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台灣國際網域股份有限公司
賴素月
上列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110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1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8萬4500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引用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110年1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㈡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答辯及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電腦使用之
刑事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
諭知被上訴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77號駁回上訴及撤銷改判無罪在案,依照
首揭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核無不合,上訴人
猶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