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
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
上訴字第1800號),聲請
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受刑人吳韋翰(下稱聲請人)對全部犯罪已幡然悔悟,面對審判之結果,已提出
撤回上訴等待執行。然近日因前妻提出放棄女兒之監護權,致被告必須回去處理女兒的安置問題及監護權之歸屬,才能安心面對執行,請准予具保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
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聲請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3年1月9日撤回上訴而確定,並已依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78號執行命令入監執行在案,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29日南檢和寅113執978字第1139007472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800號卷二第187頁,113年度聲字第143號卷第12頁),是聲請人已非在押被告身分,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吳育霖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沈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