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上易字第 5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548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5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楨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三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且亦無但書之例外得上訴情形,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書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曉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