下」、「我開(會)完,剛有了解過,人事部
還沒接到上面批准,說可能明天才能批」、「公司也是要按
程序來,而且你又剛上班,你看能不能再溝通一下」、「人
事部這樣跟我說(指明天才能批准),我明天早上再追一下
」、「了解,所以因為這樣我才敢申請」、「我會儘量處理
」、「我跟客戶在談工作的事,明天好嗎」、「我們也不知
道那個人員會這樣做,現在公司也一直在找他本人,有可能
要起訴,這樣也會連累到公司」、「律師現在也去備案的派
出所處理了」等語。足見被告在任職該工作中、或發現事情
略有蹊蹺、或已因涉及詐欺行為而遭銀行凍結金融機構帳戶
,無法提款供日常生活使用及償還債務時,向「MR .Ji ang
」詢問及請其提供協助,「MR . Jiang」則極盡以話術迴避
、欺騙、安撫、拖延時間,諸如公司名稱及地址是奇佳貿易
有限公司、「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0 樓」、「讓
律師去處理」、「這沒問題,好的」、「好的(幫被告問公
司)」、「人事部還沒接到上面批准,說可能明天才能批」
等語,被告在主觀上認知其為奇佳貿易有限公司員工,遇到
相關銀行問題,向其上級主管即採購部經理「MR .Jian g」
反映,公司有律師會去處理,可以向公司預支薪水,寫借據
清償債務等情,渾然不知「MR . Jiang」即詐欺集團成員。
堪信被告確實因為相信其已受僱在奇佳貿易公司工作,工作
職稱為在採購部門擔任外匯人員工作,受該公司採購部蔣瑞
鑫經理即「Mr .Jiang 」指示辦理工作,並向該經理打卡上
下班,被告在主觀上應無認知「Nelly Fang」、「林仁翔」
、「Mr .Jiang 」即為詐欺集團成員,奇佳貿易有限公司並
不存在,被告工作內容不是外匯人員而是詐欺集團車手工作
。再者,被告因擔任採購部外匯人員依該公司採購部經理要
求,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借給該公司使用,僅是供
公司將款項匯入,由被告臨櫃或由ATM 將款項提領出來,交
給公司(採購部經理)指定之人,或依公司指示購買美金後
再轉帳至公司(採購部經理)指示之帳戶。則因被告並未交
付如附表二所示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且借用帳戶者是自己
任職的公司,不是陌生人或詐欺集團,且自己的金融機構帳
戶仍由自己保管使用,負責提領,匯入自己金融機構帳戶內
之款項是公司從事外匯交易的公司所得,而提領帳戶內款項
並依公司指示交付他人或購買美金轉帳至公司指定帳戶,都
是自己的任職工作內容一部分,則被告應無認知匯入其金融
機構內的款項均係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詐欺贓
款,且其已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交付陌生人或詐欺
集團使用,且幫陌生人或詐欺集團提領詐欺所得贓款,堪可
認定。尚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預見「Nelly Fang」、「林仁翔
」、「Mr .Jiang 」均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其擔任詐欺集
團車手工作,並提供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詐欺集團
使用,以供匯入詐欺贓款,再由被告臨櫃或至ATM 提領交付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或購買美金匯往詐欺集團指定帳戶,而與
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有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不確定故意。
⑶按刑法上詐欺取財之行為,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所有之詐欺取財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此為主觀之違法要素。
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
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定有明文。刑法
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
直接故意,須犯人對
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
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
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
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
失論。查被告上網謀職,對於公司所在地、業務內容、工作
地點、薪資及員工福利等與工作相關之重要事項,依前述其
與「Nelly Fang」、「MR .Ji ang」對話紀錄,均經其等詳
細告知,從形式上觀察,與一般正常工作並無明顯異常之處
。至於被告沒有固定進公司上班乙節,因現今世界網路發達
,在家中上班工作,由公司主管利用網路訊息交辦工作及管
理員工者,亦所在多有,並非極端少見而異常。又被告提供
其金融機構帳戶,係公司要借用,不是陌生人或詐欺集團,
且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仍由自己保管使用(沒有提供存摺、
提款卡、密碼),負責提領,匯入自己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
項是公司從事外匯交易的公司所得,而提領帳戶內款項是依
公司指示交付他人或購買美金轉帳至公司指定帳戶,都是自
己的任職工作內容一部分,由客觀情狀觀之,難信一般人能
輕易察覺對方可能為詐欺集團,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已交付
給詐欺集團使用並擔任車手犯行。至於被告交付金錢之對象
係頭戴鴨舌帽、口罩、遮掩面容之身分不詳女子,有避免暴
露身分之舉,固屬實情,然查匯入被告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
項,並非被告自己的錢,依被告認知屬公司的錢或外匯交易
所得,則主管「MR . Jiang」要求被告交付何人,以一位公
司新進員工而言,何能置喙或質問主管,要求解釋,實強人
所難,被告依公司主管指示辦理上繳帳戶內款項予身分不詳
女子,尚非難以想像。再者,被告所謀職位為外匯人員(原
為應徵採購助理,因面談的公司人員「林仁翔」告知採購助
理無缺而改任為外匯人員),
參諸被告前開在臉書上所書寫
之經歷資料,其曾經任職過「生管兼倉管助理」、「會計」
之工作,被告自述其學歷為嘉南藥專畢業,工作快10年等語
(偵2591號卷第5 頁、原審110 號卷第208 至221 頁),其
並非一般大學畢業生,實不能以目前薪資條件衰退趨勢下一
般大學畢業生首次就業月薪水準之報酬相類比,而認其所謀
職位工作內容與其月薪金額相比明顯異常的高,且被告確實
有依公司採購部主管「MR . Jiang」指示從事外匯人員工作
,並非不勞而獲,自不能以其月薪金額略高於現今大學生畢
業生首次就業月薪,即進而推論被告明知,或有預見,或可
得預見「Nelly Fang」、「林仁翔」、「Mr .Jiang 」均為
詐欺集團成員之一,其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工作,並提供如附
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以供匯入詐欺贓款
,再由被告臨櫃或至ATM 提領交付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或購買
美金匯往詐欺集團指定帳戶,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有共同
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復且,為身分不詳
人員提領來源不明詐欺所得贓款,甚至一併提供自己金融機
構帳戶予身分不詳人員使用之原因非一,蓄意犯罪者即加入
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固然不少,因被騙,在不知情的情形
下而成為被害人,亦所在多有,非必然出於與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是
上開提供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再提領自己帳戶內款項,依
指示交付他人或購買美金轉帳之人,是否成立犯罪,自應依
積極證據證明之,
而非以推測、擬制之方法作為證據。
⑷又
揆諸目前實務,詐欺集團詐欺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
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
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
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或異常荒謬者。若一般人
會因詐騙集團各種五花八門、日新月異、層出不窮、難以想
像之詐騙手法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財物或鉅額財物,則一
般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將金融機構帳戶借予他人辦理匯
款匯入(未交付存摺、提款卡、密碼),再應借用金融機構
帳戶之人要求提領匯款,交付指示人或依指示辦理購買美金
轉帳等情,誠非難以想像,自尚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
驗為基準,遽推論交付金融機構帳戶、提領款項、交付款項
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詐欺取財犯罪之事實必有
預見。查本案被告因誤信「Nelly Fang」、「林仁翔」、「
MR . Jiang」之話術,認為其已受僱在奇佳貿易公司工作,
工作職稱為在採購部門擔任外匯人員工作,受該公司採購部
蔣瑞鑫經理即「Mr .Jiang 」指示辦理工作,並向該經理打
卡上下班,再者其雖應主管經理要求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
構帳戶借給該公司使用,因並未交付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及密碼,且借用帳戶者是自己任職的公司,不是
陌生人或詐欺集團,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仍由自己保管使用
,負責提領,匯入自己金融機構帳戶內之款項是公司從事外
匯交易的公司所得,而提領帳戶內款項並依公司指示交付他
人或購買美金轉帳至公司指定帳戶,都是自己的任職工作內
容一部分,固仍可從中發覺出與一般社會常情有違之處,然
判斷行為人所為究係受騙或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則需
依行為人當時所處情境、有無獲利、交付之原因及其與詐騙
集團之關係等綜合判斷,而與行為人之年齡、學歷、先前之
工作經驗、認知、生活經驗、社會歷練,或其所為是否與社
會一般常情或通常經驗不符等情,其間尚無必然之關聯。邇
來,擔任詐欺集團車手、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欺集團將
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
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欺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
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誘
騙他人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再為其等提領、交付款項者,並
不乏其例。而被告為00年00月生,案發時為年齡34歲之人,
依其在原審供稱:之前一開始在保安工業區擔任倉管、作業
員,做了4 年,後來去水電行擔任會計約2 、3 年,之後又
去小公司擔任文書、會計工作,做了2 、3 年。我之前有買
過股票,大概知道股票的錢會進進出出。我一開始不知道什
麼是外匯,對方有解釋給我聽,他說就是錢存進去外匯的本
子,然後買美金再轉回給他們公司的老闆或誰之類的等語(
原審101 號卷第221 至222 頁),並
參酌被告於原審供稱:
我只是單純的想要工作,有薪水,我想要還負債才會去做,
我知道股票也是不用人到公司,只要進入手機買賣就可完成
等語(原審110 號卷第229 至230 頁)。顯見被告先前工作
經驗及生活環境單純,案發時待業中,因要還負債,需要薪
水,於此客觀狀況下,
堪認被告有維生及經濟壓力,依其年
齡、智識、社會經驗堪認其金融、外匯實務經驗不足,自有
受騙之可能。且被告因誤信「Nelly Fang」、「林仁翔」、
「MR . Jiang」之話術,誤以為已受僱在奇佳貿易公司工作
,工作職稱為在採購部門擔任外匯人員工作,受該公司採購
部蔣瑞鑫經理即「Mr .Jiang 」指示辦理工作,並向該經理
打卡上下班,再者其雖應主管經理要求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
機構帳戶借給該公司使用,而提領帳戶內款項並依公司指示
交付他人或購買美金轉帳至公司指定帳戶,都是自己的任職
工作內容一部分,縱認為欠缺注意而明
顯有過失或
重大過失
。然刑法對於詐欺取財犯罪,並未設有處罰
過失犯規定,被
告至多僅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仍難認其對於前
開帳戶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並為詐欺集團提領自己
帳戶內詐欺贓款,以上繳詐欺集團成員,或購買美金匯款或
轉帳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有何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
意之(共同)詐欺取財犯意,自難認被告具有詐欺取財之故
意或不確定故意,故其所為尚與詐欺取財罪之
構成要件有間
。
⒉被告並無參與犯罪組織、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⑴按
組織犯罪條例第2 條規定「本條例
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
以上,以實施強暴、
脅迫、
詐術、恐嚇為手段或
最重本刑逾
五年
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
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
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惟同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
犯罪組織罪之成立,其行為人仍應有參與上開犯罪組織之直
接故意或間接故意
始足當之。另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
2 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
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
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
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
國家追訴、處罰之主觀洗錢犯罪意思,始克相當。
⑵查依前所述,被告係因先前工作經驗及生活環境單純,案發
時待業中,因要還負債,需要薪水,於此客觀狀況下,堪認
被告有維生及經濟壓力,依其年齡、智識、社會經驗堪認其
金融、外匯實務經驗不足,自有受騙之可能。且被告因誤信
「Nelly Fang」、「林仁翔」、「MR . Jiang」之話術,主
觀上以為已受僱在奇佳貿易有限公司工作,工作職稱為在採
購部門擔任外匯人員工作,受該公司採購部蔣瑞鑫經理即「
Mr . Jiang」指示辦理工作,並向該經理打卡上下班,再者
其雖應主管經理要求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借給該公
司使用,而提領帳戶內款項並依公司指示交付他人或購買美
金轉帳至公司指定帳戶,都是自己的任職工作內容一部分,
且不能排除被告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之「Nelly Fang」、「林
仁翔」、「Mr .Jiang 」之詐騙,而為其等分擔車手之犯罪
行為工作,並提供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
用,以供匯入詐欺贓款,再由被告臨櫃或至ATM 提領交付其
他詐欺集團成員或購買美金匯往詐欺集團指定帳戶,尚難認
被告主觀上明知或有預見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而仍參與
,或提供其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將作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
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用而仍交付,或容任之,自尚難認其
有參與犯罪組織、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㈢綜上,被告求職而為公司擔任外匯人員工作,並提供如附表
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公司資金買賣外匯使用,以供匯入款
項,再由被告臨櫃或至ATM 提領交付其他公司指定成員或購
買美金匯往公司指定帳戶,欠缺證據可認被告已預見與其接
洽之自稱公司人員或經理之「Nelly Fang」、「林仁翔」、
「MR . Jiang」等人即為詐欺集團成員,匯至其金融機構帳
戶之款項係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被害人之贓款,其為詐欺集團
擔任車手工作,或有容任該等事實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亦
欠缺證據可認被告明知其等為詐欺集團而仍參與,或其所提
供帳戶將作為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
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而仍交付,或有預見其等為
詐欺集團仍為其等擔任車手工作,或該等帳戶將作為詐欺集
團洗錢使用,仍予交付或容任之,亦無法排除被告有受「Ne
lly Fang」、「林仁翔」、「MR . Jiang」等人詐騙而為其
等分擔犯罪行為或被騙取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可能,自尚無
法遽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詐欺取財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亦無
法認定被告主觀上確有參與犯罪組織、洗錢之故意或不確定
故意。從而,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接之證
據,就被告所涉之詐欺取財罪嫌、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
嫌,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諸無罪
推定原則,被
告之犯行自均屬不能證明。法院自應就檢察官前開起訴之詐
欺取財罪、洗錢罪等罪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
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原判決認為被告僅一時性的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犯罪,而
無加入該組織之意思,難認被告有參與犯罪組織意思,未以
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繩,此
部分結論並無不當。至於原判決認為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
必然知悉正當工作當無提供自己銀行帳戶供不詳之人使用並
提領該帳戶內不明來源金錢之可能及必要。被告將其金融機
構帳戶資料,提供予毫不相識之人使用,已能預見其帳戶將
為不法使用,然被告為謀得報酬,仍決意交付其上開帳戶資
料並親自提領其帳戶內不明來源款項交付或購買美金轉匯至
不詳帳戶,顯然抱持縱使他人將其提供之帳戶用以從事詐欺
、洗錢犯罪,且該帳戶內所匯入款項即使為詐欺款項若
予以
領取上繳或轉匯,將會隱匿該詐欺不法所得,仍不違反其本
意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顯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上開分擔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分行為。被告與「MR
.Jiang」、「Ne lly Fang 」、「林仁翔」等人或該詐欺集
團其他成員就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犯罪事實,有犯意聯
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
正犯,而予以論罪
科刑,固非無
見。惟查:
㈠依被告與「Mr .Jiang 」間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所示,「Mr
.Jiang」要求被告在週一至週五正常上班時間要在Line上向
他打卡上班,上班時間9 點至17點,再三向被告表示「等通
知安排溝通工作事項」、「等部門分配安排工作」、「注意
通知」、「我先處理工作,你等我通知」、「等一下現在安
排工作中」,核與一般正常上班族者依公司部門經理指示事
項辦理者無甚差別,被告在任職該工作中、或發現事情略有
蹊蹺、或已因涉及詐欺行為而遭銀行凍結金融機構帳戶,無
法提款供日常生活使用及償還債務時,向「MR .Jiang 」詢
問及請其提供協助,「MR .Jiang 」則極盡以話術迴避、欺
騙、安撫、拖延時間,諸如公司名稱及地址是奇佳貿易有限
公司、「地址桃園市○○區○○○街00號0 樓」、「讓律師
去處理」、「這沒問題,好的」、「好的(幫被告問公司)
」、「人事部還沒接到上面批准,說可能明天才能批」等語
,被告在主觀上認知其為奇佳貿易有限公司員工,遇到相關
銀行問題,向其上級主管即採購部經理「MR .Jian g」反映
,公司已告知有律師會去處理,可以向公司預支薪水,寫借
據清償債務等情,渾然不知「MR .Jiang 」即詐欺集團成員
。
㈡再者,被告因擔任採購部外匯人員依該公司採購部經理要求
,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借給該公司使用,僅是供公
司將款項匯入,由被告臨櫃或由ATM 將款項提領出來,交給
公司(採購部經理)指定之人,或依公司指示購買美金後再
轉帳至公司(採購部經理)指示之帳戶。則因被告並未交付
如附表二所示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且借用帳戶者是自己任
職的公司,不是陌生人或詐欺集團,且自己的金融機構帳戶
仍由自己保管使用,負責提領,匯入自己金融機構帳戶內之
款項是公司從事外匯交易的公司所得,而提領帳戶內款項並
依公司指示交付他人或購買美金轉帳至公司指定帳戶,都是
自己的任職工作內容一部分,則被告應無認知匯入其金融機
構內的款項均係詐欺集團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之詐欺贓款
,且其已將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交付陌生人或詐欺集
團使用,且幫陌生人或詐欺集團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以掩飾
或隱匿詐欺集團犯罪不法所得之來源或去向,堪可認定。
㈢又被告所謀職位為外匯人員,參諸被告前開在臉書上所書寫
之經歷資料,其曾經任職過「生管兼倉管助理」、「會計」
之工作,被告自述其學歷為嘉南藥專畢業,工作快10年等語
,其並非一般大學畢業生,實不能以目前薪資條件衰退趨勢
下一般大學畢業生首次就業月薪水準之報酬相類比,而認其
所謀職位工作內容與其月薪金額相比明顯異常的高,且被告
確實有依公司採購部主管「MR . Jiang」指示從事外匯人員
工作,並非不勞而獲,自不能以其月薪金額略高於現今大學
生畢業生首次就業月薪,即進而推論被告明知,或有預見,
或可得預見「Nelly Fang」、「林仁翔」、「Mr .Jiang 」
均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其擔任詐欺集團車手工作,並提供
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
㈣綜上,自難認被告主觀上有預見「Nelly Fang」、「林仁翔
」、「Mr .Ji ang」均為詐欺集團成員之一,其擔任詐欺集
團車手工作,並提供如附表二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供詐欺集團
使用,以供匯入詐欺贓款,再由被告臨櫃或至ATM 提領交付
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或購買美金匯往詐欺集團指定帳戶,以掩
飾或隱匿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而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有共同
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之不確定故意。亦無法排除被告有
受「Nelly Fa ng 」、「林仁翔」、「MR . Jiang」等人詐
騙而為其等分擔犯罪行為或被騙取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可能
,自尚無法遽認被告主觀上確有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或不
確定故意,原判決認被告所為與詐欺取財罪、洗錢罪之構成
要件相符,
適用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第2 款之
洗罪行為,依同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論以洗錢罪,所犯上開
2 罪以
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共計5 罪,自有未妥。被告
上訴意旨否認犯行,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依法自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追加起訴
,檢察官林仲斌追加起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
│附表一 │
├──┬──────┬─────────────────────┤
│編號│ 提領時間 │ 款項處理方式 │
├──┼──────┼─────────────────────┤
│ 1 │108年1月16日│陳秀貞匯款28萬元至附表二編號3 所示土地銀行│
│ │13時52分許 │帳戶後,被告先後以臨櫃方式、ATM 提款方式分│
│ │ │別提領25萬元、2 萬9,000 元後,存入附表二編│
│ │ │號1 所示凱基銀行帳戶,再以扣案行動電話操作│
│ │ │購買美金後,轉帳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帳戶。 │
├──┼──────┼─────────────────────┤
│ 2 │108年1月17日│吳盛章匯款12萬元至附表二編號2 所示郵局帳戶│
│ │15時21分許 │後,被告先後以臨櫃方式、ATM 提款方式分別提│
│ │ │領15萬元、13萬元(其中含吳盛章匯款之款項)│
│ │ │後,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麥當勞前│
│ │ │當面交付予身分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 │
├──┼──────┼─────────────────────┤
│ 3 │108年1月17日│黃文書匯款17萬元至附表二編號2 所示郵局帳戶│
│ │16時21分許 │後,被告以臨櫃方式提領15萬5,000 元,在臺南│
│ │ │市○○區○○路0 段000 號前當面交付予身分不│
│ │ │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 │
├──┼──────┼─────────────────────┤
│ 4 │108年1月17日│周靜德匯款20萬元至附表二編號4 所示台新銀行│
│ │13時33分許至│帳戶後,被告先後以臨櫃方式、ATM 提款方式提│
│ │15時26分許 │領20萬元後,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
│ │ │麥當勞前當面交付予身分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
│ │ │。 │
├──┼──────┼─────────────────────┤
│ 5 │108年1月16日│葉田福匯款20萬元至附表二編號5 所示第一銀行│
│ │13時30分許 │帳戶後,被告先後以臨櫃方式、ATM 提款方式分│
│ │ │別提領18萬元、1 萬9,000 元後,存入附表二編│
│ │ │號1 所示凱基銀行帳戶,再以臺南地檢署108 年│
│ │ │度偵字第2591號扣案行動電話操作購買美金後,│
│ │ │轉帳至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帳戶。 │
│ ├──────┼─────────────────────┤
│ │108年1月17日│葉田福匯款16萬元至附表二編號2 所示郵局帳戶│
│ │15時21分許至│後,被告先後以臨櫃方式、ATM 提款方式分別提│
│ │15時43分許 │領15萬元、6 萬元、6 萬元、1 萬元(其中含臺│
│ │ │南地檢署108 年度偵字第2591號告訴人吳盛章匯│
│ │ │款之12萬元)後,在臺南市○○區○○路0 段 │
│ │ │000 號麥當勞前當面交付予身分不詳詐騙集團成│
│ │ │年成員。 │
└──┴──────┴─────────────────────┘
┌────────────────────────────┐
│附表二 │
├──┬──────────┬──────────────┤
│編號│ 金融機構 │ 帳號 │
├──┼──────────┼──────────────┤
│ 1 │凱基銀行 │000-000000000 │
├──┼──────────┼──────────────┤
│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 │
├──┼──────────┼──────────────┤
│ 3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
├──┼──────────┼──────────────┤
│ 4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
├──┼──────────┼──────────────┤
│ 5 │第一商業銀行 │0000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