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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3 年度聲字第 10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慶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慶祥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慶祥(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又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屬恤刑制度之設計。定其刑期時,應再次對被告責任為之檢視,並特別考量其犯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及與刑罰目的相關之刑事政策妥為裁量。經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發函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檢察官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有本院刑事庭民國113年11月12日113南分院瑞刑孝113聲1010字第11211號函、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第55頁)。受刑人雖於113年11月15日具狀表示: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為同一案件,屬重複定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惟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8年7月2日,係犯詐欺取財罪,被害人為江宗霖;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9年3月23日,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害人為大潤發公司,有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並非同一案件,且之前未曾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檢察官本案聲請即於法有據,並無違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之處,受刑人之主張應屬無據,自不可採。
五、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罪數為2罪,犯罪次數不多,分別係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非屬偶發性犯罪,分別侵害個人財產法益、社會法益,被害人不同,對法益侵害具有加重效應。參諸上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應於有期徒刑6月以上,1年以下酌定之。
六、是綜合上開各情判斷,並衡量其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及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義務之嚴重性,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法律目的之內部限制,兼衡受刑人所定執行刑之刑期應如何始足為受刑人與一般人之警惕,而於社會安全之防衛無礙,受刑人之意見等情之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