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部分】 ⒈起訴案號: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933、1934、1935、1936、2811、4651、5094號 ⒉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153號 ⒊111年7月28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111年度蒞字第6703號> ⒋111年9月23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111年度蒞字12326號> ⒌111年10月11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111年度蒞字12326號>(附丑○○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525號起訴書、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13326、16190、15839號、14452、15837、14956號併辦意旨書) 【另案即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06號丑○○詐欺等案件部分】 ⒈起訴案號: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525號 ⒉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6419、7436、7915、11004、13326、16190、15839號、14452、15837、14956、10944、16552、17477、26766號 ⒊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2053、32338、32339、28197、12429,112年度偵字第60、1390、6258、9140、1812號 以下「編號」引用另案之偵查案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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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起訴書部分,與111偵15839併辦附表編號2、111偵17477併辦附表編號5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5時45分許,透過簡訊、LINE通訊軟體認識黃芷儀後,向黃芷儀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惟需繳交會員費用云云,致黃芷儀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3日10時29分轉匯58萬元至郭冠伶○○○○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黃芷儀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123-1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302卷三第121、129頁、警3150卷二第97-99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2張(原審302卷三第127-128頁) 4.與暱稱「安琪」(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五偵8525卷第62-69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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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9日14時42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雅茹」認識壬○○後,邀約壬○○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佯稱註冊為「環球資本公司」平臺會員,聽從建議操作該公司推薦之股票,可獲鉅額利潤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10時59分轉匯27萬6000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壬○○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219-2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原審302卷四第231-232、255-259頁) 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原審302卷四第233、245-246頁) 4.與暱稱「陳雅茹」(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原審302卷四第247-254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 | | | 110年11月8日14時31分轉匯4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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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9日18時13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MS.Guo」認識邵晉樑後,佯稱加入「宏達資本」投資平臺,可由專業人員帶領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邵晉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13時18分轉匯9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邵晉樑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261-26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原審302卷四第265-273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原審302卷四第277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9日13時36分轉匯5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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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日前某日,透過簡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亞薇」認識蔡政廷後,佯稱下載「宏達資本」有限公司應用程式,在該程式中操作買賣股票,可輕鬆獲利云云,致蔡政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9日13時36分轉匯5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蔡政廷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292-2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原審302卷四第287-290頁、調十警0501卷第67-68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原審302卷四第284頁) 4.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十警0501卷第61、65-66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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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趙正宇」認識黃講後,佯稱可利用「宏達資本」網站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黃講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11時46分轉匯85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黃講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295-29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原審302卷四第299-306頁) 3.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8日13時56分轉匯1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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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轉匯20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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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5日18時1分許,透過簡訊以暱稱「Ms.GUO」認識蘇家慧後,邀約蘇家慧加入「宏達投資」網站,佯稱可配合老師操作飆股獲利云云,致蘇家慧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9時25分轉匯14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蘇家慧於警詢時之指訴(調十四警6906卷第5-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原審302卷四第307-308頁) 3.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調十四警6906卷第23-24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轉匯20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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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Ms.GUO」認識胡進財後,佯稱加入宏達資本投資平臺,操作平臺中推薦的股票,可賺取利益云云,致胡進財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胡進財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309-310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原審302卷四第313-314頁) 3.聯邦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調十四警6906卷第43頁) 4.與暱稱「Ms.Guo」(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十四警6906卷第37-41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 年10 月9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黃子瑜Kelly」認識常文道後,佯稱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常文道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4日15時59分轉匯10萬元至郭冠伶上開○○○○銀行帳戶 | 1.常文道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315-316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原審302卷四第319-320頁) 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2紙(原審302卷四第317-318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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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7日13時19分,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簡祐良後,邀約簡祐良下載「環球資本」應用程式,佯稱利用此程式操作證券交易,可獲取優沃利潤云云,致簡祐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14時31分轉匯4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簡祐良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321-3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調十二警9801卷第16-18頁) 3.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調十二警9801卷第9頁) 4.與暱稱「陳雅茹」、「客戶專員」(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十二警9801卷第10-15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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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1偵6419併辦附表編號8部分,與111偵16552併辦附表編號4、111偵15839併辦附表編號1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股市珍珍」認識張如婷後,邀約張如婷加入「鑫盛資產管理」網頁,佯稱按網頁操作投資即可獲優沃利潤云云,致張如婷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3日10時43分轉匯20萬元至郭冠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 | 1.張如婷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109-1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原審302卷三第105-107、117-120頁、調三警8382卷第187-190、192-193、210-211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2張(原審302卷三第113-114頁) 4.與暱稱「股市珍珍」(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三警8382卷第215-217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8.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 | | | 110年11月10日9時41分轉匯175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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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底,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雅萱」認識蔡純香後,佯稱可加入會員學習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蔡純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10時44分轉匯94萬9千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蔡純香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135-13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302卷三第133-134、139頁) 3.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原審302卷三第137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12 【111偵15839併辦附表編號4部分,與112偵1390併辦部分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下旬,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MS.Guo」認識鄭春鶯後,向鄭春鶯佯稱可代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鄭春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轉匯20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鄭春鶯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143-1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302卷三第141-142、149-150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原審302卷三第147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30日9時許,透過簡訊、LINE通訊軟體認識林卉蘭後,佯稱加入「鑫盛」程式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卉蘭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3日10時15分轉匯83萬元至郭冠伶上開○○○○銀行帳戶 | 1.林卉蘭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153-1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302卷三第151-152、159-161頁、警3150卷二第73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原審302卷三第155-157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4日11時47分轉匯10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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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11偵6419併辦附表編號5部分,與111偵16552併辦附表編號1、111偵15839併辦附表編號7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1日21時許,傳送投資股票獲利之簡訊予林緹葳,並以暱稱「Angel Lee」將林緹葳加入LINE聊天室,並邀約林緹葳加入「鑫盛」股票下單平臺,佯稱配合老師操作飆股可獲利云云,致林緹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3日9時37分轉匯80萬元至郭冠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 | 1.林緹葳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187-1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302卷三第185、193-195頁) 3.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調三警8382卷第122-123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8.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 | | | 110年11月3日11時9分轉匯15萬元至郭冠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 | 110年11月4日11時2分轉匯15萬9000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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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5日8時8分轉匯500元至郭冠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 | |
| | | | | | 110年11月5日9時47分轉匯28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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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5日10時09分轉匯3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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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11偵15839併辦附表編號8部分,與111偵32338併辦附表編號12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9日,透過簡訊、LINE通訊軟體認識張孟榆,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張孟榆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張孟榆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199-20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302卷三第197-198、205-207頁) 3.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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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11偵15839併辦附表編號9部分,與111偵32338附表編號19部分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初,透過簡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李思蕊-鑫盛投資」、「陳亞薇-宏達資本」認識黃鐦逸後,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獲利云云,致黃鐦逸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10日10時47分轉匯5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黃鐦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211-2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302卷三第209-210、215頁、警7617卷第563頁) 3.【金家筠(黃鐦逸配偶)】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警7617卷第565頁) 4.與暱稱「李思蕊」、「陳亞薇」等(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警7617卷第575-590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17 【111偵13326併辦部分,與111偵15839併辦附表編號10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雅萱」認識胡勝閎後,向胡勝閎佯稱可加入「環球資本集團」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胡勝閎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11時41分轉匯2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胡勝閎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219-2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麻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原審302卷三第217、225、228頁、調八警1207卷第51-56、65、69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2紙(原審302卷三第223-224頁) 4.與暱稱「欣悅」、「環球-周經理」、「林雅萱」(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八警1207卷第139-149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 | | | 110年11月8日12時56分轉匯8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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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初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思瑤」認識劉智偉後,佯稱註冊為「鑫盛投資資產」會員,將該會員帳號、密碼交付投資團隊代為操作,可獲優沃利潤云云,致劉智偉陷於錯誤,交付會員帳號、密碼並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4日13時11分轉匯200萬元至郭冠伶上開○○○○銀行帳戶 | 1.劉智偉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71-17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302卷四第181-182頁、調十七偵16190卷第45-48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原審302卷四第177頁) 4.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十七偵16190卷第49-52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撥打電話予林保良,佯稱為環球資本有限公司服務人員,邀約林保良加入「B168環球一路發交流匯」、「B5內部實戰盈利」、「許文翰」、「林雅萱」之LINE聊天室中,並下載「e指發智豐下單」應用程式,佯稱註冊為會員,操作該公司推薦之股票可獲利十倍云云,致林保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12時56分轉匯8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林保良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87-9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調一警3556卷第61-62頁) 3.遠東商銀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調一警3556卷第72頁) 4.與暱稱「林雅萱」、「環球-周經理」(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一警3556卷第67-95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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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日某時,佯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票專員「陳淼欣」、投資老師「許文翰」,邀約謝慧玲下載「宏達」應用程式,佯稱可推薦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謝慧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11時46分轉匯85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謝慧玲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93-99、101-105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調一警3556卷第55、105-110、143頁) 3.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調一警3556卷第131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3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Angel Lee」、「投信-王永仲」認識徐曼倪後,佯稱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徐曼倪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10日9時55分轉匯15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徐曼倪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07-109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調一警3556卷第57、177-182、203頁) 3.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調一警3556卷第205頁) 4.與暱稱「阿仲」(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一警3556卷第205-213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8月23日某時,透過簡訊、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筱筱」認識林育正後,邀約林育正加入「宏達資本」投資網站,佯稱可協助操作股票獲利,需加入會員云云,致林育正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9時39分轉匯105萬7789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林育正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11-115頁) 2.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原審302卷四第123-124頁) 3.匯款交易紀錄擷圖2張(原審302卷四第118-119頁) 4.與暱稱「Ms.Guo」、「宏達資本客服」(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原審302卷四第117-121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轉匯20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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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111偵6419併辦附表編號6部分,與111偵16552併辦附表編號2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4日,以暱稱「黃子瑜Kelly」將許瑪莉加入LINE聊天室,佯稱可獲取內線消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許瑪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3日9時37分轉匯80萬元至郭冠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 | 1.許瑪莉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31-13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調三警8382卷第140、150、152-153頁) 3.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三警8382卷第126-139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
24 【111偵6419併辦附表編號7部分,與111偵16552併辦附表編號3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6日某時,透過LINE聊天室,以暱稱「陳淼欣」,邀約黃亞瑾加入投資群組中,佯稱:有老師定時講課,並協助會員操盤,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黃亞瑾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3日10時15分轉匯83萬元至郭冠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 | 1.黃亞瑾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37-141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調三警8382卷第155-157、161、165頁) 3.與暱稱「宏達資本客服-蔣志光」(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三警8382卷第179-186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8日9時39分轉匯105萬7789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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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111偵6419併辦附表編號9部分,與111偵16552併辦附表編號5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8日13時44分許,傳送簡訊予劉玉燕,並以暱稱「Angel Lee」、「文翰」、「投信-王永仲」將劉玉燕加入LINE聊天室中,佯稱具有專業投資分析經驗,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玉燕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4日16時0分轉匯5萬元至郭冠伶上開○○○○商業銀行帳戶 | 1.劉玉燕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49-150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調三警8382卷第241-242、249頁) 3.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調三警8382卷第221頁) 4.與暱稱「投信-王永仲」、「文翰」(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三警8382卷第225-240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透過簡訊以暱稱「陳亞薇」認識林敬家後,佯稱繳納會費,加入「宏達資本交易平臺」,可獲取內線標的股票,操作獲利云云,致林敬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11時43分轉匯15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林敬家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51-1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調三警8382卷第251-252、259、287頁) 3.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調三警8382卷第268頁) 4.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三警8382卷第263-285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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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11偵6419併辦附表編號11部分,與111偵15839併辦附表編號6係同一事實】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上旬某日,透過簡訊以暱稱「陳茜兒Alice」認識陳祥泰後,佯稱提供理財特惠專案,將資金交予「宏達投顧」代為操作,可獲取50%高額報酬云云,致陳祥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9時39分轉匯105萬7789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陳祥泰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三第163-165頁) 2.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原審302卷三第164、169-174頁、調三警8382卷第290、300、305、307頁) 3.○○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2紙(原審302卷三第167-168頁) 4.與暱稱「陳茜兒Alice」(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調三警8382卷第291-294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轉匯20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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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安琪」認識柯綜慶後,邀約柯綜慶下載「鑫聖WIN+」應用程式,佯稱可利用財務槓桿快速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柯綜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10日9時41分轉匯175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柯綜慶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57-160頁)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調三警8382卷第324、333、335、337、342-344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調三警8382卷第318頁) 4.提出暱稱「安琪」、「文翰」、「阿仲」(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封面資訊(調三警8382卷第320-321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芷瑄」認識楊博智後,佯稱加入「環球資本集團」會員,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博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9時23分轉匯66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楊博智於警詢時之指訴(原審302卷四第161-169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調六警7685卷第19-23頁) 3.轉帳交易成功明細截圖(調六警7685卷第115頁) 4.暱稱「林芷瑄」、「環球資本客戶經理」(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封面資訊(調六警7685卷第125-127頁) 5.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6.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透過LINE通訊軟體認識辰○○後,佯稱加入「宏達主力」網站會員,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4日9時53分轉匯60萬元至郭冠伶上開○○○○銀行帳戶 | 1.辰○○於警詢時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3-5頁) 2.辰○○之交易明細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范案證據卷第131頁) 3.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109-112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0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0624號函暨所附郭冠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13-138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6日前某日起在網路上設立投資群組,適卯○○透過網頁中連結而加入「複利計畫」LINE群組中,以暱稱「思蕊」認識卯○○後,佯稱註冊為「鑫盛WIN」應用程式會員,有投資專員引領會員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9時23分轉匯66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卯○○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6-8頁) 2.卯○○提供之轉帳明細截圖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范案證據卷第116-119頁) 3.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彌陀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范案證據卷第114-115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以 「陳淼欣」、「許文翰」之暱稱邀約黃○○加入「尋股論金」LINE群組中,佯稱註冊為宏達資本股市配資平臺會員,可藉由操作該公司推薦之股票獲利,致黃○○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黃○○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9-12頁) 2.黃○○提供之「交易完成」轉帳擷圖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范案證據卷第124-133頁) 3.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120-123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5日9時25分轉匯14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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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8日9時15分轉匯28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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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5日14時19分許,佯稱為元大投資顧問專員,傳遞提供飆股之不實訊息予天○○,邀約天○○下載鑫盛win+應用程式,並加入會員,以投資方式獲利云云,致天○○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天○○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13-16頁) 2.天○○提供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范案證據卷第117頁) 3.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134-136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淼欣」認識玄○○後,邀約玄○○加入宏達資本公司之交易平臺,以投資股票方式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3日11時35分轉匯205萬元至林承棟○○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1.玄○○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19-23、24-25頁) 2.玄○○提出其兒子所有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及其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范案證據卷第142-176頁) 3.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鹽水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范案證據卷第138-141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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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9日某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茜兒」認識午○○後,邀約午○○加入投資群組,由專業人士代為操作金融商品獲利,可穩賺不賠云云,致午○○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3日12時26分轉匯33萬元至林承棟○○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1.午○○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26-27頁) 2.午○○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范案證據卷第181-185頁) 3.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范案證據卷第177-180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助理」、「投顧老師」、「投信主管」之名傳送投資網站訊息,邀約乙○○加入鑫盛投資網姑,佯稱配合老師操作飆股,可獲取利潤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4日10時29分轉匯42萬元至陳泓儒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乙○○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32-37頁) 2.乙○○提供之臺灣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范案證據卷第191-202頁) 3.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186-190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4日10時43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黃子瑜」認識A○○後,向A○○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A○○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4日11時2分轉匯15萬9千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A○○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38-39頁) 2.A○○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含轉帳明細)截圖(范案證據卷第212-214頁) 3.A○○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207-211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10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雅茹」認識巳○○後,向巳○○佯稱以「環球資本集團的股票投資平台」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云云,致巳○○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9時23分轉匯66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巳○○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40-42頁) 2.巳○○提供之「存戶交易明細整合查詢」及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范案證據卷第215-220頁) 3.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范案證據卷第203-206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 | | | 110年11月8日10時44分轉匯94萬9千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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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中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雅茹」認識酉○○後,邀約酉○○加入投顧公司的LINE群組中,佯稱中獎之不實訊息,惟需先行繳納預定金,致酉○○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10時9分轉匯3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酉○○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43-47頁) 2.酉○○提供之LINE對話譯文(范案證據卷第225-244頁) 3.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范案證據卷第221-224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中某日,透過電話、簡訊,邀約丁○○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中,佯稱加入會員,以投資股票方式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9時47分轉匯28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丁○○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48-51頁) 2.丁○○提供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及「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截圖(范案證據卷第251-260頁) 3.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245-250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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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15日12時16分現金結清1009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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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5日前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辛○○佯稱「投資賺錢爲前提」、「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之不實訊息,致辛○○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10時59分轉匯27萬6千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辛○○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52-53頁) 2.辛○○提供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臺幣轉帳」截圖(范案證據卷第267-305頁) 3.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261-266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3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雅萱」認識子○○後,佯稱加入「環球資本集團」會員,可享有高額獲利云云,致子○○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11時41分轉匯2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子○○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54-58頁) 2.子○○之交易明細(范案證據卷第279-280頁) 3.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中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272-278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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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5日12時38分轉匯33萬5千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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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8日前某日,透過電話,以暱稱「陳淼欣」邀約宙○○加入「宏達資本有限公司」投資平臺,佯稱可藉由操作該公司推薦之股票獲利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10時32分轉匯33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告訴人宙○○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59-66頁) 2.宙○○提供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范案證據卷第287-299頁) 3.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簡便格式表(范案證據卷第28-286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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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轉匯20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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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8日前某,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亞薇」、「許文翰」認識寅○○後,邀約寅○○加入「點股成金飆紅天下」之投資群組,佯稱下載宏達資本應用程式,可藉由操作股票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11時46分轉匯85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寅○○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67-68頁) 2.寅○○之交易明細(范案證據卷第305頁) 3.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300-304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7日,透過電話,並以暱稱「林雅萱」、「環球-周經理」認識未○○後,佯稱註冊為環球資本集團會員,可獲得該集團推薦股市明牌訊息,以此投資獲利云云,致未○○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8日12時56分轉匯8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未○○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69-71頁) 2.未○○提供與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臺幣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范案證據卷第312-315頁) 3.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306-311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Vera_汪思彤」、「許文翰」認識地○○後,佯稱註冊為宏達投資網站會員,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地○○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地○○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72-74頁) 2.地○○提供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范案證據卷第322-332頁) 3.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德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316-321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7日,透過交友軟體,以暱稱「JENJEN」認識宇○○,再透過LINE,以暱稱「汪思彤」,邀約宇○○註冊為宏達投資網站會員,可以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9日13時36分轉匯5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宇○○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75-77頁) 2.宇○○提供之「交易成功」截圖及詐欺集團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范案證據卷第338-345頁) 3.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范案證據卷第333-337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某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思蕊」認識亥○○後,並邀約亥○○加入「複利計畫」、「軍官」之LINE聊天室中,佯稱可以投資股票方式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10日9時41分轉匯175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亥○○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78-85頁) 2.亥○○之與詐欺集團對話紀錄(范案證據卷第352-353頁) 3.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346-351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1日前某日,以暱稱「安琪投資助理」、「老師許文翰」、「投信主管王永仲」等認識甲○○後,佯稱加入鑫盛股票投資網站,可以投資方式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甲○○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86-88頁) 2.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354-359頁) 3.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4.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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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5日9時23分轉匯66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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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6日,以暱稱「林芷瑄」、「環球資本客戶經理」認識庚○○後,邀約庚○○下載環球資本應用程式,並加入會員,以投資方式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9時47分轉匯28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庚○○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89-93頁) 2.庚○○提出之往來明細截圖(范案證據卷第361頁) 3.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4.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初,透過電話、LINE通訊軟體與丙○○結識,佯稱可藉由其推薦之投資方式,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丙○○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94-95頁) 2.丙○○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范案證據卷第366頁) 3.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362-365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4.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1031104號函暨所附陳泓儒帳戶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35-45頁) |
| | | | | | 110年11月9日10時47分轉匯200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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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初,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亞薇」認識戌○○後,邀請戌○○加入「宏達資本客服-賴天」好友,與「技術分享愛心交流群27」的LINE群組,佯稱可藉由其推薦之投資方式,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戌○○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 1.戌○○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96-99頁) 2.戌○○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范案證據卷第367頁) 3.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111年1月19日一金城字第11號函暨所附丑○○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41-57頁) |
|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3日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芷瑄」認識己○○後,佯稱可利用環球投資交易平台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9時23分轉匯66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己○○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100-102頁) 2.己○○所有元大銀行號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范案證據卷第368-371頁) 3.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范案證據卷第372-385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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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10年11月5日12時38分轉匯33萬5千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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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0日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Angle Lee」認識戊○○後,邀約戊○○加入投資群組,佯稱下載「鑫盛WIN」應用程式,並依照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 | | 110年11月5日9時23分轉匯66萬元至陳泓儒○○○○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1.戊○○於警詢中之指訴(范案證據卷第103-105、106-108頁) 2.戊○○提供之與詐欺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與其夫吳清亮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范案證據卷第389-392頁) 3.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范案證據卷第365-382頁) 4.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1年2月17日○○銀集作字第1110010743號函暨所附丑○○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7617卷第59-67頁) 5.陳泓儒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3150卷二第107-111頁) |
【本判決引用之卷證對照】 《本案卷》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006253150號偵查卷宗(二)(原警1卷二)【警3150卷二】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南市警歸偵字第1110167617號偵查卷宗(原警2卷)【警7617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6274號偵查卷宗(原偵1卷)【他6274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刑事卷宗(二)【原審302卷二】 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刑事卷宗(三)【原審302卷三】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2號刑事卷宗(四)【原審302卷四】 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卷一【本院上更一卷一】 8.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卷二【本院上更一卷二】
《調卷》 1.南警偵字第1100033556號偵查卷宗【調一警3556卷】 2.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08382號偵查卷宗【調三警8382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25號偵查卷宗【調五偵8525卷】 4.南市警五偵字第1110227685號偵查卷宗【調六警7685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04號偵查卷宗【調七偵11004卷】 6.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10001207號偵查卷宗【調八警1207卷】 7.雲警港偵字第1110000501號偵查卷宗【調十警0501卷】 8.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3819801號偵查卷宗【調十二警9801卷】 9.竹市警二分偵字第1110016906號偵查卷宗【調十四警6906卷】 10.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90號偵查卷宗【調十七偵16190卷】
《本院12金上訴206號相關》 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06號丑○○詐欺案與本案相關之證據【范案證據卷】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