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度他調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他調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俊言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繼續審判。
    理  由
一、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因所用之法條有抵觸憲法之疑義,經承辦法官聲請解釋憲法,本院並於民國109 年8月25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憲法法庭業已於112年8月11日判決,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本件應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