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附民上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王一婷
上列
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瑀彤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53號判決
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本院112年度交上易字第520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揆諸前揭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並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錦佳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