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上易字第54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楨凱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
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
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
竊盜罪。」「
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查:
上訴人即被告因
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
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且亦無但書之例外得上訴情形,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書嫺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